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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交警支队
行政执法职责汇编
第一部分 市交警支队行政执法依据
一、执法主体
(一)授权性执法主体
吕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二)受委托的执法组织
吕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1、《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和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2、《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地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登记业务。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的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驼管理部门确定。
二、行政执法依据目录
(一)专业执法依据目录
1、法律(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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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法律名称 |
制定机关 |
施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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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全国人大 |
2004.5.1 |
2、行政法规(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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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法规名称 |
制定机关 |
施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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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 |
国务院 |
2004.5.1 |
3、地方性法规(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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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地方性法规名称 |
制定机关 |
施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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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交通安全法》办法 |
山西省
人大 |
2005.5.1 |
4、部门规章(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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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地方性法规名称 |
制定机关 |
施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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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
公安部 |
2004.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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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机动车登记规定》 |
公安部 |
2004.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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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
公安部 |
2004.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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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
公安部 |
2004.5.1 |
(二)共同执法依据
1、法律(8)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90.10.1)
(2)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1995.1.1)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10.1)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1997.5.9)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10.1)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4.7.1)
(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6.1.1)
(8)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6.3.1)
2、行政法规(4件)
(1)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1995.1.25)
(2)国务院关于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1998.1.1)
(3)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2002.2.12)
(4)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2001.7.9)
3、地方性法规(1件)
山西省执法条例(2001.10.1)
4、省政府规章(4件)
(1)山西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2004.1.1)
(2)山西省行政执法检查规定(2004.1.1)
(3)山西省实施行政许可程序办法(2005.9.1)
(4)山西省行政许可听证办法
三、行政执法行为
(一)行政许可(共9项)
1、机动车注册、变更、抵押、转移、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
(三)机动车用作抵押的;
(四)机动车报废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4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2、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3条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辆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3、影响交通安全的道路施工作业的审批及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2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发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消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的,方可恢复通行。
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4、教练车路线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第20条
学习机动车驾驶,应当先学习道路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再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
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
5、机动车驾驶证的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
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的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证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式样并监制。
6、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
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7、设立临时停车场审批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63项
8、超限运输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
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9、机动车延缓报废审批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50项
(二)行政征收(共0项)
(三)行政收费(共13项)
1、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⑴汽车、反光100元
依据发改价格[2004]2831号
⑵汽车、不反光80元
依据发改价格[2004]2831号
⑶挂车、反光50元
依据发改价格[2004]2831号
⑷挂车、不反光30元
依据发改价格[2004]2831号
⑸三轮汽车、反光40元
依据发改价格[2004]2831号
⑹三轮汽车、不反光25元
依据发改价格[2004]2831号
⑺摩托车、反光70元
依据发改价格[2004]2831号
⑻摩托车、不反光50元
依据发改价格[2004]2831号
⑼机动车5元
依据发改价格[2004]2831号
⑽号牌专用固封装置1元
依据发改价格[2004]2831号
⑾号牌架
铁质5元
依据发改价格[2004]2831号
铝质10元
依据发改价格[2004]2831号
2、机动车行驶工本费
⑴行驶证15元
依据发改价格[2004]2831号
⑵临时行驶证10元
依据发改价格[2004]2831号
3、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10元
依据发改价格[2004]2831号
4、驾驶证工本费10元
依据发改价格[2004]2831号
