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1423LL00100/2005-00048 主题分类: 组织机构
发文机关: 【吕政发[2005]24号】 成文日期:
标      题: 关于印发吕梁市集中打击非法采矿专项斗争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5年06月19日

吕政发[2005]24号

吕梁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吕梁市集中打击非法采矿专项斗争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现将《吕梁市集中打击非法采矿专项斗争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OO五年四月六日

吕梁市集中打击非法采矿专项斗争

实施方案

近一段时期以来,在暴利的诱惑下,无证私开、超越批准范围开采、以采代探、关闭矿(坑)非法生产、采矿证逾期继续生产、不按开采方案要求乱挖滥采等非法采矿行为屡禁不止,在一些县市区还相当严重。究其原因,一是依法采矿意识不强;二是个别县乡村和相关职能部门责任心不强,监管不力,对非法采矿的打击不到位,对非法采矿者经济处罚多,刑事追究少;三是个别党员干部参与经营或充当保护伞问题未得到严肃追究。为了打击各种非法采矿行为,市委、市政府决定开展一次集中打击非法采矿专项斗争,以确保全市矿业秩序良好的态势。

一、指导思想

与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紧密结合,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打击非法采矿文件精神,以《矿产资源法》、《刑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部门联动,齐抓共管,通过抓捕一批、处罚一批、炸毁一批、处理一批,达到震慑一片的作用,促进全市矿业秩序健康发展。

二、打击范围及重点

全市范围内的各类非法采矿行为,重点是无证采矿、越层越界、以采代探等非法采矿行为。

三、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此次专项斗争的组织领导,确保专项斗争取得实效,市政府成立集中打击非法采矿专项斗争领导组(名单附后),并抽调专人成立联合督查组。各县市区也应成立相应机构,县市区、乡(镇)、村行政一把手和部门主要负责人为集中打击非法采矿专项斗争的第一责任人,要积极认真对待此次专项斗争,切实加强领导,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专项斗争顺利进行。

四、职责和任务

这次集中打击行动,在市集中打击非法采矿专项斗争领导组统一领导下,以县市区为单位组织实施。总体任务是:通过这次专项斗争,使全市范围内所有非法采矿得到严肃查处、彻底取缔。各级各部门职责如下:

县市区:负责本辖区集中打击非法采矿专项斗争的组织、领导和实施。

乡镇:负责私开矿的排查摸底并提供私开矿主的详细地址;组织对非法采矿实施取缔;完善乡、村非法采矿监控网络建设,确保监管责任落实。

国土:负责非法采矿排查名单的汇总核查;负责组织对违法开采矿进行井下实测、调查取证,对矿主实施经济处罚并向司法机关移送;配合乡镇政府对非法开采矿实施取缔。

公安:负责抓捕非法开采矿主,并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刑事侦察;负责收缴火工品并查处火工品来源及责任人;负责遣散私开矿务工人员。

煤炭:负责对煤矿开采进行督查,发现超层越界开采行为及时向国土部门移送,对关闭矿按六条标准实施关闭。

工商:负责对无照经营的矿主进行依法处理。

税务:负责对违法采矿者偷、漏税的稽查,根据规定从重处理。

供电:负责撤除私开矿、关闭矿一切供电设施;负责追查私开矿、关闭矿供电来源及责任人。

经委:负责取缔所有非法设立的路边及矿区煤场。

交警、运管部门:负责非法运输非法矿产品车辆的扣压处理。

煤运:负责通过全面经销,住矿、住厂、住场开票,切断非法矿产品的销售渠道。

纪检、监察:负责查处私开矿的黑后台、保护伞以及党政机关人员参与私开矿、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失职等违规违纪行为,按照有关文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检察院、法院:负责追究违法矿主的法律责任,做到应诉尽诉,应判尽判,从重从快。

五、方法步骤

本次行动采取先抓捕取证,后炸毁关闭的顺序进行。

时间安排,从2005410开始至2005720结束,为期100天。具体分五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410——415

市政府召开全市集中打击非法采矿专项斗争动员会,成立相应机构,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各部门职责。各县市区要分别召开动员会,成立相应机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明确目标责任。市直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和任务,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于415日前报市集中打击非法采矿专项斗争领导组办公室。

第二阶段:排查摸底(416——425

主要任务是全面排查,摸清底数,不留死角。由乡(镇)政府牵头,职能站所配合,组织村、组干部对辖区私开矿开展拉网式排查,以矿找人,核实矿主,填表登记。经乡(镇)长签字后报县市区集中打击非法采矿专项斗争领导组办公室,县市区集中打击非法采矿专项斗争领导组办公室核查无误后,由分管县市区长签字上报市集中打击非法采矿专项斗争领导组办公室。统计范围以200410月以后有生产行为的为准。

