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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三项措施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来源:市政府办公厅信息科   日期: 2008-07-02

  一是抓好重点环节,扎实开展“十关闭、十整顿”专项行动。继续坚持“三个一批”原则加强煤矿本质安全水平,切实加大煤矿安全监督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购买、使用火工品的行为,坚决取缔井下违规火工品库,严格控制入井人数,严格整治超能力生产,严厉打击超层越界行为,加强劳动用工管理。二是明确部门监督职责,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各县(市、区)、乡(镇)、村主要负责人是本地打击非法违法煤矿的第一责任人,各级煤炭、国土、公安、电力、劳动等部门主要领导是主要责任人。国土资源部门严格依法查处超层越界开采行为,对采矿许可证过期或无证非法开采的煤矿依法打击;公安部门强化对煤矿企业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火工品的监督;供电部门严格执行煤炭部门按规定书面送达的供电意见书,拆除非法煤矿和关闭煤矿的供电设施;劳动部门加强煤矿劳动用工管理,监督检查煤矿劳动用工备案、劳动合同签订、工伤保险参保的执行情况,在进一步明确各级各部门职责任务的基础上,按照“权责相一致”的原则,严格责任追究制度。三是加强领导,严密组织,狠抓落实。落实好政府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把打击非法违法煤矿“十关闭、十整顿”专项整治的责任落实到县、乡两级党委、政府,分解细化到县、乡有关部门,落实到煤矿,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整治的工作机制;在专项行动中,各级有关部门要恪尽职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发挥部门优势,积极主动开展工作;用好法律武器,依法实施打击;深入扎实搞好督促检查;落实奖励举报制度,加大宣传力度,形成强大的声势和浓厚的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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