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423LL00100/2006-00008 | 主题分类: | 其它 |
发文机关: | 【吕政发[2006]52号】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意见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2006年11月24日 | |
吕政发〔2006〕52号
吕梁市人民政府
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全省农民工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解决农民工问题,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紧紧抓住农民工面临的突出问题,着力完善相关政策和管理服务体系,消除对农民进城务工的歧视性规定和体制性障碍,推进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大力加强公共就业管理服务体系建设,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就业制度;健全完善执法监督机制,依法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护和调动农民工的积极性;建立惠及农民工的城乡公共服务体制和制度,拓宽农村劳动力异地转移与就地转移的就业渠道,逐步建立起农民工管理服务的长效机制,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推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
二、全面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切实清理和防止农民工工资的拖欠问题。
1、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对农民工要实行“同工同酬”,全面建立和推进工资支付监控制度,确保农民工工资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2、清理历年拖欠农民工工资。认真对历年拖欠的情况进行摸底排查,采取有力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清理历年拖欠的专项治理,在2006年12月底前全面清理历年拖欠农民工工资。
3、严格执行保证金制度。在建筑领域继续执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在煤炭、冶炼、化工、建材、交通运输、服务等农民工相对集中的领域执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同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并在发生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和不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时,由劳动保障部门监督启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及时为农民工发放拖欠的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4、依法打击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要开辟电话、来信、互联网、见面四条举报渠道,建立快立案、快调查、快处理、快结案的快速反应机制,对每件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全部做到“四清”,即拖欠主体清、拖欠对象清、拖欠数额清、解决措施清。强化劳动保障执法力度,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大的单位要依法严厉查处,将其列入不诚信企业如实向社会公布,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被列入不诚信名录的建筑企业,两年内不得参与工程投标,情节严重的要吊销营业执照,并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认真落实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促进农民工工资合理增长。严格监督用人单位执行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切实改变农民工工资偏低问题;建立严格的企业内部分配制度,职工的工资总额要同企业的经济效益挂钩,农民工的工资同所在岗位的个人贡献挂钩,切实做到市民和农民一个样;建立企业和职工代表双方集体协商谈判制度,合理确定农民工的工资水平和年度增长水平,促进农民工工资的合理增长。
四、积极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加强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指导与监督。所有用人单位在招用农民工时,必须与农民工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建立明确的劳动关系。对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责令其补签;逾期仍未补签的,要依法处理。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三年行动计划,在2006年-2008年三年内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率达95%以上,其中煤炭和建筑企业达100%。
五、指导和监督企业改善职业安全卫生环境,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和单位要尽快整改。用人单位在招用农民工时,必须严格落实职业安全卫生制度,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避免职业病对农民工的危害。对新招用的农民工须告知安全、职业危害事项,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高危行业和特种作业的农民工要进行专门培训,实行持证上岗。要在农民工中广泛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健康体检等活动。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防重大职业安全事故发生。对各企业执行国家安全和劳动保护规程及标准的监督检查面要达到5%以上,尤其是煤炭、建筑企业和职业病多发行业,对农民工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要建立经常性检查制度。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三同时”审查验收比例要达到100%。
六、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权益,严厉查处违法行为。
1、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民主政治权利。加强民主政治建设,确保农民工充分有效地行使民主政治权利。用人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要有农民工代表参加,使农民工能够参与企业决策、管理。农民工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在组织换届选举或决定涉及农民工权益的重大事务时,应及时通知农民工,并通过适当方式让其行使民主权利。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评定技术职称、晋升职务、评选劳模和先进工作者等方面,要将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等看待。要依法保障农民工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严禁打骂、侮辱农民工的非法行为。
