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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政办发[2007]172号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2007年吕梁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2007年吕梁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七年六月十八日
2007年吕梁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
2007年是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各项目标任务的最后一年,也是建立完善矿业开发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创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新局面的重要一年。各县(市、区)要在2006年整顿和规范工作取得阶段性显著成效的基础上,进一步突出重点、狠抓落实、改革创新、完善制度,确保我市如期全面完成《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以(筒称《通知》)提出的各项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以市党代会提出的“三大工程”、“双百双千’’建设为目标,以维护重点矿区、重要矿种的开发秩序为重点,切实巩固整顿工作成果,严防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出现反弹;优化资源配置,实现矿山合理布局;强化制度建设,健全和完善适应市场经济规则的矿业开发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基本建立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积极推进吕梁矿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主要目标
2007年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巩固和扩大治乱工作成果,完成治散重点任务,建立治本长效机制。一是全面推进资源整合,加快培育大型煤炭集团;二是进一步完善和提高煤炭行业准入条件和办矿标准,全面提高煤炭行业整体素质;三是自觉调控煤炭产能产量,全力维持煤炭市场的平衡。全面系统彻底地解决制约煤炭工业发展的问题,使我市煤炭工业走上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同时开展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使非煤矿山企业“多、小、散、乱”的局面得到明显改变,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得到全面体现。
具体要求是:各县(市、区)要继续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各类矿产资源违法行为,认真落实省政府部署的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继续抓好柳林煤矿区、岚县铁矿区的专项整治,认真清查处理各类违法违规案件,巩固和深化整顿工作取得的成果;积极稳妥地推进非煤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加强调查研究,围绕加强和完善矿产资源规划、矿业权管理、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日常监督和矿产资源法制建设等工作,大力加强矿业开发新机制、新制度的建立完善。各县(市、区)要在2007年1
O月底前完成《通知》提出的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各项任务。
三、具体任务
(一)巩固和扩大治乱工作成果
1.继续保持高压态势,推进执法巡查和突查工作,着力从源头上遏制无证私开违法行为。要不断完善和严格执行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监督、督办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要采取得力措施,清除死角,加强巡查,严防反弹。
2.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开展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晋政发2007)1 2号)精神,结合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工作内容,全面排查治理超层越界违法行为,保证8月1 O日前全部排查验收完毕,并接收省政府的验收。
3.深入开展重点矿区专项整治工作。部际联席办确定我市的柳林煤矿区、岚县铁矿区为重点矿区。柳林县、岚县人民政府要按照责任到人、任务到矿的要求,着力维护重点矿区的开发秩序。其他县(市、区),在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同时,要突出解决矿业权重叠、无证开采、无证勘测、超层越界开采、以采代探、超能力生产、非法收购加工矿产品等问题。实现重点矿区开发有序、持证矿山开发有规。各类违法违规案件发生率大幅度下降的目标。
4.按照国家九部委要求,加快清理查处各类违法违规案件。加大对各类违法案件查处情况的清理工作力度,对未完成调查处理工作的,要在2007年9月底前基本结案。
5.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日常监管,着力构建打击非法采矿责任体系。要确定监管的重点勘查项目和重点矿山,加大对矿业权人勘查投入和工作进展报告、地质资料汇交、储量动态管理、地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税费缴纳等情况监管工作力度。认真落实矿产督察员的职责,调动社会各种监督力量的积极性,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要落实从巡查发现到报告、取缔,从制止关闭到查处追究的全方位工作责任制,要做到管理有台帐、行动有记录、执法有签字的环环责任卡制度,做到责任到人、分工明确。
6.按照《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 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 3号)、《关于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87号)、《关于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促进煤矿回采率提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88号)、《关于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1 6号)、《关于规范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043 891号)、《关于加强煤炭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能源[2005]2605号)、《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1 039号)、《关于整顿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和关闭矿山期间切实加强爆炸物品管理严防流失的通知》(公通字[2006]47号)、《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建[2006]21 5号)、《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06]3 94号)、《关于切实做好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通知》(环发[2006]44号)、《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会议精神认真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06]1 98号)、《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炭资源整合的若干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48号)等15个文件的要求,做好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规范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完善对矿山企业的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的法定程序规范行政管理行为,做到开拓创新、服务经济、依法行政。
