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423LL00100/2007-00072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 |
发文机关: | 【吕政办发〔2007〕117号】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吕梁市输电工程建设相关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2007年06月19日 | |
吕政办发〔2007〕117号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吕梁市输电工程建设
相关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保障吕梁市境内的输电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和人民群众的利益不受损害,根据输电工程建设补偿实际运行情况,市政府对2005年12月31日印发的《吕梁市输电工程建设相关补偿实施办法》进行适当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吕梁市输电工程建设相关补偿实施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六月四日
吕梁市输电工程建设相关补偿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吕梁市境内的输电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吕梁市境内的35千伏及以上输电工程建设(包括架空电力线路、电力电缆线路及其相关的辅助设施建设,下同)。
第三条电网输电工程建设,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借故无理阻挠。
第四条输电工程建设中,涉及占地、树木砍伐、拆迁、青苗损毁等,输电工程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及时补偿相关当事人,确保人民群众的利益不受损害。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做好本辖区内工程建设协调和广大群众的政策宣传、思想教育工作,确保本办法顺利实施。
第二章补偿范围
第六条占地。永久性占地为电力线路的杆、塔、拉线及相关的辅助设施占地。临时性占地为输电线路建设过程中,施工临时建筑、施工道路、施工场地、工器具存放场、料场等占地。
第七条青苗。指永久性占地或临时性占地,地面上附着的农作物。
第八条树木砍伐。指永久性占地区域内或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内,按照规定砍伐的防护林、零星树木、经济林及其它树木。
第九条拆迁。指输电线路建设过程中涉及的房屋、水利设施、大棚温室、坟墓等的拆迁。
第十条输电线路工程走廊(包括杆、塔、拉线)不征地,只对输电线路杆、塔、拉线用地作一次性经济补偿。国有、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的占用不予补偿。
第三章补偿标准
第十一条永久性占地补偿
(一)铁塔占地
1、水地:每基铁塔补偿2500—3500元;
2、旱地:每基铁塔补偿1200—2000元;
(二)电杆占地
1、水地:单根电杆补偿350元,双杆电杆补偿450元。
2、旱地:单根电杆补偿250元,双杆电杆补偿350元。
(三)电杆拉线占地
1、水地:每条拉线补偿220元。
2、旱地:每条拉线补偿120元。
第十二条临时性占地补偿
(一)水地:每亩补偿450—650元。
(二)旱地:每亩补偿350—450元。
第十三条青苗补偿
(一)水地:每亩补偿500—800元。
(二)旱地:每亩补偿300—500元。
第十四条施工期间,由施工机械等作业造成的压地、毁地,每亩一次性补偿复耕费500元。
第十五条树木砍伐补偿
(一)非经济树木:直径为10厘米以下的,每株10元;直径为10—20厘米的,每株20元;直径为20—30厘米的,每株50元;直径为30厘米以上的,每株80元。坟地树一次性砍伐,可补偿到3倍。
(二)经济树木:未挂果每株30元;挂果每株150—200元。直径为30厘米以上的核桃树,每株400—600元。
(三)特殊树龄的特殊补偿处理。
第十六条拆迁补偿
(一)房屋属砖混结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00—600元;砖木、砖石结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00—500元;土坯房、简易房结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0—200元。
(二)水利设施,机井每眼15000—85000元;人工井每眼1500—7000元;地下水管,输水管道每米10—20元。
(三)温室每亩15000元。
(四)坟墓迁葬,每座500—800元。
第十七条对已纳入各级规划和各级政府批准的输电线路走廊应严格保护。在输电工程施工过程中,输电线路杆、塔、拉线永久性占地,涉及规划之前已批准的民用宅基地(有土地部门的许可证)的,可按2倍标准补偿。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青苗补偿、树木补偿、临时占地补偿,应在施工结束,实地丈量后一次性予以补偿。
第十九条所有补偿必须在工程竣工前由工程建设单位一次性补偿到位。
第二十条补偿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从工程费用中支付。
第二十一条工程建设单位应与被补偿方签订书面协议,补偿工作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无理阻挠输电工程建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07年6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