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面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广播电视宣传的方针政策,正确把握舆论导向;指导全市广播电视宣传和广播电视事业管理体制的改革。
2、宣传贯彻并依法监督执行国家有关广播电视管理的法律、法规,负责维护管理广播电视传输、发射、接收设施,依法对危害广播电视设施的行为进行处理。
3、负责制定全市广播电视事业发展规划和管理规章,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广播电视、卫星电视节目收录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视听节目;监督管理广播电视广告。
4、负责审核、申报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广播电视节目、电视剧制作单位的设立和撤销;负责审核、申报县以下广播电视机构和企业有线广播电视站的设立和撤销;负责广播电视工程设计许可证和卫星接收许可证的发放、吊销和审批、审核工作。
5、按照国家的宏观政策和法律法规,对全市广播电视专用网进行具体规划并管理;,贯彻国家广播电视专用网政策、规章和技术标准,指导全市广播电视网络建设和开发工作,保证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播出;编制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规划,指配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和功率等技术参数;参与制定信息网络的总体规划。
6、领导吕梁电视台、吕梁人民广播电台、吕梁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等直属单位,对其重大宣传进行协调和检查,统一组织和管理对其节目的传输和覆盖。
7、指导全市广播电视的技术创新工作,组织全市广播电视系统干部职工的、业务培训。
8、承办市政府和上级广播电视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