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孝义市“12·15”盗采煤炭资源案件引发透水事故的调查报告

来源:市应急局 更新时间:2022-09-16 11:06:11

20211215日,吕梁市孝义市西辛庄镇杜西沟村发生一起盗采煤炭资源案件引发的透水事故,造成22人被困,其中20人获救,2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李克强总理和中央领导高度重视,并作出重要批示。应急管理部黄明部长先后多次与现场视频连线调度,指导救援工作省委书记林武、省长蓝佛安第一时间作出批示,蓝佛安省长赶赴现场指导抢险救援工作。省政府启动二级应急响应,成立了由张吉福常务副省长、贺天才副省长担任总指挥的抢险救援指挥部。应急管理部副部长、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局长黄玉治带领副局长张昕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紧急赶赴现场,全程指导救援处置工作。

按照国务院安委办挂牌督办要求,经省政府同意吕梁市迅速成立了以市长为组长,纪委书记、监委主任为第一副组长,分管副市长、法院、检察院、公安局负责人为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吕梁市孝义市“12·15”盗采煤炭资源案件引发透水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开展调查。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专家论证、技术认定及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及防范整改的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组认定,吕梁市孝义市12·15”事故是一起违法盗采煤炭资源案件引发透水责任事故。

一、事故有关情况

(一)事故经过和救援情况

20211215日傍晚,吕梁市孝义市西辛庄镇杜西沟村东南200米处,一非法采矿点有23名人员陆续从独眼井乘罐入井,分别进入各自的工作面进行盗采作业。1523时许,在沿下山方向布置的第二个工作面,作业人员采用电镐破煤时打通采空区积水,大量老空积水涌出,导致盗采点主巷南下山的三个工作面被淹。涌水在充满下山工作面后,又迅速沿主巷涌向立井井底,封死了做为唯一安全出口的立井井筒,堵住了唯一逃生通道。在涌水淹没井筒前,1名正在井底卸煤的平车运输工及时乘罐逃出,并向当地110打电话报警。井下其他人员发现险情后,迅速跑到北主巷上山巷道躲避。井筒水位到达马头门底板以上5.0m位置。因水头相差不大,导通点两侧水位很快达到平衡,最高水位并未到达北部主巷上山巷道端头,部分人员得以安全避险。

事故发生后,应急管理部部长黄明在北京视频连线透水现场,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局长黄玉治带领相关部门负责人,山西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张吉福、副省长贺天才带领省直有关部门负责人,吕梁市委书记孙大军、市长张广勇带领市直有关部门负责人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抢险救援。吕梁矿山综合救援支队、汾西矿业集团救护队、孝义市救护队等8支专业救援队伍相继到达事故现场开展救援。

该盗采点没有图纸、井口位置隐蔽。经救援队伍多次寻找,救援人员通过液压活动门进入皮带运输巷道,继续前进发现地下暗堡,东北角侧有一立井井筒,暗堡内未发现任何人员。经探测,井筒内水位离井口约35m,通过抢险排水,决定采用绳索提人救援方案。171346分,救援人员入井,通过架设的绳索救援系统开始将井下被困人员营救出井。经过45小时科学救援,1719时,20名被困人员和2名遇难人员遗体全部升井,抢险救援工作结束。

(二)盗采点位置

事故发生杜西沟村位于吕梁市孝义市、交口县、灵石县三县交界地带,属孝义市西辛庄镇行政区划,距离孝义市区35公里。该盗采点位于杜西沟村东南200m,东西两侧为低山丘陵,中间为宽200—300m的狭长河谷地带。非法采剥范围内无采矿权分布,为国有空白区。

(三)盗采情况

20183月,由杜西沟村村民杜建伸提议,伙同本村杜红杰、杜明瑞、杜栋梁共同出资20余万元在本村杜明瑞旧宅中建设。20187月,雇佣包工头周善友、秦正茂违法生产十余日,非法获利近20万元,村民举报后被政府取缔。

20196月,杜西沟村村民杜纪红出资16万元(先支付10万元,另6万元待出煤后再支付)向杜明瑞购买了该私开矿,并承诺产煤后给杜建伸、杜红杰、杜明瑞、杜栋梁每人每吨20元提成。20203月份,杜西沟村党支部副书记杜小军、村民杜纪红接手该盗采点,20205月,因村民举报,该盗采点被西辛庄镇国土所再次取缔。