第三阶段:抓捕查处(426——610

根据排查出的非法采矿名单,以县市区公安局为主,联合乡镇、国土等部门对矿主实施抓捕,并收取10万元/矿保证金,对私开矿务工人员进行遣散,并登记造册。对矿主的抓捕要提前介入,与排查摸底同步进行,调查取证,依法实施经济处罚。经鉴定,构成破坏矿产资源罪的,由司法机关从重从快追究法律责任。纪检、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私开矿后台、保护伞和违规违纪人员,经委、煤炭、供电、煤运等部门要按责任分工,按期完成工作任务。各县市区要适时召开公处大会,对典型案件进行公开处理。

第四阶段:炸毁取缔(611——630

由各县市区统一组织专业爆破队伍,分片行动,对排查出的所有私开矿井全部按照六条标准实施炸毁、填埋,彻底取缔。

第五阶段:验收总结(71——720

各县市区要组织纪检、公安、国土、煤炭等部门组成验收小组,逐乡逐矿进行验收,于75日前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写出书面报告,报请市政府进行验收。77日起,市政府将派遣联合验收小组,分赴各县市区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完毕后,市政府将召开专项斗争总结大会,对成绩突出的县市区、职能部门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成效不佳、未能通过验收的单位,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六、几点要求

1、各级各部门要把这次专项斗争同当前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结合起来,以学习促进专项斗争,以专项斗争保证教育成果。

2、各级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尽职尽责。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结合实际尽快制定实施细则。乡镇政府作为所辖区域打击非法采矿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做好排查摸底的基础工作,不得瞒报、漏报。国土、公安等部门要严格执法,对非法开采矿主要全部抓捕归案,从重从快从严惩处。取证测量要限期完成。

3、加强督查,强化责任追究。检验这次专项斗争的最终标准是:非法采矿主得到应有的查处;私开矿井按六条标准予以取缔;公职人员参与经营或充当保护伞以及失职渎职者得到了严肃追究。市督查组要按照这一标准,不间断地深入各县市区进行明察暗访,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做出处理。自410起,凡经市督查组核实有私开矿仍在继续生产的,将严格按照国办发明电[20056号和晋政发[200444号等文件规定,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

4、实行定期汇报制度。各县市区打击非法采矿领导组办公室在第一、第二阶段要分阶段写出书面报告报市集中打击私开矿专项斗争领导组办公室。从第三阶段起,实行每周报告制度,汇总上报抓捕、查处、关闭等工作进展情况,对不能按时报告的将给予通报批评。

5、加强宣传,大造声势。报社、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单位要开辟专栏,跟踪报道,对这次集中打击行动中的典型案件,突出进行重点宣传,在全社会营造一种集中打击的强大声势。

6、落实经费,确保专项斗争顺利进行。所收缴的罚没款,要全部上缴财政,集中用于公安等部门的办案经费。另外,政府从罚没款中每矿再支出2万元用于炸毁填埋、井下实测、鉴定等工作。

附:1、吕梁市集中打击非法采矿专项斗争领导组

2、吕梁市集中打击非法采矿专项斗争排查摸底表

附件1

吕梁市集中打击非法采矿专项斗争领导组

组长:(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吴志国(市委常委、市公安局党委书记)

郭征(市政府副秘书长)

侯登斌(市监委副主任)

何玉田(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员:赵文才(吕梁煤矿安监办事处主任

郭建生(市经委副主任)

张海旺(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

耿万林(市财政局副局长)

张学明(市工商局副局长)

武福(市国家税务局副局长)

孟来茂(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局长)

郭跃进(吕梁煤运分公司经理)

高卫平(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陈明华(市中级法院副院长)

张雅明(市供电分公司经理)

梁恩明(市地方电力公司经理)

郭丙富(市交警支队队长)

段占奎(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段占奎兼任

近两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矿产品需求加剧,原矿开采效益大幅度提高,在暴利的驱使下,一些不法分子甚至部分党员干部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三令五申于不顾,疯狂掠夺国家矿产资源,给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的危害,已到了非重处不足以遏制的程度。为彻底迅速消除各种非法采矿行为,促进我市矿业经济秩序的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吕梁市集中打击非法采矿专项斗争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制止非法采矿的违法行为,巩固已取得的矿业秩序治理整顿成果,进一步促进我市矿业秩序根本好转。

OO五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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