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山西方山金晖瑞隆煤业有限公司)

来源: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更新时间:2021-08-13 15:38:00

   吕环罚字〔2021023

    

山西方山金晖瑞隆煤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57336395XJ 

  地址:方山县峪口镇下曹家山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道靖 

  山西方山金晖瑞隆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6月2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煤矸石填埋场未实施分区作业、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存在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6月24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照片等证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1727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吕环罚告字〔202102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于2021727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吕环罚告字〔2021024号)和《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五项和《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处4.8万元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名称:吕梁市财政局 

  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分行 

    号:351901667010996 

  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西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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