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执行国家、省政府和行署实施林业建设方面的方针、政策;研究拟定全区林业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保护和国土绿化的相关政策;执行并监督《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
2、拟定全区林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管理地级林业资金;监督全区林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3、组织指导全区植树造林、退耕还林、天然林保护和封山育林工作;组织指导全区义务植树、林木种苗、经济林、用材林、防护林、植树种草、防治水土流失等工程;宏观指导全区国有林场、国有苗圃、基层林业工作的发展建设与管理。
4、组织指导全区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统计及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区防沙治沙工作;组织编制全区森林采伐限额,经上级部门批准后监督执行;监督检查全区林木的凭证采伐和运输;组织、指导全区林地、林权管理并依法对林地征用、占用进行初审和报批。
5、组织指导全区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在国家自然保护区的区划、规划原则指导下负责全区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全区湿地保护工作。
6、协调、指导、监督全区森林防火工作;组织开展全区森林病虫鼠害的防治、检疫。
7、指导各类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药用林、竹林)等特种用途林和风景林的培育。
8、负责制定全区林业科技发展规划及科技推广应用工作。指导全区的林业队伍建设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