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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一、救助对象

受助对象是指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不享受城市低保或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因被盗、被抢、被骗而生活无着、流落街头的,应向救助管理站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报案证明。

二、救助程序

公安机关或其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发现流浪乞讨人员时,应告知其向市救助管理站救助。对其中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在履行告知程序后,还应当引导、护送到市救助管理站。对危重病人应先送医院救治,后到救助站救助。

流浪乞讨人员向救助站救助时,应如实提供本人的下列情况:

1、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或能够证明身份的其他证件、本人户口所在地、住址;

2、是否享受城市低保或农村五保供养;

3、流浪乞讨的原因、时间、经过;

4、近亲属和其他关系密切亲戚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5、随身物品情况。

救助站对求助人员认为不属于救助对象或其他原因不予接受的,应说明理由。对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个人情况的,应先提供救助、再查明情况,必要时在新闻媒体播发协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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