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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政发〔200811

关于在全市林区实施封山禁火的命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当前农村春耕春种全面开始,清明节也将来临,农事、林事生产性用火以及民间的扫墓祭祖和郊游踏青活动大量增加,加之气候干燥,气温回升,极易引发森林火灾。为了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确保我市不发生大的森林火灾,根据《森林法》和全国、全省森林防火紧急通知精神,市政府决定在全市林区实施定期封山禁火。

一、封山禁火范围

全市的林区和退耕还林地要严格禁止野外用火,所有的林区、林地,不分林种、不分权属,一律实行封山禁火。

二、封山禁火时间

200841615

三、封山禁火要求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封山禁火任务,县(市、区)长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在封山禁火期间,要实行一村一干一警制度,统一抽调人员,下乡包村、包地段、包山头、包路口、包坟头。对重点林区、重点地段实行专人负责,24小时严防死守,坚决杜绝一切火种入山,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2、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在封山禁火区设立醒目标志,严禁一切闲杂人员入山,对必须进入封山禁火区进行农事作业的人员,要统一管理,杜绝带火种进入林区。

3、封山禁火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严禁农事时烧荒、烧秸杆;严禁清明扫墓祭祖时,在野外林内烧香烛、烧纸钱、燃放鞭炮;严禁郊游踏青时,在林内野炊烧烤和吸烟,杜绝火灾隐患。

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重点人员进行重点教育,对痴呆、傻等特殊群体加强管理,专人监护,确保不出问题。

5、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此项禁令,以县(市、区)人民政府名义发布封山禁火令,且必须在41前张贴到县(市、区)林区所有村庄。

6、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扎实开展“森林防火月”的宣传活动,动员各种媒体进行宣传,让林区群众充分认识到野外用火的危害和可能造成的难以预料的严重后果,切实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防火意识,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自觉遵守。

四、严格处罚

封山禁火期间,对没有批准擅自进入封山禁火区的一切人员,特别是带火源、火种入山人员和偷砍滥伐者,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从重从严从快处罚,对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实施封山禁火措施不力、工作不到位的县(市、区),特别是在封山禁火期间发生森林火灾事故的县(市、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及法律责任。

通过封山禁火令的实施,以遏制森林火灾、火情高发、多发势头,确保全市不发生大的森林火灾,保证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林业  管理  命令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83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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