2、解决农民工户籍问题。深化户籍制度改革,适当放宽农民工落户条件,对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给予办理所在城镇的常住户口登记,不得收取进城费和其他费用。公安部门要制定农民工户籍管理办法,切实做好农民工登记和免费为农民工办理暂住证工作。
3、保护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不得以进城务工为由收回农民工承包的土地。农民外出务工期间,所承包土地无力耕种的,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下,可通过委托代耕或转包、出租、转让等形式流转土地经营权,但不能撂荒。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或限制,也不得截留、扣缴或以其他方式侵占土地流转收益。因建设需要征用农民工承包的土地的,要依法、及时给予补偿。
4、严禁用人单位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工或提高女工录用标准。严禁在女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经批准招用未成年的单位,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严厉打击侵害女工权益和介绍使用童工的行为。
5、加大维护农民工权益力度。充分发挥劳动保障监察队伍作用,以拖欠农民工工资、不签订劳动合同、不为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等为重点,加大劳动监察力度,着力查处用人单位侵害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对农民工维权举报投诉,有关部门要认真受理并及时调查处理,做到有诉必查,查实必纠。要加强和改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对农民工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要减免收费、简化程序、加快审理,适用简易程序的采取简易程序。对涉及农民工劳动报酬、工伤待遇、交通和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案件,各级法院要及时审理,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6、严厉查处损害未成年工权益和介绍、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加强对农民工维权工作的舆论监督,严格查处损害农民工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损害农民工、未成年工权益和介绍、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结案率达到100%。
7、做好农民工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提高农民工的法律意识和依法维护权益的能力。加强人民调解组织特别是农民工相对集中的行业、企业的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在调解农民工矛盾纠纷上的作用,提高其对矛盾纠纷的调控能力。充分发挥法律服务电话平台的作用,积极为农民工提供便捷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各级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应引导法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积极参与涉及农民工的诉讼活动和非诉讼协调的调解活动,鼓励、支持律师和相关法律从业人员接受农民工委托,并对经济确有困难而又达不到法律援助条件的农民工适当减少或免除律师费。各级财政要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的法律援助资金,为农民工获得法律援助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8、强化工会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作用。要大力推进农民工集中的行业、企业工会组织的组建工作,充分发挥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作用,督促用人单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同时,要充分发挥共青团、妇联组织在农民工维权工作中的作用。
七、加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全面向农民开放。
1、建立农民工公共服务体系。输入地政府要增加公共财政支出,在编制城市规划、制定公共政策、建设公用设施等方面,统筹考虑农民工对公共服务的需要,逐步建立覆盖农民工的城市公共服务体系,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要清理、废止限制和歧视农民工的政策规定和不合理收费。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各级政府一律不得出台针对农民工而设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2、把农民工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对农民工职业介绍实行“四免”政策,即免费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政策咨询和就业信息服务,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解决。
3、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城镇疾病预防控制体系要覆盖农民工。对有特定传染病的农民工要给予免费治疗。把农民工子女纳入当地免疫规划,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对农民工子女的疫苗接种工作。
4、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把长期在城市就业与生活的农民工住房纳入城市住宅建设规划,在保证农民工居住场所符合基本的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同时,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招用农民工数量较多的企业,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上,可在依法取得的企业用地范围内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要集约利用土地,建设设施齐全、环境优美、安全卫生、管理规范的农民工公寓,供企业租用。有条件的地方,要吸纳社会资金,按经济适用用房政策,统一规划,建设农民工住宅小区。建设部门要制定农民工购房优惠政策,鼓励农民工在城市购房。
八、加大农民工技能培训力度,提高农民工的技术水平。要通过整合社会资源、建立培训基地、改善办学条件、扩大培训规模,搞好农民工就业培训工作。要继续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认真抓好以农村新生劳动力为主要对象的劳动力预备培训、以农村富余劳动力为主要对象的劳务培训和以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为主要对象的农民工技能培训,以及以煤炭、冶炼、服务、交通运输、等行业相关岗位为重点,按照用人单位需要和岗位要求开展的订单培训,不断提高农民工就业、创业和外出务工适应能力。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建立由政府、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农民工培训投入机制。鼓励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获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根据农民工特点,组织农民工专项职业技能考核项目,对考核合格人员,免费颁发专项职业技能证书。尤其对煤炭生产企业的农民工,培训率达100%;从事特殊工种的,必须取得培训合格证。
