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贯彻落实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整改方案
第30号30LL02项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公示

来源:吕梁市环保局 更新时间:2018-01-24 15:13:00

  按照《山西省贯彻落实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整改方案》(以下简称《整改方案》)《关于中央环保督察整改工作实行台账式管理的通知》《关于中央环保督察整改工作实行销号管理的通知》要求,我市已完成《整改方案》中第30号30LL02整改任务,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 整改任务

  散煤污染管控缺位。山西省单位面积耗煤量约为全国平均水平的5倍,燃煤污染是全省采暖期空气质量恶化的重要因素。一些地市虽开展了散煤替代工作,但存在进展缓慢、替代用洁净焦质量不合格等问题。

  二、 整改目标

  推进煤改电、煤改气和燃煤锅炉淘汰整治任务,重点城市划定禁煤区,减少散煤使用,增加清洁能源供应。2017年底,全省城市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率达到63%以上;到2020年,全省城市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率达到68%以上。2017年,全省城市(含县城)集中供热率达到91%以上;到2020年,全省城市(含县城)集中供热率达到94%以上。到2020年,商品煤监督抽查合格率达到98%以上,逐步提高洁净型煤的监督抽查合格率。

  三、 整改措施

  加大专项整治。对一些食品加工或餐馆仍在使用燃煤锅炉废气直排问题,集中开展“禁煤区”燃煤设施专项整治,对各类餐饮、食品加工、门面房、农村蔬菜、花卉大棚等非法燃煤设施进行全面取缔,推进燃气、电等清洁能源改造。

  四、 完成情况

  吕梁市下发了《关于划定吕梁市区禁煤区的通知》,从2017年11月1日开始执行,在禁煤区域内采取禁燃、禁售、禁储、禁售措施,确保燃煤污染得到有效治理。离石区政府组织执法人员开展禁煤区燃煤设施专项清理工作,截至2017年12月底,共取缔居民燃煤炉灶51户,取缔营业性燃煤炉灶118户。同时,煤炭、城管执法、工商、质监部门对禁煤区内所有煤炭经营场所进行了取缔;交通、公安交警部门开展专项检查,对进入禁煤区内的煤炭运输车辆进行严格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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