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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文化新闻出版(版权)局
行政执法职责汇编
二00六年五月九日
说 明
为了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和《山西省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方案》(晋政办发[2005]76号)及《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吕政办发[2005]210号),尽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建立法治政府,我局组织有关人员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本部门的行政执法依据进行梳理,对行政职权进行了分解,并明确了相关机构和岗位的执法责任,在此基础上建立健全了本部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配套制度。截止2006年四月底,我局的执法依据(包括共同行为依据)共26件,其中:行政法规7件,部门规章5件;行政执法行为共有105类,其中:行政许可9项,行政处罚96项。以下内容已经2006年五月九日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编印成册,供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学习、执行使用,并公布便于广大人民群众行使知情权和监督权。
二00六年五月九日
第一部分 行政执法依据
一、执法主体
(一)职权性执法主体:
吕梁市文化新闻出版局
吕梁市版权局
(二)职权性执法主体依据:
行政法规:(7件)
1、《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条
第四条:国务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音像制品的进口、批发、零售和出租的监管管理工作;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全国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和复制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和复制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音像制品的进口、批发、零售和出租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2、《出版管理条例》第六条
第六条: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3、《印刷业管理规定》第四条
第四条: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4、《电影管理条例》第四条
第四条: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电影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电影管理工作。
5、《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场所的监督管理。
6、《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条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7、《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条:
第五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管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部门规章:(5件)
1、《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五条
第五条: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期刊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并实施全国期刊出版的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建立健全期刊出版质量评估制度、期刊年度核验制度以及期刊出版退出机制等监督管理制度。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期刊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2、《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第四条
第四条: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报纸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并实施全国报纸出版的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建立健全报纸出版质量综合评估制度、报纸年度核验制度以及报纸出版退出机制等监督管理制度。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报纸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3、《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十条: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第三款所列报社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设立记者站,须经设站地的地(市、州、盟)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在规定范围以外跨省设立记者站的,须向设站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特别申请,提出需要在设站地区进行长期采访的充分理由,经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设立。
4、《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五条:文化部负责全国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的监管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出租的监管管理工作。
5、《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出版物印刷企业未按本规定承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及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新闻出版的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二、行政专业执法依据目录
(一)职权性执法主体依据目录
吕梁市文化新闻出版局
吕梁市版权局
1、行政法规(7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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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法规名称 |
制定发布机关 |
施行日期 |
|
1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2.2.1 |
|
2 |
出版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2.2.1 |
|
3 |
印刷业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1.8.2 |
|
4 |
电影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2.2.1 |
|
5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2.11.15 |
|
6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6.3.1 |
|
7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5.9.1 |
2、部门规章(5件)
|
序号 |
规章名称 |
制定发布机关 |
施行日期 |
|
1 |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 |
新闻出版署 |
2005.12.1 |
|
2 |
报纸出版管理规定 |
新闻出版署 |
2005.12.1 |
|
3 |
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 |
新闻出版署 |
2005.3.1 |
|
4 |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
管理办法 |
文化部22号令 |
2002.4.10 |
|
5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
新闻出版署 |
1998.1.1 |
(二)吕梁市文化新闻出版(版权)局行政执法共同执法依据目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009年10月1日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5年1月1日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10月1日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10月1日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4年7月1日施行)
6、《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1995年1月25日)
7、《国务院关于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1998年1月1日)
8、《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2002年2月12日施行)
9、《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01年7月9日》
10、《山西省执法条例》(2001年10月1日)
11、《山西省规范性文化制定与备案规定》(2004年1月1日)
12、《山西省行政执法检查规定》(2004年1月1日)
13、《山西省实施行政许可程序办法》(2005年9月1日)
14、《山西省行政许可听证法》(2005年9月1日)
三、行政执法行为(105项)
(一)行政许可(共5项)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的审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2、设立电子出版物发行单位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22项
3、出版物发行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地址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23项
4、营业性演出内容核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95项
5、电影放映许可证核发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第三十八条
设立电影发行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发给《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凭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二)行政处罚(共96项)
1、 洗印加工、进口、发行、放映电影片禁止载有的内容的
处罚种类: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的、罚款
法律依据:《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洗印加工、进口、发行、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电影片的,(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宣扬邪教、迷信的;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2、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的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罚款
法律依据:《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3、擅自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从事合作摄制电影活动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罚款
法律依据:《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摄制电影,或者擅自到境外从事电影摄制活动的;
(四)未经批准,接受委托洗印加工境外电影底片、样片或者电影片拷贝,或者未将洗印加工的境外电影底片、样片或者电影片拷贝全部运输出境的
4、擅自进行电影影片制作、洗印或未按照按照批准文件载明的要求执行的
处罚种类:处罚种类:责令停产、罚款
处罚依据:《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二)擅自到境外进行电影底片、样片的冲洗或者后期制作,或者未按照批准文件载明的要求执行的;
(三)洗印加工未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单位摄制的电影底片、样片,或者洗印加工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拷贝的;
5、利用电影资料片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经营性的发行、放映活动的
处罚种类:处罚种类:责令停产、罚款
处罚依据:《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五)利用电影资料片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经营性的发行、放映活动的;
6、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比例放映电影片,或者不执行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停止发行、放映决定的
