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土地利用管理科 更新时间:2011-11-18 15:30:30
山西省吕梁市
国土资源局文件
吕国土资字[2009]第117号
关于印发《吕梁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出让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和《吕梁市建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出让评标专家库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国土资源局、离石分局,各有关科室,局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国有土地出让制度,规范国有土地招标出让行为,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39号令)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等有关规定,研究制定了《吕梁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和《吕梁市建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出让评标专家库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1、《吕梁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2、《吕梁市建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出让评标专家库实施办法》
二零零九年六月二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土地 招投标 通知
报: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市监察局。
吕梁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 2009年6月2日印发
吕梁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招投标管理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制度,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招标行为,统一程序和标准,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39号令)、《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及《吕梁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吕政发[2006]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吕梁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招标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即出让人,以下简称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三、招标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四、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度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及有关媒介向社会公开发布。
五、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出让年度计划,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拟定拟招标出让地块的出让方案(包括出让地块的空间范围、用途、使用年限、出让方式、时间和其他条件等),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六、出让人根据招标出让地块的情况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出让文件,招标出让文件包括出让公告、投标须知、土地使用条件、竞买申请书、中标通知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等。
七、招标人在投标开始日前20日,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及指定场所、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出让宗地的面积、界址、空间范围、土地开发程度、使用年期、规划用途、规划指标要求等;
(三)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以及申请取得投标资格的办法;
(四)索取招标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五)招标的时间、地点、投标期限、投标方式等;
(六)投标保证金;
(七)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八、市、县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综合确定标底或底价,并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招标标底或底价,在招标开标前保密。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出让活动,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
招标可以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特定单位和个人投标,由招标人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投标人不得少于三个竞投者,少于三个竞投者,本次招标无效。
出让人在招标出让公告中不得设定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对符合招标公告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出让人通知其参加招标活动。
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出让程序
(一)制定出让方案,发布公告。
(二)组织报名。
(三)资格审查。
(四)投标。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出让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招标投标活动。投标活动由土地招标拍卖挂牌主持人主持进行。
1.投标开始前,主持人现场组织开启标箱,检查标箱情况后加封;
2.主持人宣布投标开始;
3.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将标书正本一份、副本四份送达指定的投标地点,经招标人登记后,将标书投入标箱。
(五)开标
招标人按照招标出让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招标主持人邀请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标箱的密封情况,当众开启标箱。
开标具体程序如下:
1.主持人宣布开标活动开始;
2.主持人介绍参加会议的单位或个人;
3.主持人宣布监标人员、记录人员名单;
4.主持人邀请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标箱的密封情况,当众开启标箱;
5.主持人点算标书;
6.主持人组织逐一检查标箱内的投标文件,对不符合规定的标书宣布为无效标书;
7.对确认无误的投标文件,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
8.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六)评标
对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或者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价格最高的投标人确定中标人的,必须成立评标小组。具体由评标小组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综合评分,并根据综合评分结果确定中标候选人顺序。
评标小组由主持人从专家库现场抽签,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评标小组成员应当选举其中一人担任本次评标小组组长。
评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做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投标人的投标价均低于底价或投标文件均不能够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活动终止。
(七)定标
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小组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小组直接确定中标人。
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中标人的,由招标主持人根据开标结果,直接宣布报价最高且不低于底价者为中标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报价相同且同为最高报价的,可以由相同报价的申请人在限定时间内再行报价,或者采取现场竞价方式确定中标人。
(八)发出《中标通知书》
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其他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包括招标人与中标人的名称,出让标的,成交时间、地点、价款以及双方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时间、地点等内容。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不按约定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放弃中标宗地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九)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招标人与中标人依据《中标通知书》约定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交纳土地出让价款,办理土地出让手续。中标人支付的投标保证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其他投标人支付的投标保证金,出让人必须在招标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十)出让结果公布
招标人在此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在土地市场动态监察与监管系统公布招标出让结果。
十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出让评审内容
1、投标资料评审:评标小组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对投标文件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初步评审。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内容是指基本符合招标文件提出的有关要求,无重大偏离。重大偏离系指下列情况之一:
(1)对投标文件未密封的;
(2)投标文件未加盖投标人印鉴,也未经法定人签署的;
(3)投标文件不齐备、内容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4)投标人对同一个标的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报价的;
(5)委托投标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6)对土地的开发建设或使用性质产生不利影响;
(7)对出让文件中规定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作实质性修改;
(8)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期限;
(9)投标价低于底价的;
(10)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11)评标小组认为投标文件无效的其他情形;
有上述情况之一的视为不合格。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人方可进入下一个评审阶段。
2、强制性资格审查:投标文件有不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评标委员会认为其资格审查不通过,其投标书作为废标处理。
投标人强制性资格条件审查标准分为100分(得分保留两位小数,按四舍五入取舍),其得分构成是:
(1)投标价:投标价未达到标底的为废标,评标分占40-45%;
(2)资格审查:根据公告及招投标要求确定具体条件,评标分占15%;
(3)开发利用方案:规划布局科学、合理,规划理念新颖有创意。 符合《规划条件设计通知书》要求,评标分占20%;
(4)业绩审查:近期(一般为前三年)的业绩(附国有土地出让、划拨文件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证、立项文件、选址意见书、用地规划许可证、竣工验收证明书),评标分占5-10%;
(5)不良行为纪录,评标分占20-10%。
3、详细评审:评标小组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对初审合格和通过强制性资格审查的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按照综合评分高低确定投标人的排名顺序。
4、中标候选人的排序:按综合评标得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序,确定中标人,如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的综合评分相同的按报价高低排名,报价也相同的,可以由综合评分相同的申请人通过现场竞价确定中标人。
5、中标人的确定:评标小组评标工作结束后,经监督单位确认无误后,由招标人从评标小组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选择第一名候选人为中标人。
十二、评标工作由评标小组负责,并邀请有关监督部门对评标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
十三、招标工作人员在招标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吕梁市建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出让评标专家库实施办法
为建立和完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出让制度,保证评标活动公平、公正、科学、合理进行,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要求,建立吕梁市招标出让评标专家库,制定本办法。
一、评标专家条件及范围
评标专家库成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从事土地管理专业或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或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者。
2、熟悉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并具有招投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3、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热心于招投标事业。
4、廉洁自律、作风正派、自觉遵守评标纪律。
二、评标专家拟推荐单位及名额
1、市国土资源局(5人)
2、市建设局(4人)
3、市房产局(2人)
4、市财政局(3人)
5、市物价局(3人)
6、市发改委(3人)
7、市审计局(2人)
8、选聘已离职离岗且从事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人员(3-5人)
三、报名时间
2009年6月8日至6月25日
四、报名方式
采取个人报名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五、评标专家要求
1、要遵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出让评审纪律,不泄露评审秘密;
2、与出让人、投标人有利害关系时需主动回避;
3、不左右(干扰)其他人评审;
4、不接受招标人或投标人财物,评审不带有倾向性;
5、坚持原则,认真履行职责,不迟到早退,为招投标活动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
6、在招投标活动中发现有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及时报告并加以制止;
7、如连续三次抽到无正当理由而推脱不参加评审,则取消该专家评标资格。
国有建设用地招标出让评标专家库专家报名表
基本 信息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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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男 □女 |
出生年月 |
年 月 日 |
民 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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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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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院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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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学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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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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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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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在职 |
□是 □否 |
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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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信息 |
目前从事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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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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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资格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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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 信息 |
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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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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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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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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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工作 经历 |
(填写所从事过的技术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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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单位意见: 2009年 月 日(盖章) | ||||
审核单位意见:
2009年 月 日(盖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