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1423LL00100/2005-00052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发文机关: | 【吕政发[2005]30号】 | 成文日期: | |
| 标 题: | 关于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2005年06月20日 | |
吕政发[2005]30号
吕梁市人民政府
关于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
离石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市直企、事业单位:
为了改善吕梁市区环卫设施,加快生活垃圾处理步伐,提高垃圾处理质量,净化城市人居环境,2003年原离石市人民政府按照晋政办发[2003]5号《关于贯彻落实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精神,以离政发(2003)第45号文件出台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方案,已从二00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吕梁撤地改市后,市、区两级建设系统进行了整合,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主体发生变动,原离石区市容环卫局归并到市建设局,收费主体成为市建设局所属的环卫部门。为便于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的顺利开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原离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所核定的征收标准、范围及有关收费政策。请各单位、各部门遵照执行。
附件:吕梁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具体征收办法
二OO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件
吕梁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具体
征收办法
一、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范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民、暂住人口、工商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个体工商户、长途客运车辆、公交客运车辆、出租车辆及非营运车辆(不包括摩托车)等,都必须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1、城市常住居民4.5元/户·月;城市暂住人口2元/人·月。
2、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0.2元/平方米·月。
3、饮食业、娱乐场所:建筑物1.2元/平方米·月;院子0.6元/平方米·月。其它经营门店:建筑物1元/平方米·月;院子0.4元/平方米·月。
4、集贸市场0.5元/平方米·月;摊点0.5元/平方米·日。
5、酒店、旅店、招待所1元/床·月。
6、长途、公交客运车辆2元/座·月;出租车5元/辆·月;非营运车辆(摩托车除外)2元/辆·月。
7、建筑工程废土及锅炉炉渣30元/吨。
三、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方式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征收,其收费方式可由内部设立的专门收费机构收取,也可委托物业管理、银行等有管理或服务职能的单位,与房费、水费、电费、煤气费等一并征收,还可委托街道办、乡镇或其它社区组织代收。代收手续费控制在5%以内。
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使用和管理
收取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全部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等费用支出,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也可用于投资在建的生活垃圾设施建设,但在建项目必须在三年内建成并投入运营。市建设局对收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制度,收费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专用收费票据。《收费许可证》由市物价局核发,市环卫部门要定期向市物价局、财政局报送生活垃圾处理费收支情况。市物价局、财政局要加强对垃圾处理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五、有关政策规定
1、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后,取消环境卫生有偿服务费及其他与生活垃圾处理相关的收费项目,切实减轻企事业单位和居民的不合理负担。
2、已实施物业管理收费的,在物业管理收费标准中扣除已计入垃圾处理收费的相关费用。
3、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减免生活垃圾处理费。
4、对于严重亏损企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缓交生活垃圾处理费,但不得免交,缓交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逾期不交的应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对缓交企业要予以公告。
5、对下岗自谋职业者和城市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凭有效证件减半征收;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户和生活困难的低保户,凭有效证件可予免征。
6、市环卫部门要继续通过提高设施水平,强化服务手段,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市建设局要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的监督管理,对达不到处理标准和服务质量的,应责令其改正。市环保局要加强对垃圾处理设施周围环境质量的监测检查,对处理不达标造成二次污染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7、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是环境保护的重要经济手段。城建、环卫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在全社会树立“谁污染、谁付费”的环境消费观念,有效增强人民群众的环境卫生意识,引导群众正确认识、充分理解和支持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实施。
六、本通知从二00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