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423LL00100/2007-00067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 |
发文机关: | 【吕政办发〔2007〕115号】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关于进一步落实原8023部队退役军人有关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2007年06月14日 | |
吕政办发〔2007〕115号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原8023部队
退役军人有关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交城、文水、柳林、离石、方山、兴县、岚县七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了落实原8023部队退役军人有关政策,解决他们的生活、医疗问题,市民政局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落实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落实原8023部队退役军人
有关政策的意见吕梁市民政局
5月14日,部分原8023部队退伍军人集体赴省上访,反映落实民函〔2003〕117号文件和生活医疗困难等问题,并要求增加其生活和医疗补助。为进一步落实好原8023部队退役军人有关政策,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不折不扣落实各项政策
1、关于解决原8023部队退伍军人生活医疗困难的问题,2003年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部四部委的民函〔2003〕117号和省民政、财政、人事、劳动四厅局的晋民字〔2004〕46号、晋民字〔2004〕89号、晋民字〔2006〕32号文件明确规定:(1)原8023部队退役军人自愿参加体检,可在每年的4月10日前向县(市、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5月10日开始由省民政厅统一组织。体检费由本人先行垫支,经体检符合评残条件的予以评定伤残等级,其体检费及两日内车旅住宿费用(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补助标准),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单位倒闭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报销,无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县(市、区)民政局核报,并从批准之日起享受相关待遇;不符合评残条件的,一切费用自理;(2)经体检尚未达到评残条件的原8023部队退役军人,有工作单位的,凭省民政厅发放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医疗卡”,在治疗放射性疾病期间视同所在单位工伤人员,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治疗放射性疾病所需医疗费用由所在单位(单位倒闭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支付。无工作单位的,按照规定条件从批准之日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执行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所需补助经费按照现行规定分别由各级财政负担。在企业工作因核辐射致病的退役军人,1996年10月1日以前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且医疗终结,并经过市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按因工致残办理退休。本人所在单位需要增补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安排一名子女就业;(3)将患病、个人负担医疗费较重且影响其家庭生活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纳入城乡医疗救助体系,帮助解决个人负担医疗费过高的困难;(4)将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纳入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按规定给予救助;(5)对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中的先天性残疾子女发放生活补助,对可以医治的残疾子女,纳入民政部门组织实施的“明天计划”,予以治疗。
各县(区)要将国家有关相关政策传达到每一位原8023部队退役军人。
2、各县(区)在落实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评残待遇方面,对于符合评残条件的,要按照评残办理程序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对于提出申请要求参加体检的原8023部队退伍军人,各县区民政局要于每年的4月10日前向市民政局优抚科上报,由省民政厅统一安排时间体检,体检的有关费用按照晋民字[2006]32号文件规定执行,对其中生活特殊困难的人员,由民政部门视具体情况酌情给予补助;在落实定期定量生活补助待遇方面,经体检确认患病但不够评残条件的农村户口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对于生活特别困难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和已经病故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的遗属要纳入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按规定给予救助,尽最大努力解决他们的生活困难。失业下岗人员工资等生活待遇由同级财政、劳动部门负责落实;在落实医疗待遇方面,要将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纳入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职工医疗体系,失业下岗人员的医疗待遇问题由同级财政、劳动部门负责落实。5月14日上访集中反映的“所有人员医疗费用全部实报实销、企业退休人员提高养老保险金待遇、在职退役人员与在乡人员同样享受定期定量生活补贴待遇”等问题,均不在国家现行政策规定范围内,按照省政府要求,各地必须不折不扣执行国家政策,不得自行制定政策,不得突破政策界限。
二、进一步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协同配合,有效稳控
做好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的有关政策落实工作是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责任。各县(区)要进一步加强领导,谁主管谁负责,强化责任意识,层层负责,层层落实,责任到人,民政、财政、劳动、人事、公安、信访等部门要协同配合,站在事关稳定的高度,认真贯彻落实好民政、劳动、人事、财政等四部委〔2003〕117号和省民政、劳动、人事、财政晋民字〔2004〕46号、〔2004〕89号、晋民字〔2006〕3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解决好这部分对象的生活医疗待遇问题,要坚持思想政治工作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在不折不扣执行国家规定的政策的同时,采取有效形式,把矛盾解决在基层,消化在当地。教育原8023部队退役军人正确认识党和政府为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所做出的努力,自觉遵纪守法,以实际行动维护来之不易的安定团结的大好局面。
三、坚持信息通报预测制度
各县(区)要一如既往执行信息上报制度,加强对原8023部队退役军人的调查摸底工作,随时了解他们的工作和生活情况,把工作做深、做细,把上级的有关精神及时传达到位。同时要及时掌握原8023部队退役军人的动态,发现原8023部队退役军人集体上访苗头,要及时就地化解,并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和公安、信访等有关部门通报。对已发生的集体上访案件,要以县(区)为主,重点稳控,紧急处置,做到有访必接,及时、高效、有序处理,防止矛盾激化,极力劝阻集体越级上访,从而维护我市改革发展的稳定大局。
主题词:民政退伍政策意见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7年5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