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423LL00100/2005-00039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发文机关: | 【吕政办发[2005]27号】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关于印发吕梁市2005年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和奖励办法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2005年06月19日 | |
吕政办发[2005]27号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吕梁市2005年安全生产
考核指标和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市直企事业单位:
现将《吕梁市2005年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和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吕梁市2005年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和
奖励办法
2004年,我市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文件精神,制定了吕梁市安全生产考核指标体系,各级、各部门层层分解安全生产考核指标,明确责任,有力地促进了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的落实,确保了我市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和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晋政办发[2005]8号文《关于2005年全省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和奖励办法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2005年吕梁市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和奖励办法如下,请认真执行。
一、安全生产考核指标
(一)市控制指标
全市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由绝对控制指标、相对控制指标和安全生产工作控制指标构成,以绝对控制指标和安全生产工作控制指标为主,相对控制指标为辅。
绝对控制指标为:
1、全市各类事故死亡人数(包括火灾、道路交通、工矿商贸、铁路交通四项合计)
2、工矿商贸企业死亡人数
其中:(1)煤矿企业死亡人数
(2)金属与非金属矿死亡人数
(3)危险化学品死亡人数
(4)烟花爆竹死亡人数
(5)建筑业死亡人数
(6)特种设备死亡人数
3、道路交通死亡人数
4、火灾死亡人数
5、水上交通死亡人数
6、农业机械死亡人数
7、渔业船舶死亡人数
8、3人及以上重大事故起数
相对控制指标为:
9、煤矿百万吨死亡率
10、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
11、亿元GDP死亡率
12、10万人死亡率
安全生产工作控制指标为:
13、关闭矿井完成情况
14、控制超能力生产和超入井人数作业
(二)各县市区安全生产考核指标
对各县市区确定的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包括控制指标和工作目标两部分。控制指标由绝对控制指标、相对控制指标和安全生产工作控制指标构成,以绝对控制指标和安全生产工作控制指标为主,相对控制指标为辅。
1、安全生产控制指标
绝对控制指标:
(1)各类事故死亡人数(包括火灾、道路交通、工矿商贸、铁路交通四项合计)
(2)工矿商贸企业死亡人数
其中:①煤矿企业死亡人数
②金属与非金属矿死亡人数
③危险化学品死亡人数
④烟花爆竹死亡人数
⑤建筑业死亡人数
⑥特种设备死亡人数
(3)道路交通死亡人数
(4)火灾死亡人数
(5)水上交通死亡人数
(6)农业机械死亡人数
(7)渔业船舶死亡人数
(8)3人及以上重大事故起数
相对控制指标:
(9)煤矿百万吨死亡率
(10)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
(11)亿元GDP死亡率
(12)10万人死亡率
安全生产工作控制指标:
(13)关闭矿井完成情况
(14)控制超能力生产和超入井人数作业
2、安全生产工作目标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所辖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县级人民政府要设立独立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乡(镇、街道办事处)设立安全生产监管站,村(居委会)要明确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并要保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所需的工作人员及经费。加强安全生产执法队伍建设。加大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安全监管工作要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驻地中央、省属企业、市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例会,由政府主要负责人召集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防范安全事故工作,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
(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要坚决关闭取缔非法和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矿、小厂、经营网点。要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积极推动安全生产许可、企业安全评估工作和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要组织有关部门对本地区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治理,采取相应对策、措施进行整改,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要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组织演练。
(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至少组织两次综合性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生产大检查要有组织、有布置、有检查、有落实,确保不走过场。
(5)特大事故发生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及时报告,积极组织抢险,不得隐瞒不报、漏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对发生的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认真调查,严肃处理,及时结案。
(6)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企业安全生产投入工作的监管力度,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督促企业按有关要求提取、使用各项安全经费。
(7)完成国家、省、市人民政府安排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三)市直有关部门考核指标
市有关部门考核指标由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部门、行业特点,分别制定。
二、安全生产考核指标的签订
市人民政府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市直有关重点单位签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将安全生产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乡(镇)、村及企业、班组、个人。市人民政府与市直有关单位签订了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不再与其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与市属国有重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纺织等工矿企业总公司签订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其他市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与其他市属重点企业签订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未与省有关部门签订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的中央驻晋企业、中央驻晋企业分公司(子公司)的所属单位、省属企业非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及其所属单位、市属企业,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与之签订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其它未与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有关部门签订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的各类企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有关部门与之签订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
三、安全生产考核指标的考核、奖励
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考核指标以及超能力生产或超入井人数情况实行跟踪检查和监督考核,每季度或每次检查结束以政府公告、简报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对亿元GDP死亡率、10万人死亡率和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等相对控制指标和关闭矿井情况等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因受有关部门统计时限和工作进展的限制,每年统计公布一次。
年终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成考核组,对本年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及重点企业完成安全生产考核指标情况进行考核。考核采用百分制进行,控制指标85分(其中绝对控制指标62分,相对控制指标8分,安全生产工作控制指标15分),安全工作目标15分。对考核得分在80分以上且未发生三人及以上重大事故和各类事故死亡人数未突破控制指标的县市区评为先进单位,得分在60分以上的为完成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单位。市有关单位及重点企业,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且死亡人数不突破控制指标的评为先进单位,得分在80分以上的为完成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单位。凡各类事故死亡人数控制指标在30人以上的县市区,一年内发生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的特大事故或发生两起死亡3人及以上重大事故为未完成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凡各类事故死亡人数控制指标在10—29人的县市区,一年内发生一起死亡6人及以上重大事故或两起3人及以上重大事故为未完成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凡各类事故死亡人数控制指标在9人以内的县市区,一年内发生一起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重大事故为未完成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实行否决。市有关单位及重点企业,一年内发生一起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重大事故为未完成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实行否决。
市人民政府对完成年度安全生产考核指标以及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1、对完成年度安全生产考核指标评为先进单位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奖励县市区人民政府5万元(其中县市区长、有关副县市区长每人1万元),并在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上予以表彰;对完成年度安全生产考核指标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奖励县市区人民政府3万元(其中县市区长、有关副县市区长每人0.5万元)。
2、对完成年度安全生产考核指标评为先进的市有关单位和市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分别奖励3万元,并在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上予以表彰。
3、山西离柳焦煤集团有限公司完成年度安全生产考核指标评为先进单位,奖励董事长、总经理、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每人2万元,企业在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上予以表彰;完成年度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奖励董事长、总经理、分管安全的副经理每人1万元。
4、对本年度评为全市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的(50名),每人奖励0.2万元。
5、对本年度在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安全生产创新和抢险救灾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先进单位奖励3万元。
6、对安全生产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奖励。
以上奖励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对未完成年度安全生产考核指标或工矿商贸企业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及单位,要进行通报批评,并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要求,安全生产实行一票否决,单位当年不能评为先进单位,负责人不能评为先进工作者,对有关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考核奖励制度制定本地具体的奖励办法,加大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奖惩力度,促进我市安全生产状况的进一步好转。
二OO五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