20219月下旬,杜纪红、杜小军二人再次雇佣灵石人薛建国对此私开矿进行改造,并安排杜建伸、杜红杰、杜明瑞、杜栋梁4人共同参与。10月下旬,以每吨煤300元的价格承包给包工头陈廷建、洪发林,由该2人雇佣章友国、孙思常为井下带班班长,组织二十余名民工非法盗采,村民杜计双提供技术指导,村民杜二军、杜鹏飞、杜桂锁、杜建红、杜孝平、杜金云负责放哨、过磅等,四川籍民工陈兵负责后勤,王健负责井下发牌记工。

该盗采点采用井工开采,在村北“河滩里”场地开挖暗道170余米,建有传送皮带,暗道出口用钢板覆盖黄土杂草伪装,采用液压开启。暗道尽头建有暗堡,设有暗立井、提升绞车、鼓风机、小型装载机等设施。暗立井直径约1.5米、深度约38米,内装备一提升小罐笼,用于提煤、用料与人员升降。井下布置有一条50余米的水平巷道,在巷道两侧分别布置3个上山作业巷、3个下山作业巷,透水点位于下山巷的中部。该盗采点开采煤层为太原组10+11号煤层,采煤方法为以掘代采,属房柱式开采。掘进巷道总长度247.15m,其中煤巷233.72m,岩13.43m。经,盗采煤炭2199.38吨,破坏量42989.37吨。

二、事故直接原因

事故调查组通过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实测、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自然形成空积水区。盗采点南、北、东部为原露天开采回填后的复土渣土场,西南、西北分别有一个露采留下的面积约30000m218000m2,深约30m的大坑,形成了自然雨水汇集区,雨季的雨水部分下渗进入了残余老空巷道,形成老窑采空积水。

非法开采导致透水。该盗采点曾先后两次被依法取缔因地下结构已遭破坏,透水隐患长期存在。犯罪嫌疑人漠视法律,无视隐患,非法组织人员开采,是导致透水的根本原因。

不具备开采条件。犯罪嫌疑人在开采前未进行设计,无序开采。根据井下调查,井下未见成型工作面,为房柱式开采,以掘代采。井下三处巷道分别为2.93.02.4m,平均2.77m;巷道高度分别为3.52.63.0m,平均巷道高度3.03m。巷道内煤层存在两层夹矸,厚度分别为0.150.14m,夹矸总厚度0.29m。巷道顶部为煤层存在冒顶现象。井下煤层总体为倾向南东的单斜构造,积水无法穿过巷道(下图)。

事故调查组通过深入调查和综合分析,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犯罪嫌疑人违法开采,打通盗采点附近采空区积水,大量老空积水涌出,淹没盗采点主巷南下山的三个工作面,造成22人被困,其中2人死亡。

三、犯罪嫌疑人主要问题

私开矿主杜纪红、杜小军包工头陈廷建、洪发林等人受暴利驱使,漠视法律法规、无视生命安全,胆大妄为,铤而走险,组织实施盗采活动,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四、有关部门主要问题

(一)孝义市自然资源局

未认真履行全市打击非法采矿的工作职责,对各类非法采矿行为的巡查和排查工作不力;未重点监管取缔的非法采矿点;部分工作人员收受私开矿主财物,放纵非法采矿。

(二)孝义市矿业秩序督查大队

未认真履行对全市所有涉煤涉矿区域的巡查工作职责,对巡查发现非法采矿问题查处不力;部分工作人员非法收受私开矿主财物,放纵非法采矿。

(三)孝义市公安局

排查打击非法采矿工作不到位;部分工作人员收受私开矿主财物,放纵非法采矿。

(四)国网孝义市供电公司

查处打击非法采矿点违规用电工作不力;供电所部分工作人员收受私开矿主财物,放纵非法采矿。

五、地方党委政府主要问题

(一)孝义市委、市政府

落实省委巡视反馈问题整改工作不力,贯彻省、市政府关于打击非法采矿的决策部署不力,对孝义市打击非法采矿工作重视不够、安排部署不到位、领导不力;对孝义市自然资源局、西辛庄镇政府等部门打击非法采矿巡查、排查、取缔等工作不严不实的问题失管失察。

