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1423LL00100/2005-00022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发文机关: 【吕政发[2005]20号】 成文日期:
标      题: 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企业劳动保障政策若干问题的意见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5年06月19日

吕政发[2005]20号

吕梁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企业劳动保障政策

若干问题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市直企、事业单位:

为了实现市委提出的“谋求新跨越,实现新发展,建设新吕梁”的奋斗目标,顺利推进“一主三化”发展战略,切实维护我市职工合法权益,增强社会保障功能,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规范完善我市各类企业执行劳动保障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企业用工,完善劳动合同管理,指导企业建立正常的工资自主分配和增长机制

(一)规范企业用工,建立企业用工备案制度。所属企业新招劳动用工,自招用之日起十日内持职工名册到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用工备案手续。

(二)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完善劳动合同管理。企业与其所有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劳动合同。所签劳动合同要在15日内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合同鉴证。全市煤矿、非煤矿山、建筑企业劳动合同鉴证率必须达到100%,对煤矿企业用工的劳动合同鉴证,同时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备案。用工单位不得拒绝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不得采用欺诈或者胁迫等手段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不得以签订劳动合同为由向职工收取风险金、抵押金、保证金。

(三)严格执行《山西省最低工资支付规定》,指导帮助企业建立起正常的工资自主分配和增长机制,按时支付职工工资,保障职工休息、休假,接受职业培训和女工特殊保护等权利。逐步探索在民营企业实行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通过建立政府部门、企业代表和职工代表参加的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协商解决重大劳动关系问题。

(四)针对建筑、交通领域拖欠职工工资,特别是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在建筑、交通工程项目中,实行工资保障金制度。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按工程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五向城建、交通行政部门交纳工资保障金。工资保障金存入指定银行,专户存储。工资保障金在工程合同价款中列支,由劳动和保障行政部门监督使用。

(五)在工程建设期间及工程竣工后六十日内,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启动工资保障金,及时发放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并责令建设单位限期补交已经支付的工资保障金。

(六)工程竣工后,建筑单位持建设单位签署同意的竣工报告,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确认无拖欠工资的意见书,向城建、交通行政部门申请退还工资保障金本金和利息。

二、促进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积极开展劳动就业服务和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努力为企业提供充足的技术工人和高级技能人才服务

(七)促进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积极开展劳动就业服务工作。就业服务机构要根据企业用人需求,提供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培训申请、鉴定申报、档案管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一站式”服务。

(八)切实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各级培训机构要针对企业需要参加职业培训的职业(工种)、对象、培训层次,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不断提高员工素质,为企业培养各类人才。

(九)加大《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推进力度,引导企业从业人员积极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对从事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的职业(工种),严格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对没有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保障部门要与企业尽快组织考核鉴定,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提供及时服务。国家规定90个需持证上岗的工种从业人员,必须全部参加相应工种的技能鉴定,取得劳动保障部印制的《职业资格证书》。实现培训率100%,持证率100%。

(十)结合我区煤矿企业现状,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煤炭部门要密切配合,突出抓好各类煤矿企业职工特别是井下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严格实行“先培训、后上岗”的就业准入政策,严格控制下井作业人数。对目前已在岗但没有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职工,一律不得下井作业。煤矿企业要与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对本企业职工的培训工作,确保职工限期达到上岗标准。

(十一)依法建立对职业教育和职工教育的投入保障机制,按职工工资总额1.5%足额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对从业人员技术素质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此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保证用于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对不能实施职业教育和职工培训的企业,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统筹收取其教育培训经费,列入财政专户,专项用于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代为培训其职工的费用。

三、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强化社会保险费征缴,逐步将民营企业职工纳入社会保险的“安全网”

(十二)各县市区政府作为扩面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按照“分类指导、渐次推进”的原则,逐步将民营企业纳入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力争在三年内使我市民营企业及其职工(含农民工)参保面达到90%以上。民营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的费基、费率、帐户管理、参保接续及其待遇计发,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十三)民营企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后,要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稽核缴费基数,严格按照规定程序,督促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同时要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为民营企业参保提供优质服务。

(十四)对以各种理由拒不参保缴费、未全员参保、瞒报漏报参保人数、缴费基数的民营企业,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行政处罚、媒体曝光等措施,强制其参保缴费;有能力缴费拒不按规定足额缴费的民营企业,限期整改,并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滞纳金。

(十五)2005年底全市民营企业参加养老保险的覆盖面要达到50%以上;2006年底达70%以上。2005年重点在全市所有大中型民营企业推行职工全员参保工作;2006年逐步延伸到其他较小的民营企业。

(十六)积极引导民营企业依法参加失业保险,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为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失业人员提供各项失业保险待遇。

(十七)按照民营企业所在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政策,引导民营企业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

(十八)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和《吕梁市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实施》规定,以煤焦矿山、化工、冶金和建材生产等高风险行业职工全员参保为突破口,带动其它企业,力争用三年时间在我市各类企业,全面推行工伤保险制度。

(十九)对完不成民营企业参保计划和缴费任务的县市区,将适当减少对该县市区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基金的拨付。养老金出现缺口,市级不予下拨调剂金,其缺口部分由县市区全额承担。对完成和超额完成计划任务的,按征缴保险费总额的规定比例,由政府对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经办机构进行奖励。

四、加大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力度,促进企业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切实维护企业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十)加大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力度,切实维护企业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的执法检查工作,重点加大对煤矿、非煤矿山、建筑、建材等行业的执法监察力度。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按照“三个必须”的规定(劳动合同签订率必须为100%,安全培训必须为100%,技术工种持证上岗率为100%)。对煤矿企业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侵害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要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依法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要向社会公开曝光,并依法追究当事人和有关企业法人的责任,以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五、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切实把这项工作抓实抓好

(二十一)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是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表现,是推进“一主三化”战略顺利实施的有力保证,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举措。市委、市政府对此高度重视,成立了专项工作领导组,协调指导这项工作的开展。各级各部门要提高对此项工作的重视程度,一把手要亲自抓,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落实责任人,切实把这项工作抓实抓好。

(二十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通过进一步强化基础管理,全面提高服务意识;充分发挥行政检查、行政督促和行政监察职能,加大对违法行为和举报案件的处理处罚力度。要按照“分类指导、渐次推进”的原则,制定科学合理的工作目标,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并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进行考核。

(二十三)工商部门要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年检时,对用工不规范和未参加社会保险的民营企业,应首先督促其进行规范后方可办理年检。

(二十四)煤炭、安全监督部门要对劳动用工不规范的煤炭企业不予复产验收,非煤矿山企业不得组织生产。

(二十五)工会组织要做好企业工会组织建立工作,帮助、指导职工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通过职代会和签订集体合同等监督制约手段,做好对企业执行劳动保障政策的监督工作,切实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责;要把企业执行劳动保障政策情况列入作为其法人代表和相关人员参加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劳动模范推选和对其给予表彰奖励的资格审查条件。

(二十六)新闻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积极报道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企业典型;对严重违反政策法规的企业,要公开曝光,公布处理结果。

二OO五年四月一日

主题词:企业劳动保障意见

抄送:市委各部委,市人大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吕梁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541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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