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土地利用管理科 更新时间:2011-11-18 15:29:02
山西省吕梁市
国土资源局文件
吕国土资字[2009]第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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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吕梁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市场
诚信体系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机关各有关科室、各有关事业单位:
现将《吕梁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零零九年四月十六日
主题词:土地 诚信 办法
报:山西省国土资源厅
吕梁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 2009年4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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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国土资源局
土地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土地市场和矿业权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国土资发〔2009〕228号),结合我市土地市场建设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工作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培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土地中介服务机构及执业人员等良好信用为重点,将诚信体系建设与推行政务公开和电子政务、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制度相结合。建立以信用档案为基础、信用等级为标准,惩戒和激励为手段的土地市场诚信体系及运行机制。
二、主要内容
土地市场诚信体系是建立和完善“三公一诚”(即: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土地市场诚信制度,深化对土地市场交易行为的监管,推动中介机构服务标准化,土地买受人行为规范化,营造崇尚市场诚信的良好风气。
(一)建立土地市场诚信记录,夯实诚信体系建设基础
1、建立申请人依法、公开、公平、公正获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依法履行合同的诚实信用档案。
2、建立土地中介服务机构的信用档案。
3、建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不良行为记录制度。
(二)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的范围
(1)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参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的单位及其责任人员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过程中,有行贿受贿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2)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参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和个人,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竞买活动的单位、个人及其从业人员,经查实,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①竞买人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存在提供虚假、无效证件、隐瞒不良行为记录等行为的;
②竞买人有恶意过高过低报价行为的;
③竞买人一年内通过资格审查后出现无效标、报名后无故退出、报名后不报价的;
④竞买人不遵守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会场纪律,无理取闹,扰乱出让秩序的;
⑤相互恶意串通或者与出让工作人员、其他竞买人或者中介机构工作人员恶意串通中标、竞买的;
⑥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骗取竞买资格,谋取中标、竞买的;
⑦转让、出借、涂改、伪造资质(资格)证书、营业执照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本人)名义参与竞买的;
⑧经查实,有违法占地行为,且未得到依法处理的;
⑨采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竞买人的;
⑩以他人名义参与中标、竞买的;
11竞得人竞得土地后不与出让人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不按时缴纳全部土地出让价款、擅自改变合同约定土地用途、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特殊情况经市政府批准的除外)、不按期动工开发建设、不按期竣工申请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
12擅自变更或者终止土地出让合同或者中标人(竞得人)放弃中标(竞得)宗地,造成损失的;
13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
14其他有违反《土地管理法》及其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明令禁止行为的。
(3)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参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勘测定界、土地评估、招标代理、交易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经查实,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①弄虚作假未取得资质(资格)证书承揽业务或超越资质(资格)等级、范围承揽业务;
②将承包的业务转包或违反规定进行分包;
③转让、出借、涂改、伪造资质(资格)证书、营业执照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本人)名义承揽业务;
④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⑤中介机构丧失诚信,违规操作,不认真履行职责,成果质量低劣的;
⑥违反相关部门的规定,相关部门已列入的;
⑦拒绝调查、检查,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的;
⑧其它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4)评标专家库人员的不良行为
①不遵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出让评审纪律,泄露评审秘密的;
②与出让人、竞买人有利害关系未主动回避的;
③左右(干扰)其他人评审的;
④接受招标人或投标人财物,评审带有倾向性的;
⑤原则性不强,迟到早退,履行职责差,不能秉公办事、为招投标活动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的;
⑥发现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及时报告并加以制止的。
⑦连续三次抽到无正当理由而推脱不参加评审的。
(三)加强监管,建立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制度
根据市场诚信记录,建立实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不良行为记录制度,对一些违法违规和不讲诚信的土地使用权人和中介机构,要进行惩戒。对讲诚信,守信用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激励。
1、同一单位或同一人员在1年内有3次以上不良行为记录或在1年内有2次以上同一性质的不良行为记录;
2、对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暂停其下一年度(12个月)在吕梁市范围内参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竞买资格或中介机构的执业、代理资格;情节严重的直至永久取消在吕梁市范围内参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竞买资格。
3、市国土交易中心在土地使用权出让之前,应将土地出让资料和竞标人基本情况资料,交市局纪检监察室审查。
4、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会议前,市局纪检监察室对竞标(买)人(单位或个人)进行资格监察,对违规使用土地且未得到处理的竞标(买)人,建议取消竞标(买)人资格;对已得到处理的,将情况报告评审委员会,由评委酌定扣分。
5、对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的评标专家库专业技术人员,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或不再录用评标专家。
三、日常管理及任务分工
建立健全土地动态监测监察制度,对土地供应、开发利用、市场交易、收购储备等业务进行监察监管,维护公平竞争,塑造诚信形象。
(一)不良行为记录制度日常管理
1、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的单位和个人,处罚期满后,将其从不良行为记录中删除;
2、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的单位和个人,在处罚期间积极采取措施消除影响、认真整改,表现良好的,可以申请减轻处罚,处罚单位视情节作出决定;
3、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的单位将通过市国土资源局网站等媒介予以公布。
(二)相关科室(中心)职责
1、市局纪检监察室负责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过程中的不良行为记录建立、管理工作,相关科室应提供有关相关情况。
2、市局执法监察科负责提供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及事实;国土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提供招标代理、土地交易过程中的不良行为记录及事实;测绘科负责提供测绘中介服务机构的不良行为记录及事实;土地利用科负责提供土地评估、交易咨询中介服务机构的不良行为记录及事实。
附件:
1、土地市场建设不良行为记录及事实(违法用地)登记表一;
2、土地市场建设不良行为记录及事实(市场交易)登记表二;
3、土地市场建设不良行为记录及事实(中介机构)登记表三;
4、宗地出让报名情况登记表;
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监察表。
二○○九年四月十日
土地市场建设不良行为记录及事实(违法用地)登记表
样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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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主体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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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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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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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照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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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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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概况 |
应注明违法用地的时间、地点、面积、地类; 违法行为的事实、定性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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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情况 |
应注明行政处罚下达的时间、内容、要求; 处罚落实的情况:哪些落实到位了,哪些还没有落实等情况
此表由监察科负责填写,送交纪检监察室 | |||
监察科: 分管领导: 送纪检监察室时间:
土地市场建设不良行为记录及事实(市场交易)登记表
