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全市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更新时间:2019-05-22 11:22:00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在全省持续推进安全生产集中检查强化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晋安办发[2019]26号)精神,切实做好全市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督促企事业单位履行环境风险主体责任,确保全市环境安全形势持续向好,根据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全省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晋环应急【2019】58号)要求,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近期灾害、事故灾难做出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防范化解重大环境风险为重点,持续深入推进环境隐患排查,强化风险隐患治理,严抓严防严控,集中力量打歼灭战、攻坚战,对查出的环境隐患盯住不放确保整改到位,倒逼企事业单位主体责任落实,坚决遏制潜在环境风险隐患,坚决杜绝重特大环境风险事故发生,确保全市环境安全形势持续向好,为纪念新中国成立70周年创造和谐稳定的安全环境。 

  二、排查范围 

  突出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重点督办的环境问题,将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使用、废弃等环节的企业,涉及危险废物、重金属、尾矿库、灰渣库、赤泥库的企业,涉及核与辐射的企业,我市各类工业聚焦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等作为环境风险隐患排查范围。 

  三、检查内容 

  (一)涉及重金属和危险化学品企业,环境管理相关规定要求的落实情况,存在的生态环境隐患问题及治理整改情况。 

  (二)危险废物产生、经营单位,环境管理相关规定要求的落实情况,存在的生态环境隐患问题及治理整改情况。 

  (三)尾矿库(包括灰渣库、赤泥库)企业,环境管理相关规定要求的落实情况,存在的生态环境隐患问题及治理整改情况。 

  (四)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管理相关规定要求的落实情况,水源地保护区内违规设施清理情况,水源地周边污染防治情况,相关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五)涉及核与辐射的单位,环境风险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 

  (六)工业集聚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落实情况,相关风险防控设施建设落实情况。 

  (七)其它生态环境风险的隐患。结合2018年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涉及的生态环境风险隐患问题,排查落实情况。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26日至30日)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要结合本地实际,进行动员部署,确定本地区环境隐患排查重点,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分工,责任到人。按照《关于做好全省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试行)》)的相关要求,督促存在环境风险隐患的企事业单位明确风险源、隐患点、责任人、应急措施和联络方式等信息。 

  (二)自查自纠阶段(5月1日至5月31日)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要通过各种方式向企业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及环保管理人员讲明排查治理工作要求,督促企业事业单位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专项工作方案和《指南(试行)》组织开展自查自纠,落实各项环境应急管理措施;对排查出的环境隐患要列出清单、建立治理档案台账,对不能立即消除的环境隐患,要制定治理方案,明确治理时限。 

  (三)检查督察阶段(6月1日至7月31日) 

  采取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检查和市局抽查的方式进行,对未按相关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通知》以及《指南(试行)》要求落实各项环境应急管理和风险防控措施的,要督促整改,对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 

  (四)巩固提升阶段(8月1日至9月30日)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要明确重点企业关键岗位、关键设施、责任部门、责任人、整改时限,对照问题清单逐条梳理、分析,细化措施、边查边改、即查即改。对发现的环境问题采取拉条挂账、对账销号的形式。对需要提交当地政府统筹解决的问题要及时拿出意见、工作建议。 

  (五)重点核查阶段(10月1日至11月30日) 

  市局将对未按要求开展排查治理的企事业单位和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进行督导、约谈,对仍未治理的重大环境风险隐患进行挂牌督办。 

  (六)全面总结阶段(12月1日至15日)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要对本辖区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将工作成绩、好的经验、做法和建议形成总结报告。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要求,深刻吸取江苏响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教训, “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要进一步强化环境安全“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提高政治站位,持续推进环境风险隐患集中排查,强化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抓好落实。 

  今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要加大环境执法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要严格落实环境应急“五个第一时间”的总要求,切实做好应急响应准备,确保重要敏感时期全市生态环境安全。 

  (二)勇于担当,强化责任落实。按照“改革创新、奋发有为”大讨论活动“六个破除”“六个着力”“六个坚持”要求,切实转变工作作风,确保每件环境风险隐患整改责任落实到位。 

  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属地管理”原则,认真落实消除环境风险隐患的有关责任,压实相关单位或企业环境风险主体责任。 

  (三)确保效果,认真督促整改。强化督导力度,对发现的一般隐患能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限期整改;对排查出有重大环境风险隐患的企业要及时整改、挂牌督办,整改验收不合格要依法查处或关停。 

  (四)加强调度,及时报送信息。切实增强政治敏感性,对排查出的环境风险隐患要进行认真梳理,有重大环境隐患的要及时报告。要建立信息报送机制,及时掌握工作情况,进行信息汇总,形成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措施的检查报告。市局将定期调度相关信息并通报排查开展情况,对组织不力、进展缓慢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于每月18日前,将本月集中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及附件1、2、3及时报送市生态环境局。 

  (五)严肃问责,强化监管责任。要认真组织实施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对检查不认真、督促整改不到位或发现问题既不查处、又不报告的,瞒报、谎报、漏报辖区内存在重大环境风险隐患的单位要依法追究其责任,并在全市通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首页  |   网站地图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吕梁市政府信息中心承办   技术支持:吕梁市政府信息中心

地址:吕梁市离石区永宁中路9号   网站技术联系电话:0358-8222583

版权所有:吕梁市人民政府网  晋ICP备06004910号-1  网站标识码:1411000003

晋公网安备 141100020001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