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吕梁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知

来源:吕梁日报 更新时间:2017-12-30 08:41:00

离石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减少燃放烟花爆竹对大气环境质量影响,预防火灾事故发生,有效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身心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市政府决定在吕梁市城市建成区划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范围内实行全面禁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兴盛路——北川河东路——晋绥路——离石高架桥——龙山路——高速东出口——滨河北路——凤山路——兴盛路围合区域。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时间:自2017年12月28日起。

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储存、燃放烟花爆竹,不得新增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现有烟花爆竹经营单位逐步取缔。

四、离石区人民政府承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主体责任,发布禁燃通告,组织相关职能部门,细化工作任务,严明工作责任,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本辖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落实到位。

五、公安部门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查处禁放区域内烟花爆竹违法运输、储存、违规燃放等行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查处禁放区域内烟花爆竹违规经营等行为,在禁放区域内不新核发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现有许可证到期后注销并不予换证;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六、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国家公职人员应模范遵守、严格执行本通知的相关规定,如有违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七、各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积极引导广大市民移风易俗、自觉遵守禁放规定,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共同维护城市公共环境。

八、若有全市性的重大活动,确需燃放烟花爆竹的,由主办单位向公安部门申请,经审核后报离石区政府批准。

                                              吕梁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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