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1423LL00100/2007-00065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机关: 【吕政办发〔2007〕102号】 成文日期:
标      题: 关于严格落实煤矿企业法人代表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的实施意见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7年06月07日

吕政办发〔2007〕102号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严格落实煤矿企业法人代表和生产经营

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离柳焦煤集团有限公司,吕梁煤运分公司资源开发公司:

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包括煤矿的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下同)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深入现场了解煤矿安全生产状况,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制止违章违纪现象,是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为进一步提高煤矿安全管理水平,推动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44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53号)、《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和七部委《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调〔2007〕95号)有关要求,现就我市煤矿企业法人代表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提出如下意见:

一、煤矿企业法人代表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必须坚持下井带班

(一)各类煤矿企业法人代表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必须下井带班,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矿级管理人员在现场带班作业,与工人同下同上。

(二)煤矿企业法人代表每月下井次数不得少于10次,生产、安全、机电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每月下井次数不得少于15次。

(三)煤矿企业法人代表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要深入采掘工作面,抓安全生产重点环节,督促区队加强现场管理,把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各项措施细化,落实到区队和班组。

(四)各类煤矿集团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必须经常下井了解安全生产情况,研究解决井下存在的问题。煤矿在贯通、初次放顶、排瓦斯、揭露煤层、处理火区、探放水、过断层等关键阶段,集团公司的负责人要按规定到现场指导,确保安全生产。

(五)各类乡镇煤矿(含其他民营煤矿)的各类作业,必须由矿长、副矿长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在现场带班进行。

二、建立和完善煤矿企业法人代表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

(六)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煤矿法人代表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明确下井带班的作业种类、下井带班人员范围、每月下井带班的次数、在井下工作时间、下井带班的任务和职责权限、日班与夜班比例,以及考核奖惩办法等。

(七)离柳焦煤集团有限公司和吕梁煤运分公司资源开发公司管理人员,以及集团公司机关处室负责人,所属各矿的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的下井带班具体操作办法,由集团公司制定并严格监督考核,报市煤炭主管部门备案。

(八)乡镇煤矿(含其他民营煤矿)法人代表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以及出资人下井带班的具体办法,由煤矿所在县(市、区)煤炭主管部门制定,并负责监督考核,报市煤炭主管部门备案。

三、明确下井带班人员的职责

(九)下井带班人员要把保证安全生产作为第一位的责任,切实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定员、超强度和超能力组织生产。

(十)煤矿矿长、区队长是矿、区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下井带班人员协助矿长、区队长对当班安全生产负责。煤矿发生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和严重问题时,带班人员必须立即组织采取停产、撤人、排除隐患等紧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向矿长、区队长报告。煤矿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要在追究矿长、区队长责任的同时,追究当班带班人员相应的责任。

(十一)下井带班人员必须对所在煤矿的瓦斯抽放系统、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带乘人器的提升系统和通风系统以及其它生产系统的运行情况、入井人员携带自救器、报警矿灯情况以及探放水设备的使用情况等进行认真监管,发现问题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并向矿长、区队长报告,否则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严格企业内部管理和考核

(十二)建立下井带班档案。下井带班的煤矿法人代表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升井后,要将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等有关情况进行详细登记,并存档备查。瓦斯检查班报按规定由相关人员本人亲笔签字外,须由当班带班人员亲笔签字。

(十三)加强企业内部监督考核。要把煤矿法人代表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情况与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资格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及经济收入等挂钩,严格考核。要建立奖惩制度,对认真履行职责、防止事故有功人员要给予奖励;对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五、加大监管及考核力度

(十四)县(市、区)煤炭主管部门、离柳焦煤集团有限公司和吕梁煤运分公司资源开发公司是落实所辖区内煤矿企业法人代表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的主管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抓好有关制度的建立健全和落实。

(十五)县(市、区)煤炭主管部门、离柳焦煤集团有限公司和吕梁煤运分公司资源开发公司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监督检查,把煤矿企业法人代表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作为监管的重要内容,要加大监管和考核力度。

(十六)县(市、区)煤炭主管部门、离柳焦煤集团有限公司和吕梁煤运分公司资源开发公司要把煤矿企业法人代表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的主要情况,及时向组织人事部门或国有资产监管部门通报,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十七)离柳焦煤集团有限公司和吕梁煤运分公司资源开发公司每月向市煤炭主管部门上报一次集团公司管理人员和所属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情况。

县(市、区)煤炭主管部门负责对所辖煤矿企业法人代表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的监督考核。县(市、区)营煤矿、乡镇煤矿和其他民营煤矿每月向县市区煤炭主管部门上报一次煤矿企业法人代表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情况。县(市、区)煤炭主管部门将情况进行汇总后上报市煤炭主管部门。另外,县(市、区)煤炭主管部门在上报县(市、区)营煤矿企业法人代表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情况的同时,要将情况向地方组织人事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通报。

市煤炭工业局具体承办科室为行业管理科,电话:0358-8221726。

(十八)对不执行煤矿企业法人代表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的,要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446号)对煤矿企业处以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加强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

(十九)各类煤矿要建立煤矿企业法人代表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公示制度,每班下井带班人员的姓名和职务要如实在井口和矿调度室挂牌公示,并要将下井带班制度的落实情况定期向全体职工及其家属和社会公开,以便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二十)各县(市、区)煤炭主管部门、离柳焦煤集团有限公司和吕梁煤运分公司资源开发公司要将有关监督检查情况,以一定方式向社会公布,要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对群众举报的问题要及时核查处理。

(二十一)新闻媒体要加强舆论监督,对作风扎实、经常深入井下解决安全生产实际问题、表现突出的下井带班人员要大力宣传;对不负责任、甚至弄虚作假的,要予以公开曝光。

二OO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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