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来源:吕梁市统计局 更新时间:2018-04-23 10:58:00

   

  市统计局贯彻党中央、省委关于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及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统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及统计制度、统计标准。根据中央、省部署,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组织指导全市统计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实施,查处各类统计违法行为。

(二)组织实施国民经济核算和投入产出调查工作,完成各县(市、区)生产总值统一核算工作;按省统计局要求,编制地方资产负债表和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负责对各县(市、区)主要统计数据与全市主要统计数据之间的衔接情况进行评估。

(三)对全市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进行监测与评价;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评价及目标考核工作;负责对全市开发区统计工作的统筹协调。

(四)根据国家、省的部署,组织实施全市重大的国情国力普查和各项调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全市国情国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五)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文体旅游和娱乐业以及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仓储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社会福利业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查、交通运输、邮政、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全市性基本统计数据。

(六)组织实施管理能源、投资、收入、科技创新、人口、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状况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资源、房屋、对外贸易、对外经济等全市性基本统计数据。

(七)组织各县(市、区)、各部门经济、社会、科技和资源环境统计调查,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市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组织建立部门间统计信息共享制度和发布制度。

(八)对全市国民经济、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九)建立健全和管理全市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组织协调和统一管理各县(市、区)统计数据库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

(十)依法审批或者申报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组织建立服务业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对重要统计数据进行审核、监控和评估。

(十一)管理市设在各县(市、区)的市属县级统计调查监测中心;监督管理全市及各县(市、区)政府统计部门的国家统计事业费;夯实统计基层基础,协调指导部门统计工作,指导全市统计专业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管理全市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十二)受省统计局委托,协助管理设在我市的调查监测中心;组织指导全市统计科学研究、统计教育、统计干部培训工作。

(十三)将所属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全部划归市统计局。

(十四)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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