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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政办发〔2007123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在全市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

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了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全市安全生产状况的进一步稳定好转,以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迎接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一系列文件精神,市政府决定在我市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进一步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级政府的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机制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及分级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全市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范围和重点

本次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范围为高危行业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包括: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等工矿企业;道路交通、水运、铁路等交通运输企业;渔业、农机、水利、学校等单位,商场、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其他行业和领域近年来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单位。

本次隐患排查要把严厉打击“三非”(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纠正治理“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和“三超”(工矿企业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交通运输企业超载、超限、超负荷)作为这次专项行动的重点,彻底进行排查治理。同时,根据行业特点和我市近年来的事故教训,提出以下隐患排查治理的重点。

1、煤矿:重点是打击私开乱挖、超层越界、证照不全或过期及停产整顿未经复产验收擅自组织生产、严重“三超”、以掘代采、私自采购储存使用非法火工品、通风系统不完善无风微风作业、特别是弄虚作假、隐瞒实情等非法违法行为,防范瓦斯爆炸和透水事故。

2、金属非金属矿山:重点是要对私开乱挖、超层越界、以采代探、火工品的购买储存使用、露天矿山爆破作业以及地下矿山通风、板板管理和防排水情况进行整治,防范坍塌、冒顶和中毒窒息事故。

尾矿库重点是要对未经安全许可擅自投入运营的尾矿库予以关闭,对尾矿库的违规设计、超量储存,超期股役、沉积干滩长度不足、坝体宽度和下游坡面角不够、防排洪设施不完善、防洪度汛措施不可靠等进行整治,防范漫顶、溃坝事故。

3、危化企业:重点是清理整顿非法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机制,加大存在缺陷重大危险源的整改力度,防范泄露、火灾事故。

4、道路交通:重点是整治车辆超速、超员和疲劳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

5、民爆物品:重点是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民爆物品行为,杜绝生产企业超员、超量、超产、超时“四超”现象。

6、人员密集场所:要重点整治消防设施是否完善,消防通道是否畅通等。

三、实施步骤

本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为分七个阶段进行:

(一)安排部署阶段: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行动的一系列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县市区、本行业、本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并于5月底前落实到每个生产经营单位。

(二)企业自查自改阶段:7月底前,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订好具体实施方案,对照国务院安委办《指导意见》中重点内容逐条进行认真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立即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制订整改方案,明确责任,落实资金,限期整改。

(三)县级、市级有关部门督促检查阶段:在71——725期间,县级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对本县市、本行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四)市级、省级有关部门督促检查阶段:在726——810期间,由市政府安委办牵头,市直有关部门参加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各县市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督查。省有关部门也将来我市对本行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五)省督促检查阶段:在811——820期间,省政府安委办将组织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督查组,对各地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督查。

(六)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督查阶段:8月下旬至9月中旬。

(七)各单位“回头看”再检查阶段:为了巩固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成果,在第四季度组织开展“回头看”再检查。主要检查企业和县乡两级政府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是否治理到位,隐患排查监管机制是否建立健全等。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本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协调,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督促、检查和指导本行业、本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私开乱挖、越层越界和已关闭的矿山企业;

煤炭、煤监部门负责煤矿企业;

安监部门负责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选矿企业尾矿库、冶金有色企业、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化工生产经营企业、烟花爆竹企业和民爆物品生产企业;

山西省电力公司吕梁供电分公司、山西国际电力集团吕梁分公司分别负责所属发电、电网单位;

交通、公路、公安交警部门负责道路运输企业、公路养护施工单位和水上运输企业;

孝柳铁路公司负责所属铁路运输单位;

水利部门负责渔业企业和水库;

农机部门负责农机行业;

教育部门负责各类学校;

公安部门负责民爆物品的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和公共安全等,重点打击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使用民爆物品的行为;

公安消防、文物旅游部门负责商场、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旅游景点、宾馆、酒店等文化娱乐场所。

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自查自改。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 ,一把手要亲自抓,要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做到有布置、有检查、有落实,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广泛宣传,群防群治。要结合“安全生产月”活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发动,充分依靠广大从业人员、新闻媒体等社会力量共同参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生产经营单位要紧紧依靠技术管理人员和岗位员工,调动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发挥他们对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组织职工全面细致地查找各种事故隐患,积极主动地参加隐患治理。要加大各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力度,大力宣传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对排查治理不积极、不认真、走过场的单位要予曝光,对隐患举报人要进行奖励。

(三)相互结合,整体推进。各级政府、各部门、各企业要统筹安排,处理好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与日常工作的关系,把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与其它安全监管监察工作有机结合起来。

一要把专项行动与煤矿两个“攻坚战”有机结合。对第一阶段、第二阶段已确定的关闭煤矿要重新进行回头看,凡关闭不达“六条标准”或未实施关闭的要坚决予以彻底关闭,并要积极落实上报第三阶段的关闭煤矿名单。市政府安委办对上报的关井名单要认真核对,逐一审查,防止已关闭煤矿更换名称重复上报等弄虚作假行为。要做好单独保留矿井的限期换证工作,要求按照省政府提出的时限完成换证任务。要认真落实国家煤矿瓦斯防治工作会议精神,加大瓦斯治理力度,彻底消除瓦斯隐患。

二要把专项行动与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有机结合。这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是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进一步深化,是促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取得新突破、新进展的重大措施。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以这次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为契机,既要切实消除当前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突出隐患,又要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

三要把专项行动与日常工作有机结合。排查治理隐患与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始终是日常安全监管工作的主要内容和第一要务。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重心下移,强化监督检查。要调整工作安排和执法计划,把当前安全监管的工作内容纳入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之中,统筹安排,同步推进。

四是要把专项行动与重大危险源监控治理工作有机结合。专项行动期间,要进一步摸清各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底数,补充完善登记项目。要加强对重大危险源动态监控,开展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对存在缺陷和事故隐患的重大危险源进行重点整治,消除事故隐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四)联合执法,严查重处。这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覆盖面广,涉及行业和领域多。各职能部门必须服从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服从安委办的统一协调的指导,同时,要做到相互支持,密切配合。要建立联合执法检查制度,统筹运用各部门的执法资源,及时查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中的违法行为。要建立完善报告制度,各部门要主动向当地政府及其安委会办公室和上级对口部门报告工作情况。要健全完善移送制度,各部门对发现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违法案件和行为,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进行处理。要建立健全协调告知工作制度,保持各部门之间的工作联系,保持信息渠道的畅通,协调解决好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保持对企业隐患排查治理监管工作的协调性和一致性。

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发现的非法行为要严格依法从重处理。特别是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一经发现要责令立即停止生产和建设,处以重罚,提请政府进行关闭、取缔和捣毁,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发现重大隐患而不整改或经整改仍然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列为关闭对象,提请政府对其实施关闭。对存在重大隐患进行停产整顿的企业,要实施严密监控,并采取停电、停水、停运、停供火工品等措施,确保企业进行真停实改。

本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任务重,时间跨度长。市政府要求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必须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同时,要求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将本县市区、本行业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分阶段书面上报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传真电话:0358-82237660358-8228066

 

OO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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