九、加快推进农民工的社会保险工作,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应依法纳入我市城镇从业人员社会保险体系,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农民工参加工伤、医疗、养老、失业、生育保险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为农民工缴纳的社会保险列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范围,确保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要按照“平安计划”的安排,市、县属煤矿农民工要全部参加工伤保险,50%以上的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破、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农民民纳入工伤保险。要加快推进煤矿、非煤矿山企业农民工参保工作,积极做好建筑施工企业使用农民工的摸底工作。加快农民工参加大病医疗保险专项扩面行动。农民工跨地区或跨县流动的,可以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档案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能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可以领取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本息,也可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不具备条件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可参加所在地农村养老保险和农村合作医疗。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应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十、落实城市政府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的政策。输出地要解决好农民工托留在农村子女的教育问题。输入地要承担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在入学条件、收费标准以及管理等方面与城镇学生一视同仁,不得以户籍为由收取“借读费”、“择校费”等,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酌情减免费用,确保农民工同住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能够“进得来、读得起、学得好”。要把城镇民办中小学纳入当地教育规划,统一管理,以利于吸收农民工子女入学。对委托承担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责任的民办学校,要在办学经费、师资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指导。要监督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对举报案件的查处率要达到100%。
十一、制定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指导意见,切实搞好农民工计划生育工作。要组织农民工学习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以及计划生育基本知识,确保农民工对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计划生育基本知识的知情权;要定期为农民工开展计划生育查环、查孕、查病等生殖健康服务,免费发放避孕药具,按规定免费提供基本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使农民工享有生育和生殖保健的权利。同时,要完善用人单位人口和计划生育责任制,指导农民工集中的单位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引导他们在计划生育上“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输出地要协助输入地做好农民工计划生育宣传和婚育证办理工作,指导农民工中的已婚育龄妇女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按规定落实农民工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扶助等政策,要建立与输入地经常性联系协调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农民工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
十二、加强农民工统计工作。统计工作是加强农民工管理和服务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必须建立两项统计制度予以保障。一项是用人单位使用农民工统计专用台帐制度;一项是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信息统计制度。各级统计、劳动保障、公安、人口计生等部门要在整合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加快建立农民工统计指标体系和信息共享平台,摸清输入地和输出地的农民工数量,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附件:吕梁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组成人员
二OO六年十月二十三日附件:
吕梁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组成人员
为了更好地解决农民工问题,充分发挥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的作用,市政府决定成立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成人员如下:
主任秦生茂
常务副主任赵秉昌
副主任杨谈文
办公室成员、联络员由各组成单位人员组成,具体如下:
单位成员联络员市委宣传部陈丁照张建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薛小烈薛小烈市经委张树义冯旭军市民政局马新梅李栋市科技局薛吉林张乐英市公安局原瑞年原瑞年市监委执法室王云照王云照市教育局田野邸耀华市司法局李宏李宏市财政局杨谈文杨谈文市人事局王利邸春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吴长生韩爱国刘瑞强梁利民原野薛平平刘普庆市建设局白廷新薛宏伟市农业局白海贵任永珍市文化新闻出版局张晋英张春分市卫生局杨建新杨建新市人口计生委李毓祥曹丽平市统计局康永平田海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石向义李一文市煤炭工业局李贵秀李进瑞市扶贫局苏继杰张艳君人民银行吕梁分行韩建平郭武全吕梁国税局高其红高其红吕梁地税局张乃平张卫平吕梁工商局张建新袁成宇市工会苏保斌张灵瑞团市委张云鹏刘国栋市妇联侯双莲王艳林市法制办胡志华胡志华各级政府年底前必须全部建立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及办事机构,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的作用,建立健全解决重大问题的会议制度,制定督促调研、情况沟通交流、信息统计管理等工作制度,全面准确地掌握农民工情况及其变化趋势,切实解决农民工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6年10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