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1423LL00100/2005-00082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发文机关: 【吕政办发[2005]165号】 成文日期:
标      题: 关于印发吕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5年11月11日

吕政办发[2005]165号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吕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吕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吕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和山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会议精神,保护好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推动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特制定《吕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施方案》。

一、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工作目标、指导方针和工作原则

工作目标:通过由政府组织实施推动的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备的、有吕梁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在全社会形成自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实现保护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网络化、制度化,使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并得以传承和发扬。

指导方针: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坚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真实性和整体性,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防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误解、歪曲或滥用。在科学认定的基础上,采取有力措施,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全市得到确认、尊重和弘扬。

工作原则: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长远规划、分步实施;明确职责、讲求实效。

二、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对象、保护范围、保护方式与实施内容

保护对象: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对象主要是指在广大人民群众中世代传承、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

1、文化表现形式,即各种门类和形态的传统民族民间文化,如民间文学、民间音乐、民间舞蹈、民间美术、戏曲、曲艺、民间工艺、民俗礼仪等。

2、文化空间,指按照民间传统习惯的固定时间和场所举行的传统的、综合性的民众民间文化活动。如庙会、传统庆典等。

保护范围:

1、口头传统: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载体的语言,即民间文学(口头文学),指在民众中长期口耳相传的神话、传说、史诗、叙事诗、故事、歌谣、说唱等传统语言艺术以及与之相关的表演活动。

2、传统艺术:包括传统的音乐、舞蹈、美术、戏曲、曲艺、杂技等各种民间艺术和传统表现形式。

3、民俗活动、礼仪、节庆:指广大民众世代传承的民俗生活、人生礼仪、岁时活动、节日庆典、传统仪式和礼俗、民间体育和竞技,以及有关生产、生活的其他习俗。

4、有关自然界、宇宙和社会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指民众在长期生产、生活实践中创造和积累的有关自然界、宇宙和社会的知识,例如:关于时空观、天文、地理、历法、气象等方面的知识;传统农业的相关知识;生态知识与环境保护实践;传统养生、健身和医疗知识等。

5、传统的手工技艺:指器具制作、民居建筑、陶瓷、织染、金属工艺、造纸、印刷、酿造等传统手工技艺。

6、与上述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保护方式:

1、对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种类、效益、分布情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普查,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各种方式,对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建立档案和数据库。

2、制定评审标准,经过科学认定,建立吕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并由吕梁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3、加强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认定、保存和传播。要组织各类文化单位、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及专家学者对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研究,并在真实记录的基础上进行展示、出版和保存。

4、建立吕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保护区,对原生态文化保存较为完整并具有特殊价值和浓郁特色的文化区域,进行动态的持续性保护。

实施内容:

1、制定市、县、乡(镇)三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保护制度、保护体系。

2、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传承单位)的认定和培训机制,通过采取命名、授予称号、表彰奖励、资助扶持等方式,鼓励代表作传承人进行传习活动。

3、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的保护,提高全社会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4、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专业队伍,培养一批专业知识精湛、具有奉献精神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者。

三、组织机构

(一)建立市局际联席会议制度,统一协调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局际联席会议由市文化新闻出版局、发改委、教育局、财政局、建设局、文物旅游局、民族宗教事务局、文联组成。文化新闻出版局为市局际联席会议牵头单位。办公室设在文化新闻出版局,负责日常工作。

(二)成立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组。(名单附后)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策法规建设。

研究制定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地方法规和政策,为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供法律保障。

(二)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

市财政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重大项目的保护和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资料与实物的征集与收购;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培养与资助;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保护区保护补助和个别特殊贫困地方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均应设立相应的专项资金,通过政策引导等措施,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团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行资助。

专项资金的使用要参照财政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严格费用核算,提高使用效益。

(三)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职责明确、运转协调的工作机制。

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建立协调有效的保护工作领导机制。各级文化部门要切实担负起责任,积极主动与财政局、发改委、教育局、民政局、建设局、文物旅游局、宗教局等有关部门加强沟通与合作,同时要调动和发挥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研究制定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进行社会化科学管理。

