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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吕梁市管理处
行政执法职责汇编
二OO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说
明
为了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和《山西省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方案》(晋政办发[2005]76号)及《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吕政办发[2005]210号),尽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建设法治政府,我处组织有关人员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本部门的行政执法依据进行梳理,对行政职权进行了分解,并明确了相关机构和岗位的执法责任,在此基础上建立健全了本部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配套制度。截至2006年五月底,我处的执法依据(包括共同行为依据)共四件,其中:行政法规四件,行政执法行为共有两类,其中:行政许可四项,行政处罚
五项。以下内容已经2006年5月22日处务会议审查通过。现编印成册,供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学习、执行使用并公布,便于广大人民群众行使知情权和监督权。
二OO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第一部分
行政执法依据
一、执法主体
职权性执法主体
山西省无委办吕梁市管理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八条
二、行政执法依据
(一)专业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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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
制定发布机关 |
施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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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
国务院、中央军委 |
1993.9.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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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共同执法依据(1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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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
制定发布机关 |
施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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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
全国人大 |
1990.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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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5.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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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全国人大 |
1996.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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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9.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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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4.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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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 |
国务院 |
1995.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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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国务院关于罚款决定与罚款缴分离实施办法 |
国务院 |
1998.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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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
国务院 |
2002.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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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
国务院 |
2001.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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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山西省执法条例 |
省人大常委会 |
2001.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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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山西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 |
省政府 |
200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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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山西省行政执法检查规定 |
省政府 |
200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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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山西省实施行政许可程序办法 |
省政府 |
2005.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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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山西省行政许可听证办法 |
省政府 |
2005.9.1 |
三、行政执法行为
(一)行政许可(共四项)
1、无线电频率指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28号第二十二条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对无线电频率实行统一划分和分配。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设台(站)审批权限对无线电频率进行指配。 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分配给本系统使用的频段和频率进行指配,并同时抄送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有关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
2、无线电台(站)设置、变更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28号第十三条 设置、使用下列无线电台(站),应当按照本条规定报请相应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
(一)通信范围或者服务区域涉及两个以上的省或者涉及境外的无线电台(站),中央国家机关(含其在京直属单位)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其他因特殊需要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
(二)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地区通信或者服务的无线电台(站),省、自治区机关(含其在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直属单位)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由省、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 在直辖市范围内通信或者服务的无线电台(站),由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 (三)在设区的市范围内通信或者服务的无线电台(站),由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 依照前款规定申请设置固定无线电台(站)的,事先还应当经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同意。 设置、使用特别业务的无线电台(站),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
3、无线电台(站)呼号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28号第十七条
电台呼号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编制和分配,并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指配。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指配的电台呼号,应当抄送无线电台(站)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 经无线电管理机构指配的船舶电台呼号,应当抄送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二)行政处罚(共五项)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警告、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千无以上,五千无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其电台执照;
1、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
2、违反本条例规定研制、生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
3、干扰无线电业务的;
4、随意变更核定项目,发送和接收与工作无关的信号的;
5、不遵守频率管理的有关规定,擅自出租、转让频率的。
(三)其他行政行为
1、制式无线电台(站)强制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28号1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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