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吕梁市环境保护局审批二科 更新时间:2018-11-01 10:02:00
吕环函[2018]230号
各有关持证企业:
生态环境部制定了《关于印发汾渭平原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8]132号),要求已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的行业,2018 年10 月底前,各城市要将相关错峰生产方案要求补充到排污许可证中。根据吕梁市生态环境建设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吕梁2018-2019年秋冬季企业错峰生产和错峰运输实施方案的通知〉(吕环组办发[2018]90号)要求,在实行错峰生产期间,相应排放的污染物总量等比例降低或零排放,排放浓度不得超过许可浓度,为了确保落实好错峰生产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执行错峰排污考核,各持证企业务于11月6日前将排污许可证副本报市环保局,将错峰生产排污纳入其中;
二、在实行错峰生产期间,各持证企业实行按月向市环保局上报执行报告,报告时限为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次月3日前,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谎报,报告内容除执行《规范》内容外,重点报告实际排放浓度和月实际排放总量情况;
三、各持证企业应严格按错峰生产的要求,等比例排放污染物或零排放,严禁超浓度超总量排放。
吕梁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