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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更新时间:2021-08-20 10:28:00
吕环罚字〔2021〕027号
金桃园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22741053636A
地址:山西交城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孙德于
金桃园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1年6月29日,山西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超标快报(2021年第180期)通报你公司自动监控数据超标,当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核查,经调阅自动监控数据,焦炉烟囱(DA004)在线数据显示:2021年6月25日至6月28日,二氧化硫小时均值排放浓度最高值为74.78mg/m³,超标1.49倍,未达到《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71-2012)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要求,存在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6月29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
录》《调查询问笔录》、山西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超标快报(2021年第180期)和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8月3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吕环罚告字〔2021〕028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于2021年8月3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吕环罚告字〔2021〕028号)和《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和《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对你公司处45.1万元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名称:吕梁市财政局
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分行
账 号:351901667010996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西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 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