(四)注重科研成果和现代技术的应用。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要按照国家、省的工作标准规范,充分发挥专家委员会的咨询、论证和专业指导作用,充分利用各项科研成果,加强现代技术运用,建立保护档案资料数据库,积极推动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手段和工作方式的创新。

(五)加大人才培养力度,加强队伍建设。

制定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教育、培育计划,分级、分期、分批对有关管理人员、专业人员和传承人进行教育和培训,特别要培养一批懂专业、善管理的复合型人才,建立一支素质较高的保护工作专业队伍。

(六)加强宣传教育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各种媒体,采用多种方式,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工作,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知识,激发和培养全社会的保护意识。附件:1、吕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制度2、吕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局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3、吕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组名单附件1吕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制度市文化新闻出版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市文物旅游局市文联

为贯彻党的十六大关于“扶持对重要文化遗产和优秀民间艺术的保护工作”的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现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制度,统一协调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一、局际联席会议的职能

(一)拟订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审定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

(二)协调处理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涉及的重大事项;

(三)审核上报省级、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名单,审定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其他工作,重大问题向市政府请示、报告。

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局际联席会议由市文化新闻出版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文物旅游局、市民族宗教局、市文联组成。

文化新闻出版局为局际联席会议牵头单位,文化新闻出版局局长任局际联席会议召集人,文化新闻出版局副局长任局际联席会议成员兼秘书长。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任局际联席会议成员。

各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赋予的职能开展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文化新闻出版局社会文化科,负责日常工作。

三、局际联席会议工作规则和要求

(一)局际联席会议定期召开例会。根据需要或按照领导同志指示,可临时召开会议。会议的议题主要包括: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关于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指示精神;研究、协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政策措施和建议;审议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名单,上报市政府。

(二)局际联席会议讨论达成的意见要形成会议纪要,印发局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会议所决定的事项,按照各成员单位职能,分工负责,具体落实。

(三)各成员单位应积极参加局际联席会议,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局际联席会议的作用。附件2吕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局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人:杜旭华(市文化新闻出版局局长)

成员:王伯瑞(市文化新闻出版局副局长)高玉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康二平(市教育局副局长)耿万林(市财政局副局长)郭明水(市建设局副局长)赵林泉(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副局长)任建明(市文物旅游局副局长)闫广聪(市文联党组书记)

秘书长:王伯瑞(兼)附件3吕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专家组成员名单

组长:徐晋岗市文化新闻出版局社文科科长、副研究馆员

副组长:闫星明市群众艺术馆馆长、副研究馆员

成员:(以姓氏笔划为序)

文井原市艺校副校长、国家二级导演

刘维颖原市文联副主席、一级作家

李三处原市文联副主席、一级编剧

何守法原汾阳市文化馆馆长、副研究馆员

苏俊琪市地方编纂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编审

原清祥原市戏剧创作研究室主任、二级舞台美术设计师

康树东原市群众艺术馆副馆长、副研究馆员

康序柳林联盛中学校长、教授

彭化高原市文联主席、研究馆员

雷守直原市艺校副校长、国家二级导演主题词:文化保护方案通知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5年8月24日印发吕政办发[2005]160号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市直事业单位:

《吕梁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二OO五年八月十五日吕梁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履行财政职能,强化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的评审和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预、决算行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财政厅《山西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晋财建[2001]30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我市实施的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包括与工程配套的设备订购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管理部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招标标底、工程价款的结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审查的行为。

第四条市财政局是全市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机构)是财政投资评审的具体实施单位。

第五条市财政局要加强对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财政投融资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机制,实行“先评审,后下预算”、“先评审,后招标”、“先评审,后拨款”,“先评审,后批复决算”的制度。

第六条财政投资评审范围:

(一)财政预算内各项建设资金安排的建设(含维修、装修)项目;

(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

市财政局根据预算编制和执行的要求,确定每年的评审任务。

第七条财政投资评审内容:

(一)项目建设基本程序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项目招标标底的合理性;

(三)项目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

(四)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五)项目单位执行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的情况;

(六)材料、设备定价合理性及执行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况;

(七)需要评审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财政投资评审方式:

(一)对项目概、预、决(结)算进行全过程评审;

(二)对项目概、预、决(结)算进行单项评审;

(三)对财政建设性资金进行专项检查;

(四)对财政投资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第九条财政投资评审程序:

(一)根据评审任务制定评审计划,从财政投资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安排项目评审人员;

(二)通知项目建设单位提供评审所需的资料清单,并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

(三)进入项目建设现场踏勘、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四)对项目建设内容按有关标准、定额、规定逐项进行评审,确定合理的工程造价;

(五)审查建设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

(六)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向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核实、取证;

(七)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评审初步结论,项目建设单位应对评审初步结论提出书面意见;

(八)根据评审初步结论及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出具评审报告;

(九)按规定时间、程序和内容报送评审报告。

第十条市财政局在财政投资评审中履行下列职能:

(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工作;

(二)确定评审项目,提出评审的具体要求;

(三)协调评审机构在评审中与建设单位、项目主管部门等方面的关系,参与项目评审招标和工程设备采购审定工作;

(四)根据工作需要,市财政局可将一些投资评审项目,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审或抽查复核,并按规定付费;

(五)审核批复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确认的评审结果进行处理;

(六)安排项目资金的专项检查,对检查结果进行处理;

(七)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根据需要对评审结论进行抽查复核;

第十一条市财政局应将评审机构的评审结论作为下达预算、拨付建设资金、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市财政评审机构的主要职能:

(一)评价审查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的概、预、竣工决(结)算,受市财政局委托,参与项目评审招标和工程设备采购审定工作;

(二)评价审查项目的完成情况;

(三)根据纪检、监察、财政局查办财政性投资项目中违法违纪案件的需要,提供评审报告;

(四)开展政府财政投资政策、项目管理研究,基建财务管理、投资风险、投资效益分析,为实施财政投资政策和宏观调控决策提供基础信息服务;

(五)受市财政局委托,配合建设项目有关管理部门进行工程造价控制,工程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工作;

(六)在确保财政投资评审任务按时完成的情况下,经市财政局批准,可以接受社会委托的非财政投资评审业务;

第十三条财政评审机构应按下列要求组织评审:

(一)组织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执行财政部、山西省财政厅、市财政局制定的投资评审操作规程,独立完成评审任务,但对一些专业性强,工作量大,自身技术难以完成的评审项目,确需与中介机构合作完成的项目,须征得市财政局同意。

(三)按要求提交评审报告。评审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范围、评审程序、评审内容、评审结论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及对策和建议。评审报告要做到内容完整,结构合理,观点明确,用词适当,格式规范。评审报告须经评审参与人员集体讨论签名,评审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字,并报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加盖评审中心公章出具。其中评审结论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是否符合基本建设程序,项目是否符合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等基本建设管理制度,项目是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确定建设项目投资额。

(四)财政性投资评审不得向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对其他资金投资的项目评审所需费用,由评审机构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

(五)建立严格的项目评审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的情况,作好评审工作底稿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

(六)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相互制约,并接受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七)投资评审机构因过失或故意提供内容虚假的评审报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在接受财政投资评审中应履行的义务:

(一)向评审机构提供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积极配合评审机构核实问题做好调查取证工作,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建设项目预算评审报告将作为鉴定工程合同、办理工程拨款、贷款和竣工工程决算、实施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和监督的依据;

(四)对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初步结论,自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签字盖章。逾期不签署意见的,视为同意评审结论。

第十五条财政投资的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必须进行招投标。严格按照招标、投标管理程序组织实施,工程项目标底必须报经财政部门进行评审以确定其招标标底的合理性.

第十六条对项目建设单位拒不配合或阻挠投资评审工作,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的,市财政局将予以通报批评,暂停拨付财政资金。

第十七条对财政投资评审中发现的项目建设单位存在的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由市财政局核实后,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予以处理;对审减(增)的资金,按有关规定予以核减(增);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建设单位不得进行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建设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财政部门不予核拨建设资金;对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市评审机构对县市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进行业务指导。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10月1日起实施。

主题词:财政投资管理办法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委,市人大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5年8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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