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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人员伤残等级评定

一、主要政策规定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及其释义;

2、民政部《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1997]2号令)

二、主要上报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

2、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证明文件;

3、原始档案材料[含伤残证原件、评残审批材料(或1990年换证表)、原始病历、证明、证人证词等]

4、医疗鉴定书;

5、《评(提)残审批表》(一式三份)(表祥见附表2);

6、个人身份证明(警察需提供授衔书);

7、近期2寸免冠照片4张(警察需带着制式服装)。

三、主要办事程序

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后写出证明材料,连同本人档案材料等报送县(市、区)民政局。符合评残资格和提残条件的,经指定医院进行残情鉴定(其中新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由省民政厅指定医院统一鉴定)后,写出综合报告,填写有关表格,经市民政局审核并加注意见,报省民政厅审批。

 

(从200781起行)                   单位:元/

残疾等级

残疾性质

抚恤金标准

一级

因战

18900

因公

18300

因病

17700

二级

因战

17100

因公

16200

因病

15600

三级

因战

15000

因公

14100

因病

13200

四级

因战

12300

因公

11100

因病

10200

五级

因战

9600

因公

8400

因病

7800

六级

因战

7500

因公

7080

因病

6000

七级

因战

5700

因公

5100

八级

因战

3600

因公

3300

九级

因战

3000

因公

2400

十级

因战

2100

因公

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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