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423LL00100/2008-00491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 |
发文机关: | 【吕政办发〔2008〕23号】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关于印发吕梁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及奖惩办法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2008年04月10日 | |
吕政办发〔2008〕23号
关于印发吕梁市节能目标
责任评价考核及奖惩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各重点耗能企业:
《吕梁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及奖惩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吕梁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及奖惩办法
二○○八年三月三日
吕梁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及奖惩办法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节约能源基本国策,切实加强节能工作,确保完成我市“十一五”节能目标,根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和《山西省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及奖惩办法》(晋政办发〔2007〕11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思路及基本原则
总体思路:按照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奖惩分明的要求,开展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奖惩,强化政府和企业责任,确保实现我市“十一五”节能目标。
基本原则:1、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节能目标为约束性、否决性指标;
2、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突出节能在政府工作中的重要地位;
3、表彰先进与督促后进相结合,对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县(市、区)和企业采取严厉的制裁措施,发挥节能政策指挥棒作用。
二、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办法
(一)评价考核对象
1、评价对象
市人民政府相关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
2、考核对象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全市重点耗能企业
(二)市人民政府相关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评价办法
1、评价内容
(1)贯彻落实省、市人民政府有关节能工作部署的情况;
(2)淘汰落后产能配套退出机制,经济、行政综合配套政策的落实情况;
(3)淘汰高耗能高污染落后产能,促进节能降耗的产业、财政、税收、价格、金融、科技、标准、教育培训、统计等政策法规执行情况;
(4)部门节能规划、年度节能目标和工作计划的制订和落实情况。
2、评价时间和程序
各有关部门每年一月底前向市人民政府上报上年度节能工作总结,由市人民政府进行统一评价。
(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考核办法
1、考核内容
市人民政府与13个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的节能目标责任书确定的节能指标和工作任务。考核指标分为二个部分:一是节能目标完成指标(50分),二是节能措施指标(50分)(考核计分方法见附件1)。
各县(市、区)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降低率为否决性指标,只要未达到年度计划目标值,即为未完成目标考核等次;节能措施为定性评价指标,根据指标的完成率或有关工作完成情况计分。
2、考核时间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年初对上一年度节能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于1月底前报市节能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经委)。市节能领导组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每年2—3月份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节能工作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5月底前将考核报告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3、考核等次
以市统计局公布的地区能源消耗指标第四季度季报或年报作为考核的主要依据。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次:超额完成(95分及以上且节能指标超过年度计划目标值)、完成(75—94分且节能指标达到年度计划目标值)、基本完成(60—74分且否决性指标基本达到年度计划目标值)、未完成(60分以下或节能指标未达到年度计划目标值)。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次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在一个月内做出原因解释并提出改进措施,限期改进,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单位跟踪改进成效并重新进行考核。
(四)重点耗能企业考核办法
1、考核对象
全市44户重点耗能企业,其中6户国家千家企业和16户全省双百家企业参加全省考核
2、考核内容
以吕政发〔2007〕40号文件中所确定的“十一五”期间重点耗能企业节能降耗指标分解表确定的节能量为准,分年度的节能量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与企业签订的节能目标和工作任务为准。
重点企业考核指标分两类:节能目标完成指标(50分),节能措施指标(50分)(考核计分方法见附件2)。
否决性指标为节能量,只要未完成该指标,考核结果即为未完成等次;其他根据工作完成情况和指标的完成率计分。
3、考核时间和程序
