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区供暖收费标准
根据2003年省物价局批准的采暖收费标准,居民住宅按使用面积3.2元/月/平方米收取,公建按建筑面积3.2元/月/平方米收取,商业用按建筑面积4元/月/平方米收取。收费方式是由供热企业直接向用户收取。
2005年市直单位执行“暗补”变“明补”政策,补助标准是一个采暖期处级干部1100元,科级干部900元,一般人员700元。离石区政府尚未执行此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