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423LL00100/2005-00041 | 主题分类: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管理 |
发文机关: | 【吕政发[2005]10号】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关于加强公物处置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拍卖管理工作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2005年06月19日 | |
吕政发[2005]10号
吕梁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公物处置和企业国有产权
转让拍卖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市直各企事业单位:
为了强化国有资产管理,促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进一步健全完善市场体系,规范公物处置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产权管理转让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3号)、国资发产权[2004]第176号、252号、268号文件精神及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现就加强公物处置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拍卖管理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公物处置实行公开拍卖制度
严格管理处置公物,规范公物处置程序,是保全国有资产、充分实现国有资产价值最大化、堵塞漏洞和防治腐败的重要举措。吕梁市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政策要求,对全市行政机关获得的罚没物品和赃物、邮政和运输部门获得的无主货物、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国有企事业单位按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物品,以及其他需要拍卖的公物,都要在财政局、国资委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后,按照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交由拍卖公司进行公开拍卖。
二、严格落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制度
为了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切实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实施转让时,转让方应当将产权转让公告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刊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及以上受让方的,转让方应当与产权交易机构协商,根据转让标的的具体情况,采取拍卖或者招投标的方式组织实施产权交易。采取拍卖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实施,各有关单位和国有企业要充分认识国有产权进场交易的重要意义,切实执行进场交易制度,促进企业国有产权“阳光交易”制度的建立完善。
三、认真做好产权交易机构选择确定工作
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是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管的重要措施,选择确定符合条件的产权交易机构是保障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范进行的重要前提,市国资委要切实履行职责,按照“摸清情况、立足规范、合理布局、利于发展”的原则,做好产权交易机构的选择确定,对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向社会公布其基本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市国资委要对本市产权交易机构的设立、运行管理、组织结构、交易系统及网络建设和监管措施等总体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全面了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进入产权市场的交易情况。同时严格按照国务院国资发产权[2004]252号文件制定的基本条件和组织工作要求,重新审查核准全市产权交易机构资格,对涉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进场交易机构,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由市、县两级国资监管部门从具备资格的产权交易机构中选择确定。相关职能部门也要加强对产权交易机构的审查管理,确保其规范运行。
原吕梁行署出台的吕行发[2004]27号文件有关公物处置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拍卖管理内容与本文不符的以本文件为准。
二OO五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