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吕教字[2007]83号)文件,“进城务工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按照流入地公安部门发放的居住登记证明、用人单位就业证明,由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就学,不得收取借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