(二)西辛庄镇党委、政府

未认真履行打击非法采矿工作职责,组织开展打击非法采矿工作不到位;巡查发现非法采矿问题不力、取缔不彻底;部分工作人员非法收受私开矿主财物,放纵非法采矿。

(三)杜西沟村“两委”

未认真履行排查监管第一责任人的工作职责,排查发现非法采矿工作不力,未全面、彻底对本村开展全覆盖排查。

六、对事故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一)检察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共36人)

2022124日,孝义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涉嫌非法采矿罪的杜小军、杜纪红、杜红杰、杜明瑞、杜建伸、杜栋梁、陈廷建、洪发林、杜计双、孙思常、陈兵、王健、章友国、杜二军、杜鹏飞、杜金云、杜桂锁、杜孝平、周善友、秦正茂、杜建红、王林平、冯秀玉共23人批准逮捕;对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薛建国、卜海涛、王晋生、宋晓卿、张治国、张江海、张文健、贺廷亚、薛利平、崔锁成、郝兴满、徐红明共12人批准逮捕。(对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张焕林批准逮捕,网上追逃)

该案于2022319日移送起诉。

(二)给予党纪政务处分人员(35人)

经吕梁市纪委监委审查调查,对35名相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对孝义市政府原副市长王勇等6人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对孝义市政府原市长杨光、原副市长何一帆等29名相关责任人员追责问责,其中重处分10人、轻处分17人、组织处理2人。

1.王勇,20103月至202112月,任孝义市西辛庄镇党委书记、孝义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期间,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他人礼品礼金、违规接受私营企业主宴请;违反组织纪律,不如实向组织申报其家庭成员实际持有的房产;违反廉洁纪律,违规收受他人礼金2.6万元,违规经商办企业并从中获利900万元,违规参股并分红1000万元;违反工作纪律,违反财务管理制度,违规审批拨付资金;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非法采矿、工程承揽、工程款结算、项目推进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靳XX11人财物,共计970万元。给予其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2.周大伟,20141月至202112月,任孝义市矿业秩序督查大队副大队长、分管西辛庄片区期间,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未按照孝义市委、市政府关于市矿业秩序督查大队工作职责中“分管副大队长每10日对所包乡镇非法采矿行为全面巡查一次”的规定,未发现杜西沟村非法采矿点盗采煤炭资源的问题,对“12.15”透水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盗采矿产资源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XX7财物共计34.3万元。给予其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3.王政通,20061月至202112月,在孝义市矿业秩序督查大队工作及任中队长,负责西辛庄片区工作期间,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未按照孝义市委、市政府关于市矿业秩序督查大队工作职责中“包片中队长每2日至少对所包乡镇、片区非法采矿行为逐山逐沟排查一次”的规定,未发现杜西沟村非法采矿点盗采煤炭资源的问题,对“12.15”透水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盗采矿产资源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XX7人财物共计29.1万元。给予其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4.杨海生,20164月至202111月任孝义市西辛庄镇党委副书记及西辛庄镇人大主席期间,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私开矿主杜X军等3人财物共计35.1万元;明知非法采矿点存在的情况下,放弃职责,未按规定对该非法采矿点打击取缔,放任杜X军非法采矿为其非法采矿充当“保护伞”,致使杜X军等人在该私开矿点断续盗采煤炭资源,导致“12·15”案件发生,社会影响恶劣。给予其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5.侯进军,20162月至20214月任孝义市杜村原国土资源所所长、孝义市西辛庄自然资源所所长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规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违规经商办企业,从事营利性活动;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未认真落实每5日巡查工作职责,对辖区内非法采矿行为巡查监管不到位,未及时打击取缔辖区内存在的非法采矿点,致使私开矿主韩XX在西辛庄镇某养殖合作社内非法采矿,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利用职务便利,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方面为辖区内多名私开矿主提供帮助,非法收受私开矿主杜X勇等4人财物共计39万元;在收受私开矿主杜X1万元后,放弃职责,未按规定对该区域重点巡查监管,未对该私开矿点打击取缔,放任其非法采矿,为其非法采矿充当“保护伞”,致使杜X军等人在该私开矿点断续盗采煤炭资源,导致“12·15”案件发生,社会影响恶劣。给予其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6.王鹏,20184月至202012月,主持国网孝义市供电公司西辛庄镇供电所工作和任职所长期间,违反政治纪律,“12·15”案件发生后,与他人串供,对抗组织审查,企图掩盖其受贿犯罪事实;违反工作纪律,不正确履行用电检查职责,违规将杜X红承包的四通公司供电电源接入“12·15”涉案非法矿点用于盗采煤炭资源;利用职务便利,接受杜X红请托,为四通公司在恢复供电和用电管理方面提供帮助,收受杜X红现金共计9万元。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由国网孝义市供电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7.杨光,20213月至202112月,任孝义市委副书记、政府党组书记、市长期间,落实省委巡视反馈问题整改工作不力,对全市打击非法采矿工作重视不够,安排部署不到位,指导督促乡镇政府及自然资源、公安等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到位,对“12·15”案件的发生及辖区内存在的多起非法采矿行为负重要领导责任。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8.何一帆,20214月至202112月,任孝义市委常委、政府副市长(分管矿产资源)期间,未认真履行组织协调、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和乡镇开展打击私挖滥采的工作职责,落实省委巡视反馈问题整改工作不力,对打击非法采矿工作重安排轻落实,措施不够细化,标准不够严格,对非法采矿点巡排查监管不力,对“12·15”案件的发生及辖区内存在的多起非法采矿行为负主要领导责任。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9.郑洪泉,201910月至202112月,任孝义市自然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落实省委巡视反馈问题整改工作不力,不按照省委巡视反馈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工作不到位;对打击全市非法采矿工作组织部署不实不细,对本单位部分工作人员巡排查非法采矿点不到位、取缔非法采矿点不彻底及收受私开矿主财物的问题失管失察,对“12·15”案件的发生及辖区内存在的多起非法采矿行为负主要领导责任。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按程序免去其党代表、人大代表资格。

