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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地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亮点一瞥(二00三制订)

来源:   日期: 2008-04-29

——新办生产性外来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自投产之日起,前两年由地方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采用先缴后返的形式全额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后三年按50%返回。

——投资建设水利、交通、城市公用设施的,从获利年度起,前三年由地方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采用先缴后的形式全额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后五年按50%返回。

 

——兴办外来投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除水资源费、环保排污费、超标排污费及代省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外,可免收数十种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

——新建工业项目,符合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土地出让金除上缴国家和省里的部分外,地方政府受益部分按比例先缴后返,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全部返还,1000万元以下的返还80%,作为政府扶持企业资金。

——投资建设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事业项目的,农、林、牧、渔开发性项目,开发利用滩涂或改造利用废弃土地的项目,开发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教育、文化、科技、卫生、环境保护、体育等项目,可采取行政划拨的方式提供用的。 

 

——外来投资企业所需的水、电、气、热、运输、通讯条件等,有关部门优先安排,收费标准按本地企业的最低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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