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城县供热服务
根据《关于调整交城县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吕价管字[2005]第147号)文件
价格标准
居民住宅,按使用面积计算每采暖期每平方米12元。
机关团体用房,按建筑面积计算每采暖期每平方米17元。
商业经营性用户,按建筑面积计算每采暖期每平方米2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