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1423LL00100/2005-00091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发文机关: 【吕政办发[2005]182号】 成文日期:
标      题: 关于加强煤矿、非煤矿山企业用工劳动合同签订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5年11月08日

吕政办发[2005]182号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煤矿、非煤矿山企业用工劳动合同签订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吕梁,根据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煤矿、非煤矿山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的有关规定,针对我市煤矿、非煤矿山企业用工劳动合同签订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本着对人民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煤矿、非煤矿山企业劳动合同专项治理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省政府要求,煤矿、非煤矿山企业用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必须达到100%。全市煤矿、非煤矿山企业,只要有用工行为,不论期限长短,必须与每个务工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将所签订劳动合同发放到每个员工手中,并严格履行。不得漏签一户企业,不得漏签一名职工。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搞好劳动合同签订工作。县市区政府要加大督促落实力度,使劳动合同签订工作真正落在实处。

二、劳动合同的签订要按规定程序办理。即:煤矿、非煤矿山企业与职工要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认真签订劳动合同,做到人与合同一一对应,一人一合同,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形式代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订后15日内,由企业报送所属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鉴证。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送所属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鉴证。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市营以上煤矿、非煤矿山企业的用工劳动合同,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直接审查鉴证。

三、各县市区对所属煤矿和非煤矿山企业的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要实行包片管理,责任到人。包片责任人要对所包范围内的煤矿、非煤矿山企业的劳动合同签订情况逐户逐人清查落实。

四、市、县两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对煤矿、非煤矿山企业的监督检查。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随时直接进入上述企业进行监察,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以封闭(挂牌)等借口和理由,拒绝、阻挠和干扰检查,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五、要加大劳动保障行政执法力度,对不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签订率不达100%的用工单位,要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423号)第三十条规定,依法从重处罚。对拒绝整改的用工单位,除依法进行经济处罚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建议县市区人民政府对该企业进行停产整顿。对检查中发现的非法用工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建议县市区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7日内将停产整顿和取缔结果,书面向市政府报告,同时抄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六、各级煤炭、安监、国土、工商、公安等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要积极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搞好煤矿、非煤矿山企业用工的劳动合同签订工作。

七、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大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力度。

八、对其他行业的劳动用工管理,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OO五年十月八日

主题词:矿山企业用工合同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中级人民法院。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5年10月8日印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首页  |   网站地图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吕梁市政府政策研究和信息服务中心承办   

技术支持:吕梁市政府政策研究和信息服务中心  地址:吕梁市离石区永宁中路9号

版权所有:吕梁市人民政府网  晋ICP备06004910号-1  网站标识码:1411000003

晋公网安备 141100020001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