处罚种类:处罚种类:责令停产、罚款
处罚依据:《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六)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比例放映电影片,或者不执行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停止发行、放映决定的。
7、未经批准,擅自改建、拆除电影院或者放映设施的
处罚种类:警告、纪律处分
法律依据:《电影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未经批准,擅自改建、拆除电影院或者放映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恢复电影院或者放映设施的原状,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8、未经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单位、从事音像制品活动的
处罚种类:取缔、追究刑事责任、没收违法活动工具、罚款
处罚依据:《音响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放映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9、出版含有《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
处罚种类: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所得、罚款
处罚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或者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宣扬邪教、迷信的;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部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10、音像制品出版单位非法转让,更改单位名称、单位版号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警告、没收非法所的、罚款
处罚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音像出版单位向其他单位、个人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版号的;
11、非法委托其他单位复制音像制品,擅自复制他人的音像制品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警告、没收非法所的、罚款
处罚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二)音像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制作音像制品,或者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复制许可证》的单位复制音像制品的;
(五)音像复制单位擅自复制他人的音像制品,或者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个人的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或者自行复制音像制品的。
12、音像出版单位出版未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进口的音像制品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警告、没收非法所的、罚款
处罚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三)音像出版单位出版未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进口的音像制品的
13、音像制作单位、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音像出版单位的委托书、有关证明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警告、没收非法所的、罚款
处罚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四)音像制作单位、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音像出版单位的委托书、有关证明的;
14、音像制品出版单位擅自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处罚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二)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
15、音像制品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报行政部门备案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处罚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音像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
16、音像出版单位未依照条例的规定送交样本、留存备查材料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处罚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四)音像出版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样本的;
(五)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17、音像制品出版单位经营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
处罚种类: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非法所的、罚款
处罚依据: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的;
18、批发、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未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
处罚种类: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非法所的、罚款
处罚依据: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二)批发、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未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
19、批发、零售、出租、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
处罚种类: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非法所的、罚款
处罚依据: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三)批发、零售、出租、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
20、音像出版单位出版未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
处罚种类: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非法所的、罚款
处罚依据: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四)音像出版单位出版未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
21、音像制品经营单位批发、零售、出租违禁内容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处罚依据:《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经营含有本办法第四条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音像制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提请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国家禁止经营载有下列内容的音像制品: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封建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22、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经营单位非法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业务范围或者非法办理审批手续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吊销许可证
处罚依据:《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本办法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23、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经营单位和经营活动的个人经营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和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罚款
处罚依据:《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经营单位和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的个人经营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和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再次违法经营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和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的个人经营上述音像制品100张(盘)以上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其中,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4、经营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或者经营供研究和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音像制品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罚款
处罚依据:《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经营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或者经营供研究和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音像制品不足100张(盘)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再次违法经营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和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的个人经营上述音像制品100张(盘)以上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其中,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5、托运、邮寄、运输、仓储和包装禁止经营的音像制品的
处罚种类:没收、处罚
处罚依据:《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托运、邮寄、运输、仓储和包装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禁止经营的和第二十条规定不得经营的音像制品,由文化行政部门予以没收,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责任人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经营单位和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的个人,不得经营下列音像制品:
(一)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和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
(二)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
(三)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
(四)侵犯他人著作权的音像制品。
26、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处罚种类:吊销许可证、罚款
处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7、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非法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禁止内容的信息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业整顿、警告、吊销许可证、罚款
处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上网消费者有前款违法行为,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28、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处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29、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处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30、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处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3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擅自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