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山西省人民政府网
切换到繁体版 无障碍浏览
首页 > 吕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常见问题
微博发布厅
政务微信群
网站地图
来源:吕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更新时间:2019-09-10 18:51:00
(一)借款人属在省直中心合法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且在申请贷款之日前逐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6个月以上(含6个月)。
(二)借款人及其配偶均无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
(三)具有中心认可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及偿还商业银行购房贷款等用于自住住房消费的证明。
(四)借款人须有稳定的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其所提供家庭收入的60%。
(五)能够提供中心认可的贷款担保。
(六)借款人信誉相对良好。
首页 | 网站地图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吕梁市政府信息中心承办 技术支持:吕梁市政府信息中心
地址:吕梁市离石区永宁中路9号 网站技术联系电话:0358-8227519
版权所有:吕梁市人民政府网 晋ICP备06004910号-1 网站标识码:1411000003
晋公网安备 141100020001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