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吕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更新时间:2018-08-29 16:03:00
全市各转供电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降低企业用能成本和《政府工作报告》关于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下降10%的目标要求,进一步改善营商环境,减轻终端用户负担。近日,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了《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晋发改商品发[2018]539号)文件,决定对全省转供电环节收费进行清理规范,请各转供电主体认真学习、遵照执行。现将要求告知如下:
一、鼓励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小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主体,自愿选择移交电网企业直接供电。
二、鼓励产业园区经营的园区内电网改制为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及目录销售电价按照我省增量配电网价格管理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三、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等继续实行转供电的,转供电主体要严格按照我省目录销售电价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市场交易电量除外)。
转供电场所总表后所有终端用户(包括公共照明、电梯、供排水、公共空调和转供电主体自用电等)应分别安装电能计量表。
转供电主体向所有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总额,不得超过电网企业出具的电费结算发票总额,具体电费标准按电网企业出具的电费结算发票总额除以总表后所有用电量确定。
转供电场所公共照明、电梯、供排水、公共空调等公用设施电费,一律不得再以电费名义向终端用户(商户、租户)收取,可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由转供电主体和全体终端用户协商,公平分摊。
四、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等转供电主体要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立公示栏,供电部门将抄表电量和损耗电量进行公示,转供电主体将电网企业开具的电费结算发票复印件、所有终端用户用电量明细、向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标准以及电费总额、转供电场所共用设施电费分摊清单等进行公示,不公示不得收费。在电网企业出具电费结算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更新全部公示内容,主动接受执行检查和用户监督。
五、已享受3分/千瓦时折扣电价政策的居民住宅小区物业,其终端用户用电价格严格按照省目录销售电价执行,不得以电费名义向终端用户捆绑收取其他费用。
六、各转供电主体要在2018年8月25日前,将今年以来我省出台的降价一般工商业电价政策措施,全部按时、等额传导给终端用户,不得截留(晋发改商品发【2018】223号 从2018年4月1日起降低山西电网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每千瓦时1.59分,晋发改商品发【2018】389号 从5月1日起,再次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电价每千瓦时1.85分,具体价格在此文件中)。自2018年10月1日起,各转供电主体要严格按照以上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规定执行。
七、公示举报电话:12358
吕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