10.霍雪华,200311月至20221月,任孝义市原国土局副局长、自然资源局副科级干部,在包联西辛庄镇期间,未认真履行每10日对联系乡镇辖区内是否存在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巡查一次的工作职责,未发现该镇存在的非法采矿行为,对“12·15”案件的发生及该镇存在的其他非法采矿行为负直接责任。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1.张斌,20194月至202112月,任孝义市自然资源局副科级干部,包联西辛庄镇期间,未认真履行每10日对联系乡镇辖区内是否存在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巡查一次的工作职责,未发现该镇存在的非法采矿行为;在分管执法监察大队工作期间,未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执法监察抽查工作,对西辛庄镇自然资源所取缔“12·15”私开矿点督查不力,对“12·15”案件的发生负直接责任,对该镇存在的其他非法采矿行为负主要领导责任。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12.韩维平,20162月至20213月,任孝义市西辛庄镇自然资源所所长期间,未认真落实每5日巡查一次的工作职责,对该镇非法采矿行为巡查监管不到位,未发现辖区内存在的多起非法采矿行为;在201810月、20205月两次对“12·15”私开矿点取缔过程中均未严格按照“六条标准”执行,矿口未炸毁、填实,取缔不彻底,导致该私开矿点死灰复燃,对“12·15”案件的发生及该镇存在的其他非法采矿行为负直接责任。给予其政务撤职处分。

13.吴亮红,20193月至202112月,在任职孝义市自然资源局西辛庄镇自然资源所,包联杜西沟村期间,不认真履行职责,巡排查非法采矿点工作不力,虚报巡查记录,检查流于形式,未发现该镇存在的多起非法采矿行为。20205月,取缔“12·15”非法采矿点不彻底,致使该矿点“暗堡”等设施未全部拆除;取缔后未对该区域进行重点巡查监管,导致该非法采矿点死灰复燃。20217月至202112月,先后多次收受孝义市西辛庄镇私开矿主杜X勇等人财物共计2.2万元,放纵私挖滥采行为,对“12·15”案件的发生负直接责任。给予其留党察看一年、政务撤职处分。