5、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
汽车60元
三轮汽车、低速货车60元
上述进行人工检验的拖拉机减半收取
依据发改价格[2004]2831号
6、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卡工本费8元
依据晋价费[2002]289号
7、机动车抵押登记费100元
依据晋价费[2001]340号
8、机动车和驾驶员异动登记费
⑴驾驶员增驾、异动10元
依据晋价费[1992]382号
⑵机动车辆异地10元
依据晋价费[1992]382号
9、驾驶许可考试费
⑴报名费25元
依据晋价费[1997]256号
⑵准考证2元
依据晋价费[1997]256号
⑶考交规及相关知识50元
依据晋价费[1997]256号
⑷场地考试180元
依据晋价费[1997]256号
⑸道路考试200元
依据晋价费[1997]256号
⑹考试场地租赁费
用大型车辆练习50元
依据晋价费[1997]256号
用小型车辆和摩托车练习40元
依据晋价费[1997]256号
10、道路事故清障费
⑴大型车2吨(含)以上4元
依据晋价费[1992]382号
⑵小型车2吨(不含)以下2元
依据晋价费[1992]382号
11、机动车逾期补办检验手续费
按实际天数收2元
依据晋价费[1992]382号
12、违章、事故机动车辆保管费
四轮以上机动车25元
依据晋价费[2001]361号
三轮机动车15元
依据晋价费[2001]361号
二轮机动车8元
依据晋价费[2001]361号
13、驾驶员体能适应性检测费
⑴电动式深视力检测2.5元
依据晋财综[2000]132号
⑵动态视力检测3.5元
依据晋财综[2000]132号
⑶夜态视力检测5元
依据晋财综[2000]132号
⑷肺活量测定3.5元
依据晋财综[2000]132号
⑸色盲检查3.5元
依据晋财综[2000]132号
⑹身高体重测定0.5元
依据晋财综[2000]132号
⑺听力检查3.5元
依据晋财综[2000]132号
⑻全自动血压检查3.5元
依据晋财综[2000]132号
⑼数字型握筋力测定3元
依据晋财综[2000]132号
⑽数字型背筋力测定3元
依据晋财综[2000]132号
⑾电子视野检测3.5元
依据晋财综[2000]132号
⑿住宿费
四人间元/床日20元
依据晋价费字[2004]60号
八人间元/床日15元
依据晋价费字[2004]60号
(四)行政给付(0项)
(五)行政确认(6项)
1、[机动车注册登记确认]
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初次申领号牌、行驶证的,除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检验的车型外,应当在申请注册登记前,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取得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2、[机动车变更登记确认]
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申请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应当填写《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提交法定证明、凭证。
车管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做出准予或者不予变更的决定。对于准予变更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交验机动车。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收回原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属于更换车身或车架的,还应当核对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的拓印膜,收存车身或者车架的来历凭证。
3、[机动车转移确认]
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八条
申请转移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于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填写《机动车转移登记申请表》,提交法定证明、凭证,并交验机动车。属于海关解除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超过检查有效期的机动车应当时行安全技术检验。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日内,确认机动车。
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内的,收回原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需要改变机动车登记编号的,收回原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登记编号,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内的,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第三款和第十三条规定办理。
4、[机动车抵押登记确认]
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二条
申请抵押登记,应当填写《机动车抵押/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持下列证明、凭证,由机动车所有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
(一)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一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记载抵押登记内容。
5、[机动车注册登记]
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交回车辆管理所。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办理注销登记,在计算机登记系统内登记注销信息。
6、[机动车停驶、复驶确认]
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八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需要停驶或者停驶后恢复行驶的,应当填写《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提交下列材料: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申请停驶的,交回号牌和行驶证。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收回或者发还号牌和行驶证。
(六)行政裁决(0项)
(七)行政处罚(共24项)
1、[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警告,罚款。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2、[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警告,罚款。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3、[饮酒后或者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暂扣驾驶证、罚款、吊销驾驶证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约束至清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
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4、[公路客运车辆和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超载的法律责任]罚款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5、[违法停车的法律责任]罚款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6、[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违法收取检验费用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法律责任]罚款,撤销检验资格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四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超过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退还多收取的费用,并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收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违反有关号牌、标志和证照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警告、罚款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8、[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车辆的有关证书、标志等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罚款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9、[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法律责任]罚款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七条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0、[未按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的法律责任]罚款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依照前款缴纳的罚款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11、[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罚款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12、[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罚款吊销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13、[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罚款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14、[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吊销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15、[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罚款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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