样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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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宗地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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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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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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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人 |
营业执照编号 |
是否守信,有无不良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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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行为事实概况 |
注明存在不良行为报名人及不良行为事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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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情况 |
应注明对所发生不良行为所采取的措施和落实情况
此表由交易中心负责填写,送交纪检监察室 | |||
交易中心: 分管领导: 送纪检监察室时间:
土地市场建设不良行为记录及事实(中介机构)登记表
样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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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主体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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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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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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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照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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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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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行为事实概况 |
应注明不良行为发生的时间、宗地、事实、定性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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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情况 |
应注明行政处罚或处理下达的时间、内容、要求; 处罚或处理落实的情况:哪些落实到位了,哪些还没有落实等情况
此表由土地利用科、测绘科科负责填写,送交纪检监察室 | |||
科长: 分管领导: 送纪检监察室时间:
宗地出让报名情况登记表
样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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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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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时间 |
200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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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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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买宗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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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买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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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帐时间 |
200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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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有关证件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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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名称 |
证号 |
有效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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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开发利用宗地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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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地名称 |
宗地坐落 |
开发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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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或受托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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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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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表由国土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填写,送交纪检监察室一份。
中心主任签字: 送交时间: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监察表
样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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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单位或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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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及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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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三年来承担的主要工程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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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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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面积 |
批准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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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用途 |
批准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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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使用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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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使用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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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容积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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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容积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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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时间 |
约定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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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时间 |
约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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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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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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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费用缴纳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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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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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工业用地项目需另外考察建筑密度(规划和实际)、绿地绿(设计和实际)、投资强度(计划与实际)、办公和公用设施占总用地面积比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