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职能与机构设置

来源: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更新时间:2019-06-03 11:44:00

一、单位主要职责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生态环境政策、规划、法律法规和规章。参与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编制及生态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生态环境保护内容。

(二)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各县(市、区)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制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并监督实施,确定大气、水等纳污能力,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县(市、区)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提出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市级环境污染治理资金和市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五)负责全市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开展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全市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核与辐射政策、规划、标准,拟订地方性政策和规划。牵头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八)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权限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未完成国家、省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或者对生态破坏严重、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区域、流域区段,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九)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落实国家生态环境监测制度、规范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环境执法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警预测。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十)组织开展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组织开展国家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相关工作。

(十一)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监察反馈问题整改。承担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对接、协调工作,组织协调市委、市政府生态环境保护监察工作。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监察制度,根据授权对市有关部门、县乡两级党委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政策、规划、标准执行情况,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以及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情况进行监察问责。

(十二)统一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依法进行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牵头组织联合执法。指导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开展全市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四)开展全市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交流,研究提出对外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组织协调国外环境保护项目、资金、技术的引进工作,协调处理省市间生态环境保护事务。

(十五)将所属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全部划归市生态环境局。

(十六)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七)职能转变。市生态环境局要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国家、省和市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大幅减少进口固体废物种类和数量直至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深化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效”改革,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全过程”监督管理,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全市生态安全,建设美丽吕梁。

(十八)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农业农村局有关职责分工。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产品产地环境的保护和管理,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

2.与市能源局有关职责分工。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全市污染减排工作。市能源局负责全市节能降耗工作。

3.与有关部门节能降耗职责的分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市节能减排综合协调工作。市能源局负责全市节能降耗工作。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全市污染减排工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具体负责第一产业、第三产业(不含房地产业)节能工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具体负责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节能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具体负责建筑节能工作和城镇生活减排有关工作。市交通运输局具体负责交通运输节能工作,市委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二、单位简介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接受省生态环境厅的领导,实行以省生态环境厅管理为主的双重管理体制,为正处级。

办公地址:吕梁市离石区滨河南中路204号

对外公开的办公电话:0358-8235049

邮政编码:033000

三、领导班子

刘玉云:市生态环境局党组书记、局长

薛雨珍:市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韩建明:市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牛润珠:市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四、单位内设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拟订机关工作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机关文电、会务、电子政务档案、机要、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信息化、保卫、值班车辆管理等工作,负责机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相关工作。

负责提出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环境污染治理资金和生态环境专项资金。承担机关、派出机构和所属事业单位预算、财务、基本建设、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等工作。承担生态环境科技工作,拟订全市生态环境科技发展规划与计划,管理生态环境科研项目和成果,组织生态环境技术研发、工程示范与推广,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生态环保产业发展,推动全市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负责机关、派出机构和所属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工作。

(二)人事教育科(机关党办)。负责机关及派出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干部培训、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出国人员选派及生态环境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管理等工作,承担机关、派出机构、所属事业单位和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系统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和干部职工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生态环境行政体制改革、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归口管理全市生态环境保护表彰工作。负责机关、派出机构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所属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

负责机关、派出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的党建及工青妇工作。

(三)综合科。组织起草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协调和审核生态环境专项规划,组织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承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考核计划,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管理。负责生态环境保护改革创新工作,指导全市生态环境信息网建设和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和计划,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承担局新闻审核和发布工作。

(四)大气环境科(应对气候变化与对外合作科)。负责全市大气、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和监督实施全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相关生态环境功能区划,建立和组织实施对各县(市、区)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组织拟订和实施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实施全市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参与完成汾渭平原大气污染防治有关工作。

综合分析气候变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组织拟订应对气候变化规划、政策,牵头承担国家、省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涉及本市相关工作,组织开展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设,负责碳减排交易权项目的组织申报与实施,承担全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参与指导和推动清洁生产工作。开展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交流,研究提出对外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协调处理涉外和省市间生态环境保护事务,协调管理我市涉外的生态环境保护合作项目。承担市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有关具体工作。

(五)水生态环境科。负责全市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拟订和监督实施重点流域生态环境规划、水生态环境功能区划,建立和组织实施跨界水体断面水质考核、生态补偿制度,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管理入河排污口设置工作。

(六)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行政审批管理科)。拟订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地方性政策和法规、规章草案,参与权限内的规划、政策、区域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审批工作,负责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对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资格进行日常监督管理。负责全市排污组织实施工作,承担排污许可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负责本部门政务服务管理工作,负责本部门具有审批性质行政职权事项的受理、办理或牵头组织联审联办工作,组织本系统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七)自然生态保护科(核与辐射源安全监管科)。编制并组织实施生态保护规划,开展全市生态状况评估,指导生态示范创建。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

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组织辐射环境监测,承担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负责放射性废物处理和处置设施、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电磁辐射装置和设施、放射性物质运输的核安全、辐射安全和辐射环境保护、放射性污染治理的监督管理,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八)政策法规与应急信访科(生态环境执法与生态环境保护监察办公室)。起草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法律事务,负责评优创先活动的生态环境保护守法情况审核。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承担生态环境地方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管理工作。

组织拟订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预案,指导协调调査处理工作。负责生态环境系统信访、公众举报工作,承办信访统计、分析、督办工作,直接查办或批转查办信访案件,指导生态环境舆情收集、研判、应对工作。对接市政府安委会相关工作,负责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工作。

监督全市生态环境政策、规划、法规、标准的执行,拟订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地方性政策和法规、规章草案,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依法对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采取行政处罚和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牵头组织联合执法,开展执法监督和行政稽查,负责生态环境执法后督察和挂牌督办。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负责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

承担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对接、协调工作,组织督察落实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拟订生态环境保护监察政策、制度、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协调生态环境保护监察专员公务活动,组织协调和指导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监察工作,协调生态环境保护监察中跨区域、流域问题的处理。牵头承办有关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约谈、问责等事项。承担市生态环境建设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九)生态环境监测科(机动车和噪声环境科)。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监测、执法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调查评估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组织编报生态环境质量报告书,实施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系统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承担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污染源在线监控网建设和管理工作。

负责全市机动车、噪声、光、恶臭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和监督实施全市机动车、噪声、光、恶臭等污染防治规划和相关生态环境功能区划,建立监管平台,组织实施信息公开制度、考核管理制度。

(十)土壤与固体废物科(化学品科)。负责全市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拟订和监督实施全市土壤生态环境规划和相关生态环境功能区划,组织开展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指导生态农业建设,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负责全市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等环境管理制度。

市生态环境局设下列派出机构:

(一) 市生态环境局离石分局

(二) 市生态环境局交城分局

(三) 市生态环境局文水分局

(四) 市生态环境局汾阳分局

(五) 市生态环境局孝义分局

(六) 市生态环境局中阳分局

(七) 市生态环境局柳林分局

(八) 市生态环境局交口分局

(九) 市生态环境局石楼分局

(十) 市生态环境局方山县分局

(十一) 市生态环境局临县分局

(十二) 市生态环境局岚县分局

(十三) 市生态环境局兴县分局

市生态环境局所属事业单位尚未完成改革。

因机构改革,其余事项暂未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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