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上调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

来源:山西省扶贫办 更新时间:2020-08-26 09:25:00

  近日,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山西省财政厅和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三部门发布《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2020年,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提高30元,达到550元。同步增加个人缴费标准。2020年预收2021年度的个人缴费标准同步提高30元,达到每人每年280元。

  按中央和山西省财政补助政策,居民医保补助,一般县中央财政负担60%,省级和市县两级财政各负担20%;享受西部政策的县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和市县两级财政各负担10%,市县两级分担比例自行确定。

  各级财政补助标准为: 

  一般县中央补助330元、省级补助110元、市县两级补助不低于110元;

  享受西部政策的县中央补助440元、省级补助55元、市县两级补助不低于55元。

  市县财政部门要按本通知要求足额安排财政补助资金,原则上应于6月底前全部到位,6月底前未到位应于8月15日前全部拨付到位。

  省医保局要求 

  各市要用好居民医保年度筹资新增资金,确保基本医保待遇保障到位。巩固住院待遇水平,城乡居民住院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平均支付比例保持在75%左右。

  全面取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及门诊统筹定额管理,开展普通门诊统筹。

  落实好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

  规范门诊慢性病病种、准入标准,简化认定流程。

  同时,巩固大病保险保障水平。各统筹地区要根据基本医保筹资、大病保险运行情况,统筹提高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全面落实大病保险各项政策和贫困人口倾斜保障政策。发挥医疗救助托底保障作用。落实落细困难群众救助政策,分类资助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众参加居民医保,按标资助、人费对应,及时划转资助资金,确保困难群众应保尽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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