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吕梁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更新时间:2018-12-20 09:57:00
吕梁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核实普查数据库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按照山西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核实普查数据库的通知》晋污普〔2018〕33号文件要求,为确保全市普查数据库不重不漏,各县(市、区)要充分利用环境统计、排污许可、12369环保热线、大气排放清单编制以及日常执法监管等工作过程中形成的污染源名录以及统计、畜牧、住建、农业、水利等部门掌握的统计信息,对普查数据库进行查漏补缺。将“查漏补缺”落实情况及按要求对附表1、2、3、4、5核实填报,加盖公章后于12月24日前报送市普查办。
附件:山西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核实普查数据库的通知》
吕梁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
2018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