14.王清生,20133月至202112月,任孝义市原国土资源局以及自然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期间,未严格履行重点抽查与督查职责,未对信访举报案件多发区、违法案件易发多发区的西辛庄镇进行重点抽查;对西辛庄镇自然资源所监管督查不力,未发现该所存在的取缔不彻底等违规行为;对孝义市自然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队员走过场式督查的问题失管失察,对“12·15”案件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5.杜冬冬,20215月至202112月,任孝义市自然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副大队长期间,未严格履行重点抽查与督查职责,未对信访举报案件多发区、违法案件易发多发区的西辛庄镇进行重点抽查;对西辛庄镇自然资源所监管督查不力,未发现该所存在的取缔不彻底等违规行为;在带队督查过程中走过场式督查;收受“12·15”私开矿主杜X1万元,放纵私挖滥采行为,对“12·15”案件的发生负直接责任。给予其政务降级处分。

16.戴凤兆,20213月至202112月,任西辛庄镇党委书记期间,履行属地管理职责不力,安排部署打击非法采矿工作不实不细,对本单位部分工作人员非法收受私开矿主财物的问题失管失察,对“12·15”案件的发生及该镇存在的其他多起非法采矿行为负主要领导责任。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按程序免去其党代表、人大代表资格。

17.李雪峰,20195月至20213月,任孝义市西辛庄镇党委书记期间,履行属地管理职责不到位,安排部署打击非法采矿工作不实不细,对历年取缔非法采矿点情况底数不清,未按规定建立取缔档案;20205月,未对“12·15”非法采矿点再次取缔情况进行督查,致使该矿点“暗堡”等设施未全部拆除;取缔后未安排人员对该区域进行重点巡查监管,导致该非法采矿点死灰复燃,对“12·15”案件的发生及该镇存在的其他多起非法采矿行为负主要领导责任。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8.郭绍辉,20164月至20194月,任孝义市西辛庄镇党委书记期间,履行属地管理职责不到位,对打击非法采矿工作重视不足、部署不力,且本人在带队取缔“12·15”非法采矿点时未按照“六条标准”严格执行,导致该非法采矿点一直具备恢复盗采条件,对“12·15”案件的发生及该镇存在的其他多起非法采矿行为负主要领导责任。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19.王小冬,20195月至202112月,任孝义市西辛庄镇党委副书记、镇长期间,履行属地管理职责不到位,安排部署打击非法采矿工作不实不细,对本单位部分工作人员非法收受私开矿主财物的问题失管失察,对“12·15”案件的发生及该镇存在的其他多起非法采矿行为负主要领导责任。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按程序免去其党代表、人大代表资格。

20.韩培兴,20164月至20213月,任孝义市西辛庄镇人大主席,在分管矿业秩序工作期间,严重不负责任,对打击非法采矿工作部署不力,未发现辖区存在的多起非法采矿行为。在20205月取缔“12·15”非法采矿点时未按照“六条标准”严格执行,导致该非法采矿点被取缔时仍保留“暗堡”及井口,取缔不彻底,一直具备恢复盗采条件;之后,亦未安排工作人员对该取缔矿点进行重点监管,对“12·15”案件的发生及该镇存在的其他多起非法采矿行为负直接责任。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影响期延长至202411月)、政务撤职处分。

21.任鹏伟,20213月至202112月,任孝义市西辛庄镇武装部长、包联杜西沟村期间,不重视对非法采矿行为的排查,未按规定每周对所包联村进行全覆盖、无死角排查,不掌握杜西沟村历年取缔矿点情况,不了解重点排查区域,仅采取在山头远距离查看的方式就草率确定无非法采矿行为,包联责任流于形式,对“12·15”案件的发生及该镇存在的其他多起非法采矿行为负直接责任。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2.于雁海,20109月至20213月,任孝义市西辛庄镇副镇长、杜西沟村原包片领导期间,主观上寄托于其他职能部门的排查工作,不认真履行每月至少2次对所辖村非法采矿行为逐山逐沟排查的工作职责。在20205月取缔“12·15”非法采矿点后,不掌握该矿点的具体位置,未对该区域进行重点排查,而是简单以附近未发现车辆印记或掉落的煤印就草率确定该区域无非法采矿行为,包片责任流于形式,对“12·15”案件的发生及该镇存在的其他多起非法采矿行为负直接责任。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影响期延长至20245月)。

23.田恩源,20198月至202112月,在孝义市西辛庄镇矿管站工作期间,未按规定对辖区内涉煤涉矿区域非法采矿行为进行巡查排查,监管流于形式;接受“12·15”私开矿主杜X军宴请并收受其2条硬中华香烟,放纵非法采矿行为,对“12·15”案件的发生负直接责任。给予其政务撤职处分。

