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1423LL00100/2005-00051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管理
发文机关: 【吕政发[2005]26号】 成文日期:
标      题: 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5年06月19日

吕政发[2005]26号

吕梁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市直企、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省、市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我市组建了吕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市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代表市人民政府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为切实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重要意义

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客观要求。建立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统一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制,才能使企业的所有者真正到位,才能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才能消除计划经济形成政企不分的弊端,使企业成为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

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是保证国有资产安全的迫切需要。长期以来,由于企业隶属关系不同,国有资产分头管理,宽严不等,在企业经营和改制中,国有资产损失和流失时有发生。理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由一个部门、用统一的制度进行管理,是保证国有资产安全的治本之举。

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是建立现代产权制度的必然要求。对国有企业进行改组改制,将中小企业进行民营化改组,把大中型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是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前提条件之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政府要组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并从人员、经费、政策上予以大力支持;各相关单位,要积极配合,做好职能划转、企业单位隶属关系变更、材料移交、相关手续变更登记等工作。

二、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一)我市实行由市人民政府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

市县两级政府分别设立市、县两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为政府直属特设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行使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与县市区经贸局一套机构,两块牌子。

政府其他部门、机构必须实行政企分离,不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二)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授权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统称所出资企业。

国资委所出资企业,由本级人民政府或授权国资委确定、公布,并报上级国资委备案。

所出资企业依法享有企业经营自主权,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三)市、县两级国资委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1、依法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

2、指导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

3、依照有关规定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监事会或者监事;

4、依照法定程序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

5、建立和完善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

6、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7、履行出资人的其他职责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建立完善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管理体制

(一)市、县两级国资委依照有关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负责人:

1、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及其他企业负责人;

2、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并向董事会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的任免建议;

3、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控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推荐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人选,并向董事会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人选的建议;

4、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参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

5、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对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的任免、考核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二)国资委要建立健全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负责人选任制度,并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选拔任用所出资企业的负责人。

(三)国资委可以根据需要,向社会公开选聘所出资企业中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四)国资委要按照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考核结果与兑现奖惩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对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制度,与其任命的企业负责人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和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对经营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决定对企业负责人的奖惩。

(五)国资委要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的激励约束机制,制定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办法。

四、建立完善所出资企业重大事项管理体制

(一)所出资企业的下列重大事项报同级国资委审核批准:

1、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

2、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

3、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或者发行公司债券;

4、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重大投融资计划;

5、国有股权转让;

6、在增资扩股中全部或者部分放弃国有股认股权;

7、在上市公司配股中全部、部分放弃国有股配股权或者采用增发股票、定向吸纳其他非国有资本投资入股等方式,导致国有股比例下降;

8、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处置重大有形资产或者无形资产,企业转让或开发房地产、转让矿产资源开采权;

9、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工资分配总额;

10、对外提供担保或向本企业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非对等担保;

11、市政府公布的政府采购目录当中的采购事项,企业资产捐赠事项;

12、市人民政府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13、所出资企业投资设立的子企业的重大事项,依照上级政府和本市有关规定审核批准。

(二)所出资企业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由国资委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1、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或者解散;

2、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

(三)所出资企业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向国资委报告:

1、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超过市国资委规定限额的资产托管、承包、租赁、买卖或者置换活动;

2、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企业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

3、重大会计政策变更;

4、涉及企业资产的仲裁、诉讼或者企业资产被有关机关和单位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强制措施;

5、产品被外国或者地区列入反倾销调查目录;

6、企业负责人因被采取人身强制措施或者健康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

7、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国资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向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派出股东代表、董事,参加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

在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决定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任免企业负责人等重大事项时,国资委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事前向国资委报告,按照国资委的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及时将其履行职责的有关情况向国资委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应附有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纪要。

(五)国资委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协调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兼并破产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企业下岗职工安置等项工作。

五、建立完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制度

国资委要加强和完善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和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一)下列资产应当界定为企业国有资产:

1、上级政府和本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或者单位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重要的基础设施、自然资源等向企业投资所形成的国家资本金;

2、企业运用国家资本金所形成的税后利润留给企业作为增加投资的部分,以及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

3、国有企业用于投资的减免税金;

4、由国家承担投资风险,用借入资金投资开办的企业所积累的资产;

5、用国有资产兼并、购买其他企业或者其他企业资产所形成的产权;

6、应当依法界定为企业国有资产的其他资产。

(二)国资委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进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并建立健全产权登记档案制度,定期分析和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状况。

(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在进行改制、分立、合并、破产、解散、产权转让、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或者资产转让、拍卖、收购、置换时,必须依法采用公开招标投标的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国资委对资产评估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审核确认。

(四)国资委组织所出资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并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审核确认。

(五)国资委对企业国有资产的存量、分布、结构及其变动和运营效益等基本情况进行统计,以掌握企业国有资产的基本情况和运营状况。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依照国资委的规定,提交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和国有资产经营报表等有关资料。

国资委要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指标评价体系,对企业国有资产的运营状况、财务效益、偿债能力、发展能力等情况进行定量、定性对比分析,作出准确评价。

(六)国资委应当建立和完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制度。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必须通过依法批准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不得私下交易。

(七)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的收益纳入本级预算管理。

国资委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国有资产收益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按照优化国有经济布局的要求,编制再投入预算建议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八)国资委应当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及当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审核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投融资规划,对企业的投资方向和投资总量进行监督管理。

(九)所出资企业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时,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国资委协调处理。

(十)所出资企业监事会依法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以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等进行监督,并向国资委提交监督检查报告。

派驻监事会的企业召开董事会和研究企业改革发展、年度财务预决算、重要产权变动和重要人事调整等重大事项的会议,必须邀请监事会成员列席;同时要如实向监事会报告重大事项,并定期报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十一)国资委可以根据需要,向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派出总会计师或者财务总监,对该企业的财务状况和运营效益进行监督。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定期向国资委报告财务、生产经营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

(十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接受审计等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财务、审计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完善科学决策机制,强化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工作。

(十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设置企业总法律顾问,作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企业法律事务的管理。企业法律顾问有权对损害企业合法权益、影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企业损害出资人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

(十四)国资委应当建立健全所出资企业负责人重大决策失误的责任追究制度,明确企业负责人在履行职责时,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给企业国有资产造成损失应当承担的责任。

六、正确履行国资监管职责,依法追究行政法律责任

(一)国资委不按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或者违法干预所出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未按照规定向国资委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并对其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者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任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

七、其他事项

(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权利和义务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实施意见的规定执行。

(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执行。

(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工会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政府未授权国资委监管的企业,由其原主管部门在国资委指导下进行改组改制。改组改制后形成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纳入国资委监管范围。

(五)本实施意见施行前制定的有关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依照本实施意见的规定执行。

(六)本实施意见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并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二OO五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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