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1423LL00100/2005-00036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发文机关: 【吕政发[2005]98号】 成文日期:
标      题: 关于切实抓好非法拼装车和报废机动车强制解体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5年06月19日

吕政办发[2005]98号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切实抓好非法拼装车和报废机动车

强制解体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做好收购、拆解报废汽车工作,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307号令和晋政办发[200412号文件精神,确保全市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道路交通秩序良好,市政府对原老旧汽车更新改造领导组(简称汽更领导组)及办公室组成人员进行了调整,强化了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市直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各县市区相关单位要按照市政府今年36日全市安全工作会议精神要求,加大了执法力度,加强了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的监督管理,有力打击了非法拼装、购销、运输报废机动车行为,为了进一步抓好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从大局出发,进一步提高对打击非法拼装、报废车辆工作的认识。按照国务院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本县市区打击非法拼装、报废车辆工作的领导,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始终保持打击和取缔的高压态势,扎扎实实做好此项工作。

二、市经委作为吕梁市老旧汽车改造领导组具体办事机构,具体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法规,研究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协调解决报废汽车回收更新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监督检查报废汽车回收更新工作中相关部门的执行情况。市汽更领导组办公室要组织专人,对报废汽车拥有单位和个人及回收企业执行国务院“307”号令的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一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将会同纪检、公安、工商对其进行严肃查处。

三、市公安局要对全市所有报废、拼装、无牌无证、假牌假证机动车辆进行彻底清查,对达到报废标准的客运车、货运车和其他载人车辆进行重点查扣,并送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依法拆解、销毁;对所查扣的车辆及时分类造册登记,凡属在车辆管理部门注册过的车辆,要依照《汽车报废标准》进行报废确认,并按有关程序履行报废手续;对干扰和阻碍执法人员履行公务活动的不法行为要进行严厉打击。

四、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对全市非法回收、拆解、拼装报废机动车辆的市场、黑窝点进行有力打击和依法取缔。对被公安机关查扣,但未在车管部门注册过的车辆进行查对验证,对确认无牌无证、假牌假证的非法拼装车辆,无发动机号、无车架号、无任何手续的黑车进行没收,并按规定履行报废手续。

五、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报废汽车拥有单位、个人和执法单位及回收企业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报废回收过程中的违法违纪案件,对拍卖、抵资、赠送、调配报废汽车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处理。

六、回收部门要在市经委和各有关部门的领导和监督下进行工作。对经工商、公安交警部门确认的强制报废车辆,进行回收、拆解和公开销毁。

市汽更领导组要加强经常性监督检查,搞好部门协调,建立长效工作机制,成立稽查分队,加强重点路段的路检路查,坚决制止报废车辆和拼装车上路行驶,严厉查处非法出售、拼装、回收、拆解报废汽车的黑窝点,对触犯刑法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OO五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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