24.任善华,20128月至202112月,任孝义市矿业秩序督查大队大队长期间,思想上重视不足,未认真履行对全市所有涉煤涉矿区域巡查的工作职责,对巡查排查非法采矿工作安排部署不实不细,督导检查不力,对下属部分工作人员收受私开矿主财物的行为失管失察,对“12·15”案件的发生及该镇存在的其他多起非法采矿行为负主要领导责任。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5.王孝坚,20168月至202112月,在孝义市矿业秩序督查大队工作期间,明察暗访力度不够,未对辖区内涉煤涉矿区域开展全天候、全方位、地毯式排查,对该镇非法采矿点巡排查不到位,对“12·15”案件的发生负直接责任。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26.武海明,20039月至202112月,在孝义市矿业秩序督查大队工作期间,明察暗访力度不够,未对辖区内涉煤涉矿区域开展全天候、全方位、地毯式排查,对该镇非法采矿点巡排查不到位,对“12·15”案件的发生负直接责任。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27.郭永林,20212月至202112月,任国网孝义市供电公司经理期间,忽视对电力供应具体工作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安排用电检查工作不力,对西辛庄供电所违规为“12·15”私开矿点接电以及下属部分工作人员收受私开矿主财物的行为失管失察,对“12·15”案件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28.李斌,20193月至202112月,任国网孝义市供电公司营销部主任期间,安排用电检查工作不力,监测电力用户用电负荷超容量不到位,未发现非法采矿点违法用电行为;对“12·15”私开矿主杜纪红使用虚假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审核把关不严,致使该非法采矿点违规接入供电电源,对“12·15”案件的发生负直接责任。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9.段安俊,20216月至202112月,任孝义市公安局党委委员、西辛庄派出所所长及主持西辛庄派出所工作期间,开展排查收集非法采矿线索不力,对距该所仅千米之内的非法采矿点应发现而未发现,不掌握关停矿井底数和本地非法采矿重点区域情况;未彻底排查从事非法采矿外来务工人员,未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对下属部分工作人员收受私开矿主财物的行为失管失察,对“12·15”案件的发生负直接责任。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30.孟宪强,200611月至20215月,任孝义市西辛庄派出所所长期间,对打击非法采矿工作重视不足,对距该所仅千米之内的非法采矿点应发现而未发现,未对辖区内非法采矿点进行拉网式排查,未彻底摸清关停矿井底数,逐矿逐项登记造册;不掌握本地非法采矿重点区域情况;也未彻底排查从事非法采矿外来务工人员,未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对“12·15”案件的发生负直接责任。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1.赵宏伟,20143月至202112月,任孝义市公安局西辛庄派出所副所长,包联西辛庄片、杜西沟村期间,责任意识不强,对距该所仅千米之内的非法采矿点应发现而未发现,不掌握所包片区非法采矿重点区域情况,也未彻底排查从事非法采矿外来务工人员,日常巡查不到位,包联责任流于形式,对“12·15”案件的发生负直接责任。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影响期延长至20241月)。

32.武世恩,201111月至202112月,在西辛庄派出所工作期间,不正确履行职责,日常巡查不到位,排查掌握非法采矿行为不力;收受“12·15”私开矿主杜X1.6万元,放纵私挖滥采行为,对“12·15”案件的发生负直接责任。给予其留党察看一年、政务撤职处分,调离公安机关。

33.杜锁平,20219月至202112月,任杜西沟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主任期间,未认真履行打击非法采矿第一发现人职责,未对本村进行不间断、全覆盖的彻底排查,未组织村委会、专人或专门队伍不间断地巡查检查,未密切关注、盘查一切可疑人员及车辆,特别是涉煤涉矿运输车辆,未发现非法采矿点,对“12·15”案件的发生负直接责任。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其党支部书记职务、责令其辞去杜西沟村村委主任职务。

34.杜升高,20031月至20219月,任孝义市西辛庄镇杜西沟村党支部书记期间,未认真履行打击非法采矿第一发现人职责,未对本村的非法采矿行为进行不间断、全覆盖的彻底排查,为其子杜小军(“12·15”私开矿主)非法采矿充当“保护伞”,对“12·15”案件的发生负直接责任。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按程序免去其党代表资格。

