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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政办发〔2007〕125号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吕梁市2007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
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吕梁市2007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六月十五日
吕梁市2007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吕梁市地处黄土高原,全市总面积约2.1万平方公里,山多地少,其中山地面积约占全市总面积的77.8%,境内沟谷发育,自然地质环境脆弱,加之遍布全市13个县市的700个矿山企业的开发以及切坡修路人为工程的活动,形成了地裂缝、塌陷、地面沉降、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这些地质灾害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隐患,为了积极防治地质灾害,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提高对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应急能力,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现编制吕梁市2007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一、 地质灾害防治的原则
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
二、 地质灾害的重点防范期
危害性较大的地质灾害是突发性地质灾害,而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发生往往是由降雨诱发的。根据气候条件和历年降雨情况,我市从六月至九月将进入主汛期,在此期间各级各部门要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引起高度重视,实行重点防范。
三、吕梁市主要地质灾害类型与易发区
吕梁市地质灾害的主要类型有崩塌、滑坡、地裂缝、采空塌陷、泥石流等。
容易发生崩塌、滑坡地区:黄土集中分布的山区九县市,如黄河沿岸,从北至南的兴县、临县、柳林、石楼、离石为易发区。
地裂缝、采空塌陷易发区:霍西煤田的孝义、交口矿区、河东煤田的柳林、离石矿区以及三交矿区等地区,如果采矿不当容易发生地裂缝、采空塌陷。
交城县、中阳个别地方易发生泥石流。
兴县、中阳、离石、岚县城区附近河道内废弃矿渣及生活、建筑垃圾堆积较多,汛期易引起地质灾害。
鉴于以上情况,新设立的矿山企业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采矿方案和技术规范施工,根据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提出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作好相应工作,避免灾害的发生,降低灾害损失。老矿山企业要对矿区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调查,并进行有效监测,制定防灾方案,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上述矿区除注意预防由于采矿引起的塌陷、裂缝、山体开裂、滑移、滑坡、泥石流等引发的灾害外,还应注意煤矸石、弃渣等固体松散堆积物在汛期内引发的泥石流,特别是地形复杂的山区,更应密切注意,采取防范措施。
重点地区要重点防范,采取有力的监控防预手段,确保万无一失。孝义兑镇、柱朴、下堡、西泉、阳泉曲、高阳,汾阳石庄、三泉、杨家庄,交城水峪贯镇、西社镇、岭底乡,交口桃红坡、双池、回龙,柳林县柳林镇、庄上、贾家垣、吉家塔、王家沟,临县招贤镇、林家坪镇以及岚县的袁家村铁矿区等地。要重点监控矿区采空范围的村庄和交通要道,要密切注意塌陷等自然灾害的发生,预防矿区裂缝进水,同时要注意废弃矿渣堆放河道和沟谷而引发的泥石流或山洪等地质灾害。
四、重要交通、矿山等防灾重点
1、孝柳铁路石庄至中阳枝柯段,重点防护铁路两侧及隧道,防止由于雨水作用引发崩塌与滑坡灾害的发生。
2、离临柳石扶贫攻坚路一线,由于该线系黄土山区,植被稀少,筑路过程中开挖切坡落差大,坡度陡,易出现崩塌、滑坡,必须高度防范。
3、汾西矿区、柳林矿区、临县三交矿区、岚县铁矿区应重点预防采空区村庄和交通道路等地面的裂缝、采空塌陷等灾害。
4、沿沟靠山居民点要注意春季解冻和汛期山体滑坡崩塌等灾害。
5、交城西社、米家庄黄土山区与林区过渡带要注意汛期泥石流、滑坡等灾害。
6、交城县岭底乡马村及安则村滑坡、天宁镇郑家庄滑坡、西社镇西家岭滑坡,孝义市柱扑镇梁上庄滑坡、杜村乡沿家坡村裂缝和西辛庄镇郝家湾村山体滑坡,柳林成家庄中学、庄上镇张家湾村及庄上村滑坡,临县湍水头乡柏局上村地面裂缝,方山县北武当旅游区北武当山的南坡危岩体,岚县顺会乡北白家庄的黄土湿陷,梁家庄高家坡村房屋裂缝、地面塌陷和村庄西侧大型的山体滑坡文,水县开栅镇开栅村滑坡、北徐黄头沟泥石流等。当地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监测,发放明白卡,设立明显标志、埋设警戒牌,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害发生。
五、 地质灾害监测防治的职责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地质灾害防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煤炭等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调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各县(市、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乡、村要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在地质灾害的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组织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各县(市、区)必须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的县(市、区)、乡、村(矿)三级监测网络和群测群防体系,确保监测责任到人。
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划定为地质灾害危险区予以公告,并在地质灾害危险区的边界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同时组织有关部门采取工程治理或者搬迁避让措施,保证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居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发现地质灾害险情、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其他部门或者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转报当地人民政府。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害的发生或扩大,并按照地质灾害分级速报制度的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危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还可以强制组织避让疏散。
地质灾害发生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立即启动并组织实施相应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组织相关部门及有关人员调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还可以根据需要在抢险区域范围内采取交通管制等措施。并及时将灾害情况及发展趋势等信息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分工,做好相应的应急抢险救援工作。抢险救灾结束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地质灾害灾情和地质灾害防治需要,统筹规划,安排好受灾地区居民的生活和灾后重建、生产等工作。
