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1423LL00100/2007-00109 | 主题分类: | 科技、教育 |
| 发文机关: | 【吕政办发〔2007〕207号】 | 成文日期: | |
| 标 题: |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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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2007年11月21日 | |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
机制改革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为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造福广大群众作出的一项重要举措。这项改革实施以后,得到广大农村学生和家长的热烈欢迎。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贯彻落实好这一重大决策,全力把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建立好、运行好。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责任感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农村义务教育。国务院决定建立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由中央和地方按项目、分比例分担,这是我国教育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改革,对从根本上解决农村义务教育的发展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项改革既是一件关系到教育发展全局的大事,也是广大农民群众期盼已久的好事。各县(市、区)要珍惜这个难得的历史机遇,充分认识这项改革的重大意义,正确把握改革政策,认清形势,提高认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务院的要求上来。要结合贯彻实施新《义务教育法》的有利时机,把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不断提高农村义务教育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此项改革的艰巨性、复杂性,把改革落实工作作为教育系统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的头等大事,安排足够的人力、精力抓紧抓好。
二、科学安排预算,加大财政投入力度,认真落实农村中小学教育各项资金
各县(市、区)要尽快制定加强农村中小学预算实施细则,明确农村中小学预算工作的具体操作流程。预算的内容要全,安排要细,使用要严。要将教师工资和当地政府规定教师应享受的津补贴、公用经费、校舍建设和维修改造、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各项资金全部纳入学校预算,不得在预算外保留收支项目。要进一步细化公用经费支出预算,制定各项支出标准或定额,严格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和方式。在预算编制时,要对于学生人数少、情况特殊的教学点以及办学成本高、基础条件差的薄弱学校,在安排经费时予以倾斜。
1、认真落实农村义务教育各项分担资金。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省政府确定的分担比例,足额安排本级财政应分担的资金,并及时拨付到所有中小学校。原通过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用于农村中小学的公用经费不得减少,并纳入特设专户统一管理,减少中间环节,按时拨付资金,决不能因为学校办学公用经费不到位或资金滞留影响学校的正常运转。要坚决杜绝“挤出效应”,各级政府原安排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的经费不能撤出、不能减少,坚决杜绝在新机制改革中出现“拆了东墙补西墙”的问题。冬季取暖经费必须保障。
2、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各县(市、区)要借鉴柳林县关于鼓励农村中小学教师安心从教的做法,高度重视并落实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地方津补贴问题。要按照“谁出台政策谁负责”的原则,把当地出台的教职工应享受的地方津补贴项目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和统一发放范围,保证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水平。要坚决杜绝通过向学生收费、举债以及挪用公用经费或“两免一补”专项经费等形式发放代课人员工资和教师地方津补贴。任何单位不得自立名目发放教职工津补贴,增加学生负担,对违反规定继续发放津补贴的行为,从严查处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3、确保农村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落实到位。各县(市、区)要进一步摸清本地贫困寄宿生的情况,合理确定“一补”政策覆盖范围及标准,做到“应补尽补”。各级财政要进一步调整支出结构,增加“一补”投入,足额落实经费预算并及时将补助资金发放给学生,坚决防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因生活费问题而辍学的现象的发生。要进一步完善“一补”资金的发放和管理办法,享受“一补”的学生名单要及时面向社会公示,确保公开、公平和公正,切实保证把党和国家的惠民政策落实到每一个应享受的学生身上。
三、严格规范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行为、收费行为和中小学教师从教行为
1、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各县(市、区)要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贯彻〈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编班、教学资源配置、公办学校改制等情况进行认真的清理整顿,对一些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坚决予以纠正。进城务工农民工同住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与当地学生同等对待,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其收取借读费、择校费等不合理费用。各县(市、区)要科学整合教育资源,不得以任何名义分重点班、快慢班,不得举办提高班、补习班、特长班、竞赛班等。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公办学校出售、转让,不得改变或变相改变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性质,凡以改制为名高额收取学杂费的要从严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2、规范学校收费行为。规范教育收费是当前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各县(市、区)对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必须有明确的认识和坚决的态度,对个别地方和学校存在的乱收费行为,要坚决查处。目前,我市按上级要求,全部免除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杂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除可按“一费制”规定标准收取课本费(不含按规定享受免费教科书的学生)、作业本费和寄宿生住宿费外,严禁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严禁通过举办各类提高班、补习班、特长班、竞赛班等方式变相收费,不得向学生收费统一购买教学辅导资料和学具,不得要求学生统一购买校服、卧具等。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向学校和学生乱摊派乱收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坚决杜绝各种形式的教育乱收费。要严肃纠正和查处乱收费行为,做到发现一例,查处一例,并对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3、规范教师从教行为。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中小学教师的教育与管理,强化师德教育和考核,引导广大中小学教师按照《教师法》和《义务教育法》要求,严格恪守职业道德,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教师在校内有组织地为学生补课、辅导可计入工作量,但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严禁中小学教师工作日期间在各种辅导班向学生收费上课。
四、强化监督检查,加大宣传力度,认真落实各项政策
1、严格执行定期公示和检查制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安排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时要切实做到公开透明,要把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责任与投入情况向县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通过新闻媒体公示资金拨付、资金到校、资金管理使用等情况,广泛接受社会的监督。各级监察、财政、教育、物价、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预算、拨付、管理、使用情况、贫困学生界定、中小学校收费、校舍维修改造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各县(市、区)政府必须在年初、春秋开学后以及年终三个关键时期组织安排专项检查。市政府将定期不定期对各县(市、区)的教育管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2、严格执行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限期整改、结果公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各县(市、区)政府要认真对待上级部门的督促、检查、调研等工作。对未履行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凡存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组织工作、制度配套、落实渠道、综合管理等工作不能落实,改革资金不能及时足额到位,侵占或挪用义务教育经费,未按规定使用上级义务教育专项资金,县级未统筹安排义务教育经费,学校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变相乱收费等问题,都必须限期整改,否则在年终责任制考核中“一票否决”,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未按时足额落实到位资金的县(市、区),由市级财政扣减该县(市、区)相应的税收返还或一般性转移支付,扣减部分由市级财政纳入全市农村义务教育专项经费,统筹考虑,统一使用;对那些未按时足额落实到位资金、问题突出、情节严重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从严追究各级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3、建立健全宣传工作长效机制。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广泛运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板报、墙报以及其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把推进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各项工作宣传到位,让广大群众吃清、吃准、吃透国家政策,努力做到家喻户晓、妇孺皆知,为这项改革的深入推进营造宽松的社会氛围。
二OO七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