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一费制”清单及开票流程

来源:吕梁市财政局 更新时间:2018-06-30 10:00:00

吕梁市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一费制”清单
         
序号 项目名称 单位 计费标准 政策依据
1 土地复垦费 国土资源
部门
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

2 土地闲置费 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

3 不动产登记费 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每件550元。 证书工本费标准,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对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4 耕地开垦费 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
5 污水处理费   县级以上价格、财政和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政策规定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

6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55555555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印发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1993]410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68号)  

《关于核定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的通知》(吕行建字〔1994〕131号)

7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基金) 综合开发外:
I级70元/㎡
级50元/㎡
Ⅲ级20元/㎡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城市
基础设施配套费转为政府性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
知》(晋财综〔2014]59号)
8 水土保持补偿费 水利部门 1.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任,0.4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2.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0.4元/m(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开采矿产资源的,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每吨0.2元,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年0.4元/㎡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按照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超过400平方米的按照400平方米计算
3.取土、挖沙(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沙、采石量,按照0.5元/m³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繳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价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4.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0.5元/m³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く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水土保持补
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86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

9 城镇垃圾处理费(建筑垃圾处理费) 环卫部门 设区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部门制定 《山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环保局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的通知》(晋价费[2003]63号)
10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人防部门 防护级别为6级和6B级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照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征收,一类人防重点城市太原市、大同市每平方米2000元;二、三类人防重点城市的市每平方米1800元;县级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县城)每平方米1500元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

11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 质监部门 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检验检测经营服务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财综[2011]16号)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锅炉等特种设备审查及检验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1]10号)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68号)
《山西省起重机械监督检验收费标准与管理办法》(晋价费字[2003]37号)
《山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价费字[2012]8号)
12 森林植被恢复费(基金) 林业部门 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地造林地,6元/m2;宜林地,3元/m2。其余林地征收、减免规定按照《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林业厅关于转发く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的通知》(晋财综[2016]14号)《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

  

 

吕梁市财政局

  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一费制”

  清单管理开票流程

  根据《吕梁市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吕承改办发﹝2018﹞2号)和山西省财政厅《关于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中有关问题统一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晋财综﹝2018﹞13号)文件要求,制定了我市“一费制”清单管理开票流程。

  一、企业办理投资项目缴费时,先由各收费项目执收业务主管单位在政务大厅设立的办事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一式四联),并加盖公章。

  二、缴款人持业务主管单位签章的《缴款通知书》到政务大厅的集中缴费窗口办理缴费事宜。

  三、缴款人以现金方式缴款的,缴费窗口确认收款后在《缴款通知书》上加盖收讫章,同时将缴费信息录入非税收入系统和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并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必须使用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开具的机打票据)。缴款人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缴款通知书》留存联到业务主管单位办事窗口办理相关事宜。

  四、缴款人以网银或其他方式转账缴款的,根据《缴款通知书》开具的收费金额转入财政非税收入专户后,持《银行转账回执单》及《缴款通知书》,到政务大厅的收费窗口,经收费窗口确认到账后,由收费窗口录入非税收入系统和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并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必须使用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开具的机打票据)。缴款人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缴款通知书》留存联到业务主管单位办事窗口办理相关事宜。

  五、使用《一般缴款书》的,按《一般缴款书》程序办理缴费事宜。

  六、政务大厅、各业务单位和财政部门于每月末3个工作日内进行对账。

  七、投资项目单位按规定只需缴纳一项收费的,也可在执收单位缴纳,具体由企业自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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