(二)积极稳妥地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
1.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1 08号)精神,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整合的政策指导,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促进矿产资源开发的合理布局和结构优化,着力解决不同采矿权人,其被许可的采矿范围在垂直方向上相互重叠且影响安全生产的问题。
2.各地要着力做好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总体方案和重点矿区、重要矿种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的编制、实施工作,按照批准的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加快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进度,完成年度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任务。
3.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强部门联动,强化联合执法。加强督促检查和安全监管监察,严防矿山企业违规生产,整合矿山弄虚作假、超能力生产;在资源整合期间和其他责令停产整顿的矿LlJ企业,按照《通知》精神,对停产整改期间擅自采矿的,由决定停产整顿的部门进行严肃查处,要采取措施切实加强对整合中矿山企业的监管。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要认真组织国土、纪检、发展改革委、经委、公安、工商、安监、煤炭、环保、电力等部门,对非法、违法开采、储存、运销矿产资源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适时组织以上部门对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秩序进行督查、检查,切实巩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整顿成果,提高矿产资源管理水平,促进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三)抓好新机制新制度的建立完善和落实工作
1.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会议精神,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将《通知》要求的治本任务纳入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规则的新机制、新制度的总体框架,统一部署、协调推进,确保2007年底前完成规范工作任务。
2.加强我市以煤、铁、铝为重点的矿产资源管理。按照严格控制、全面规划、合理布局、适度开发、强化监管的原则,科学确定开发布局和总量规模,加强勘查开采、冶炼加工、流通运输和进出口的全程管理。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污染谁治理、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促进矿山企业加大环境保护和治理投入,努力将矿产资源开发造成的环境和生态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3.完善矿业权市场管理,加强矿业权市场建设,规范矿业权转让行为,加强市场运行的监管和服务。按照“归属明晰、责权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原则,研究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鼓励建立区域性的有形市场,规范交易行为和交易方式。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能,进一步完善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制度,制定勘查开采资质管理办法,严格市场准入标准。
4.进一步健全矿业开发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完善矿产资源国家所有、分类分级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提高管理效率。
5.完善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长效制度,加强年度检查和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强化日常监管,实行事前预防、事中监管、事后查处相结合的监管制度,逐步形成定期年检和动态巡查相结合、现场督察与案件查处相结合、任务明确、责任到人的监管责任体系。
6.加强队伍建设,探索建立加强矿产资源执法监察的有效组织形式。地方各级政府要将加强各有关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监管摆到突出位置,要高度重视、积极支持矿产资源开发管理队伍建设工作,使人员力量与监管任务相适应。同时,要加强矿产资源执法监察队伍廉政建设,提高干部素质和管理水平,有效开展矿产资源执法监察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落实。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强化责任主体意识,明确将整顿和规范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责任制,实行上下级政府之间的层级负责和职能部门之间的合理分工、联合执法,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严格按照要求,切实巩固成果,结合实际规范本地区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确保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工作各项任务。
(二)加强督查,落实责任追究
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2007年工作方案。整顿和规范工作要注重质量,不走过场、不留死角、不徇私情、不受干扰。市政府将加强对整顿和规范工作的督查指导,严肃责任追究,对态度不认真、整顿不得力、工作不到位,对违法行为不作为或乱作为的,将按照“晋政发[2005]30号’’、“晋纪发[2005]9号”文件的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五、时间、步骤 第一阶段: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通知》及2007年工作方案主要任务的要求,制订实施方案,认真做好规范工作。
第二阶段:2007年9月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完善制度、规范程序。市人民政府将对各县(市、区)的整顿和规范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组办公室也将对我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及国土资源部公布的重点矿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
第三阶段:2007年1 O月,市人民政府要组织检查验收组对各县(市、区)内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进行验收。1 0月底,省人民政府将组织人员对我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年底前接受国务院的全面检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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