地质灾害的监测防治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一把手是本行政区域内质灾害监测防治的第一责任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地质灾害防治领导组组长是本行政区地质灾害监测防治的具体责任人;各有关乡镇的一把手是辖区内地质灾害监测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地质灾害防治领导组各成员单位承担各自职责范围内地质灾害监测防治的具体工作责任。
六、地质灾害监测防治的具体要求
1、落实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编制制度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煤炭等部门拟订本行政区域的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各驻地国有矿山企业及其他各有关单位也应根据本单位的工作实际拟订本单位的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2、 建立汛期地质灾害监测防治24小时值班制度
为了及时掌握基层地质灾害巡查监测的基本情况,确保汛期地质灾害监测报告制度的落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建立地质灾害汛期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汛期24小时值班电话。各有关乡镇、各驻地矿山企业及其他有关单位也必须建立地质灾害汛期值班制度。
吕梁市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值班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值班电话:0358-8239681,负责各县(市、区)、各有关单位及基层群众地质灾害重要险情报告的处理、上报地质灾害的相关情况和信息,传达贯彻上级部门的重要指示。
3、
落实汛期地质灾害防治的巡查、监测制度
对地质灾害的易发区,要加大巡查监测力度,派专门人员严防死守,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汛期巡查监测制度,政府的主要领导必须工作到位,抓地质灾害的宣传、预防、预测和安排部署检查落实等工作,并组织国土、水利、交通、煤炭和其他有关部门,对降雨等可能诱发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隐患进行全面调查,确定重点防范区,明确监测责任。各有关乡镇、村民委员会自治组织、各类矿山企业要加强对辖区内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和灾害发生前兆特征的巡回检查,特别要对采矿活动、切坡建房和地面沉降等形成的地质灾害潜在隐患进行巡回检查。对经判定可能出现险情情况的应立即采取措施,同时向县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险情报告后,必须及时赶赴现场,调查鉴定险情,提出具体的避险措施,防患于未然。
水利、建设、煤炭、交通、气象等相关部门,要依据本部门的职责,对管辖范围进行全面排查,对险情明显的地区,要及时采取措施,将群众撤离所在危险区。
各矿山企业,要负责好所辖矿区范围内各类地质灾害的动态监测。对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要及时编制《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建立汛期地质灾害值班、巡查、督查和速报制度。除加强对采矿引起的塌陷、裂缝、山体开裂、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的巡查监测外,还应密切注意预防煤矸石等固体松散物在汛期引发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切实保障矿区居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和矿区生产的正常进行。
各县(市、区)地质灾害防治领导组办公室,必须及时掌握本行政区内地质灾害监测防治的基础情况,及时指导和督查各类矿山及有关单位的地质灾害监测防治工作,确保防灾责任明确、措施得力、防灾减灾各项职能落实到位。
七
、地质灾害监测防治的保证措施
1、明确责任,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制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是事关人民群众生命
财产安全的大事。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充分认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放到重要议事日程来抓。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县(市、区)长对本行政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要建立和完善领导责任制,将灾害的危险点的监测和防治任务落实到具体单位,明确具体责任人,务必做到任务到人、责任到人。
2、加强监测,建立地质灾害预警系统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抓好地质灾害的预警工作,对经常或可能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突发性地质灾害的重点地区,要严密监测并及时预报建立预警系统,落实防治措施。要根据实际,对境内地质构造复杂的城镇建筑物的地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排查,排除隐患。对发现的危险点和群众提供的险情线索,迅速作出危险性、危害性判断,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防止灾害发生。要建立突发性地质灾害群专结合的监测体系和群测群防网络,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年度防治方案编制、险情巡查制度、灾情速报制度和汛期值班制度。
3、加强宣传,提高干部群众的防灾意识
要采取多种形式,经常向全社会特别是矿山企业宣传《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地质灾害防灾知识,增强全民地质灾害防灾意识,提高群众整体防灾能力。
4、加强监督,加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执法力度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适时对经常或可能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地区进行跟踪管理,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对在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地段进行修路、建房、开工取土等工程活动的,必须事先搞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工程勘察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及规范进行勘查、设计、施工、杜绝人为活动诱发地质灾害的发生。
5、安排必要资金,保证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工作的需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地质灾害防治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保证开展地质灾害的调查、勘查和治理费用,保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地质灾害日常监测和巡查以及地质灾害应急和救援所需资金。要储备足够的地质灾害应急救灾物资,将汛期地质灾害作为防汛抗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最大限度减少灾害损失。
主题词:地质灾害方案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7年6月15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