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
1、再次鉴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劳动
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2、复查鉴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四、申请资料
提起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时,应当分别填写《劳动能力致残等级鉴定申请表》、《停工留薪期鉴定申请表》、《配置辅助器具鉴定申请表》、《旧伤复发鉴定申请表》(附后),同时,按下述规定根据申请人不同提供相应资料。
(一)
职工本人提起鉴定申请时,提供下列资料:
1、职工本人的户口本和身份证的原件、复印件;
2、职工本人的医疗资料及病历复印件;
属于因工伤残的,还应当提供:
3、《职工工伤认定决定》的原件、复印件;
4、《职工工伤证》的原件、复印件;
属于配置辅助器具或旧伤复发的,还应当提供:
5、《劳动能力致残等级鉴定结论》的原件、复印件。
(二)用人单位提起对职工的鉴定申请时,提供下列资
料:
1、用人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复印件;
2、《职工劳动合同书》的原件、复印件;
3、被鉴定职工的户口本和身份证的原件、复印件;
4、被鉴定职工的医疗资料及病历复印件;
属于因工伤残的,还应当提供:
5、《职工工伤认定决定》的原件、复印件;
6、《职工工伤证》的原件、复印件;
属于配置辅助器具或旧伤复发的,还应当提供:
7、《劳动能力致残等级鉴定结论》的原件、复印件。
(三)直系亲属提起对职工的鉴定申请时,提供下列资
料:
1、申请人与被鉴定职工之间存在直系关系的证明材料;
2、申请人的户口本和身份证的原件、复印件;
3、被鉴定职工的户口本和身份证的原件、复印件;
4、被鉴定职工的医疗资料及病历复印件;
属于因工伤残的,还应当提供:
5、《职工工伤认定决定》的原件、复印件;
6、《职工工伤证》的原件、复印件;
属于配置辅助器具或旧伤复发的,还应当提供:
7、《劳动能力致残等级鉴定结论》的原件、复印件。
(四)供养亲属提起对本人的鉴定申请时,提供下列资
料:
1、《职工工亡认定决定》的原件、复印件;
2、供养亲属与工亡职工之间存在供养关系的证明材料;
3、供养亲属本人的户口本和身份证的原件、复印件;
4、供养亲属本人的医疗资料及病历复印件;
5、劳动能力鉴定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非法用工单位或其伤残人员提起鉴定申请时,提供下列资料:
1、被鉴定人的户口本和身份证的原件、复印件;
2、被鉴定人的医疗资料及病历复印件;
3、该单位为非法用工单位的证明材料;
4、非法用工单位与被鉴定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属于职业病的,还应当提供:
5、《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原件、复印件。
五、医学检查机构名单
(一)吕梁市人民医院
联系人:薛世奇
联系电话:0358-8245883
(二)
山西省汾阳医院
联系人:李兰锁
联系电话:0358-7235980
(三)吕梁市荣康复医院
联系人:王新平
联系电话:0358-8222312
六、政策依据
(一)《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375号)
(二)《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工伤保险统筹办法的通知》(吕政发[2006]61号)
(三)《吕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关于印发吕梁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程序的通知》(吕劳鉴委字[200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