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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组织领导
内设机构
主要职责
政策法规
市监察委员会

(一)主要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规定,市监委对市政府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市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实施监察。市监委可以直接办理各县(市、区)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市监委的主要职责包括:
   
 1、检查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遵守和执行纪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
     2、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
     3、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
   
 4、受理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主要权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监察委员会享有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和行政处分权。
     1、检查权。是指对监察对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以及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检查。
    2
、调查权。是指对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以及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
     3、建议权。是指监察机关可以对国家行政机关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向有处理权的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可以对如何提高行政工作效能提出建议;对监察对象模范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遵守行政纪律的行为,对同监察对象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坚决斗争,对作出显著贡献的个人或单位,向有处理权的机关提出奖励的建议。
     4、行政处分权。监察委员会根据检查、调查的结果,对拒不执行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以及人民政府决定、命令的行为,对违反行政纪律的监察对象,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监察建议,予以纠正和处理;也可以作出监察决定,直接给予责任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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