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423LL00100/2005-00097 | 主题分类: | 其它 |
发文机关: | 【吕政发[2005]42号】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2005年11月11日 | |
吕政发[2005]42号
吕梁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从源头上防止新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现象的发生,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为目的,深入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清欠的政策规定,加快清欠进程,加大清欠力度,建立健全各种长效防止拖欠的机制,协调、保障市场各方主体和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努力营造吕梁建设事业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基础。
二、目标任务
健全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从源头上防止新的拖欠发生,完成现有拖欠的彻底清理。
三、保障措施
要坚持清理与防范并重的原则,突出工作重点,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制度,实行责任追究。
(一)强化行政制约,促进现有拖欠的清理。
1、对有拖欠工程款行为的业主,在新建或续建工程项目时,采取各种行政制约措施,促其清理。一是对业主有拖欠工程款行为的新建项目,发改委不得批准其新的立项,国土部门不得批准其用地,建设部门不得批准其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待其清理拖欠后,方予准许;二是对业主有拖欠行为的已开工项目,建设部门要暂扣其施工许可证,停止施工。如系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准予其商品房的预售许可,待其清理拖欠后,方可复工或预售;三是对已竣工但未交付使用的项目,工程款未付清之前,建设主管部门不予竣工验收备案。如系房地产开发项目,房产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证书,待其清理拖欠后方可验收备案和办理房产权证书;四是工程竣工后,不得借故拖延决算。业主对工程决算的审查时间不得超过30天,财政审计部门对决算的审查时间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延长审查时间,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逾期没有审查结论的,竣工决算按监理单位或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认定的施工企业决算资料为准。
2、无条件及时支付拖欠农民工的工资。对于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而拒不支付者,可取消其承建新的工程项目资格,情节严重的,建议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其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的处分。项目经理有责任者,建议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因发包单位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单位或个人而造成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发包单位负责清理。
(二)实行工程款支付保证金制度,防止新的拖欠发生。
1、市、县两级发改委在审理建设项目的可研报告时,要严格审查其资金来源、筹措方式,资金不落实者不予批准立项。
2、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防止因超规模、超标准,出现超概算而形成拖欠款问题。
3、各级建设部门要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跟踪监督,发现业主不能按规定支付工程款时,暂扣施工许可证,责令停工,防止形成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
4、实行建设工程资金专户储存的专项管理制度。建设单位要将数额为当年竣工的建设工程总额的50%以上、跨年度竣工工程总投资的30%以上的资金存入储存专户后,方可开工建设。以后根据工程进度要求,及时向储存专户注入相应的资金,保证按合同、按进度及时支付工程款。储存专户资金为特定工程专用,不得挪作它用。建设期间,专户保留金额不得少于项目总投资的10%。工程竣工后专户要按规定留取质量保证金。此项制度由金融监管机构及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5、实行农民工工资专项保证金制度。建设项目开工前,施工企业要将承包额的5%-10%存入专门账户,作为农民工工资专项保证金。使用农民工的建筑企业要在全市指定的建设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帐户,该帐户一经设立,不得擅自变更,变更需得到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该帐户只能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由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专户资金进行监管。开户银行负责监控建筑企业工资专户上的资金保有量,发现资金保有量不足,及时通知开户企业补足专户资金,如发现企业有私自违规转移专户等问题,要及时通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规范合同管理,保障企业和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建设工程项目各方主体,要依法建设,规范合同管理,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及时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和支付工程款。施工企业承揽工程前要进行充分的项目风险评估,要明确合同中的工程支付时间和支付形式,严禁承诺垫资施工,把好合同签订关;要加强工程质量和工期管理,不给拖欠留下借口。施工企业要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劳动报酬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并在开工后1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劳动部门进行用工备案。对不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或采取欺诈和威胁手段签订不公正合同的施工企业,要依法严肃查处,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四)建立惩戒机制,约束建设行为。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建立健全各种监督管理机制,推进诚信建设。工商部门在评价企业信用时,要把按规定兑现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作为重要的信用要求,科学评价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状况,完善业主、建筑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要将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和市场监管结合起来,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清出制度。银行和会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为业主出具资信证明要严肃认真,发现抽逃资金问题的银行要承担连带责任,弄虚作假的中介机构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银行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施工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要降低授信额度或不予授信,不为其项目贷款。建筑业行业协会要引导企业自觉抵制业主的不合理要求,防止不正当竞争。质量监督、工程监理、造价咨询等机构也要依法行使职责,共同帮助企业解决好拖欠工程款问题。要逐步推行项目代建制,采取建设工程保证担保办法,有效规避工程风险。
(五)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加快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
各级政府要支持、引导法律服务机构为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对于经济确有困难的农民工,可请求法律援助,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准确地向人民法院提供业主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信息,帮助和引导施工企业通过法律手段解决拖欠工程款的问题。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采取措施,协助人民法院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诉讼时间和判决后执行等方面的问题。法院在受理了此类案件后要尽快立案,从重、从快处理,切实维护施工企业和农民工正当的合法权益。
四、几点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级政府和市直有关项目管理部门一定要把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建立农民工工资长效机制列入议事日程,对已经出台的规定、办法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没有制定的尽快建立健全,真正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
(二)狠抓落实。各县市区政府及市直有关职能部门的主要领导要认真负责,精心组织,统筹安排,按照市政府统一要求,保证所在地区、部门的清理拖欠工作得到落实。要抓住重点,进一步明确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的责任,根据项目建设资金来源,谁承诺、谁偿还。各县市区政府承诺投资不到位的,由各级政府负责解决。市、县两级政府各部门承诺及单位自筹资金不到位的,由各部门及项目单位负责解决。各级政府要采取必要的鼓励和限制措施,对一些特殊困难的地方也要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帮助,以确保清欠工作的有效落实。
(三)严格责任追究。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省有关规定和要求,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认识不到位、责任不明确、工作不得力、督促不及时,造成不能按时完成本县市区、本单位、本部门清欠任务的责任人要严肃追究其行政责任。
二00五年六月十七日
主题词:建设资金工资意见
主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5年6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