35.杜艳平,20121月至20219月,任孝义市西辛庄镇杜西沟村村委主任期间,未认真履行打击非法采矿第一发现人职责,未对本村的非法采矿行为进行不间断、全覆盖的彻底排查,未及时发现、制止非法采矿行为,对“12·15”案件的发生负直接责任。给予其留党察看一年处分,按程序免去其人大代表资格。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强化思想认识,严格责任落实。进一步强化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各项决策部署上来,坚决克服麻痹心理,继续以雷霆之势、铁腕之举推进打击违法盗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一要严格落实市级统筹领导责任。由市级分管领导牵头,市自然资源、公安、纪检、应急等部门参与,定期分析研判,持续传导压力,对工作不力、推进缓慢的县(市、区)和重点案件,采取挂牌督办、交叉检查、联打联动等硬措施。二要严格落实县级属地主体责任。各县(市、区)长负总责、亲自抓,做到排查到位、执法到位、查处到位、监管到位。各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是第一发现人和报告人,不断健全完善包片、包村、包矿责任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三要严格落实部门法定监管责任。自然资源、公安、应急、能源、环保、电力等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到协同联动、齐抓共管。四要严格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合法经营、安全规范。

(二)强化排查认定,严把核查关口。一要固定排查数据。各县(市、区)对第一阶段隐患排查进行全面回头看,对辖区内存在的隐患问题动态巡查、严密监管。二要定性问题线索。用好已建立的已取缔私开矿、已关闭有证矿山企业、越界开采矿山企业、2018年以来盗采线索、专项行动排查线索五本帐,落实对账、查账、销账工作措施。各县(市、区)按照5类问题分项梳理,逐项明确整改措施、整改责任和监管责任,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初核定性,纳入台账管理,分级分类处置,逐条对帐销号。三要加快勘探取证。加快问题线索的核查上报,由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第一时间调派专业人员现场勘探,尽快核查、固定证据,及时移交公安、纪检部门。

(三)强化执法打击,严查犯罪行为。始终坚持“零容忍”态度,对私挖滥采、超层越界开采等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快侦快办、严惩不贷。聚焦上级转办重点案件和群众举报反映的重大案件,由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加快组织勘探,鉴定开采量和破坏量,提出法定依据。公安部门对相关人员进行彻查、审讯、深挖,全力追捕在逃人员。要以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危险作业罪等严肃追究刑事责任,要从快从重、依法打击,在全市范围内形成强震慑、清乱象的高压态势。

(四)强化追责问责,严明工作纪律。坚持重拳出击,坚决纠出干部队伍中的“内鬼”,彻底清除“毒瘤”。一要盯紧问题上报环节。对不主动上报,不配合核查,甚至瞒报、漏报行为,严肃追究责任。二要盯紧整改取缔环节。对销毁私采证据、整改留有余地,关闭不彻底、取缔不达省政府规定“六条标准”的,严肃追究责任。三要盯紧案件查办环节。相关问题线索经公安部门立案调查后,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对应发现非法违法行为而未发现、应处罚未处罚等失职失责行为,依法依规依纪,从严处理,严肃追究责任。

)强化督导检查,严守安全底线。按照隐患排查、集中整治、总结验收三个阶段,对照问题台账开展督导检查。一要发现问题。通过“四不两直”突查暗访,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掌握各地工作情况,主动发现并指出问题,及时推动整改。二要解决问题。针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会商研判,做好统筹协调,指导建立健全常态化、长效化工作机制。三要推动落实。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建立督查台账,逐条跟踪督办,逐项推动整改。对整改不积极主动、多次整改不到位或屡改屡犯等情形,提出拟办意见,予以严肃处理。

)强化宣传引导,严堵违法空间。坚决依靠群众、发动群众,乘势而上,大打一场打击盗采矿产资源的人民战争。一要加强群众监督。尽快出台《吕梁市非法违法采矿线索举报奖励办法》,发动引导群众参与监督,不断完善群防群治体系。二要强舆论监督。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新媒体等手段,公开曝光一批典型案例,警示教育相关企业重视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三要加强信息公开。及时公开关闭取缔矿井(坑口)的相关信息,正面宣传专项行动取得的积极成效,努力营造全社会保护矿产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浓厚氛围,彻底铲除滋生非法盗采的空间和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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