重点耗能企业每年1月底前向市经委提交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的自查报告,同时按属地原则抄报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其中6户国家千家企业和16户省双百家企业同时上报省节能领导组办公室,考核数据以市统计局审定的各企业相关能源统计报表为依据。市节能领导组每年2-3月份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对各企业节能工作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每年3月份完成考核报告并上报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省22户企业的考核报告同时上报省节能领导组办公室。
4、考核等次
考核结果按百分制打分,分为四个等次:超额完成(95分以上且节能超过年度计划节能量)、完成(75—94分且否决性指标达到年度计划节能量)、基本完成(60—74分且否决性指标基本达到年度计划节能量)、未完成(60分以下或否决性指标未达到年度计划节能量)。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次的企业,应在一个月内做出原因解释并提交整改方案,限期改进。
(五)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
节能目标责任考核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市节能领导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考核由市节能领导组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
对重点耗能企业的考核由市节能领导组办公室进行考核。
三、节能奖惩办法
(一)奖惩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节能领导组成员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市重点耗能企业及节能先进个人。
(二)奖惩办法
1、对市直单位节能工作的奖惩办法
经市人民政府考核综合评价好的部门,由市人民政府通报表扬。对于综合评价节能工作存在较大差距的部门,实行问责制,由市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改进。
2、对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奖惩办法
县(市、区)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考核结果,由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提交市委组织部纳入《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中执行,作为县级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和提拔重用的重要依据。
对节能目标责任制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特别奖,设2—3个名额,分别奖励每个单位15万元,用于县(市、区)奖励节能有功人员,并加大对该县(市、区)节能项目资金支持力度。
对节能目标责任制考核结果为完成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优秀奖,设3—4个名额,分别奖励每个单位10万元,用于县(市、区)奖励节能有功人员,并加大对该县(市、区)节能项目资金支持力度。
对节能目标责任制考核结果基本完成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扬。
对节能目标责任制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实行“一票否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不得授予荣誉称号等,并且在完成整改之前暂停核准和批准该县(市、区)除节能改造项目外所有新改扩迁建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
3、对重点耗能企业的奖惩办法
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的企业,由市节能领导组办公室评选出5—10个节能突出贡献企业,给予特别奖。节能突出贡献企业从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连续2年保持全省领先水平,并在完成责任书规定的各项节能任务、节能指标的基础上,节能量超额完成2万吨标准煤以上条件的企业中选出。市人民政府向获奖企业颁发奖牌,市县两级政府加大对该企业节能项目的资金支持力度。
对考核结果为完成的企业,由市节能领导组办公室评选出10—15个节能先进企业,给予优秀奖。节能先进企业从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连续2年保持全市领先,超额完成节能任务指标且当年实现节能量在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中选出。市人民政府向获奖企业颁发奖牌,市县两级政府加大对该企业节能项目的资金支持力度。
对考核结果为基本完成的企业,予以通报表扬,给予鼓励。
对考核结果为未完成或节能量指标没有完成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同时除节能改造项目外,停止核准和批准所有新改扩迁建项目及新增工业用地,并责令限期整改;限期内未整改达标的,列入节能违法企业名单,相关部门对该企业实行停电、停水、停运、停批项目等制裁措施,并依法予以罚款、停产整顿、吊销证照、关闭等处罚。国有、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不得享受年终奖励。属于市国资委监管的企业,纳入市属企业领导人员经营业绩考核之中,并实行“一票否决”,班子成员不得享受年终奖励,不得参与各种市级表彰。
4、对单项工作的奖励办法
设立淘汰落后产能先进县奖项,名额2—3个,授予全面完成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颁发牌匾并奖励5万元。
设立节能技术进步先进企业奖项,名额3—5个,授予节能技术改造或节能技术研发效果显著, 具有较强示范推广意义的企业。
设立节能基础工作先进奖,设先进县(市、区)2—3个、先进单位10个、先进企业7个共19—20个名额。节能基础工作先进县授予按规定建立节能工作和监察队伍机构、分解落实节能目标、建立节能专项资金、落实国家节能法律法规政策、完善相关制度的县(市、区)人民政府,颁发牌匾并奖励5万元;节能基础工作先进单位授予积极推进本系统、本单位节能工作,较好地履行节能工作相关职责,认真贯彻执行节能政策法规的市节能领导组成员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颁发牌匾并奖励3万元;节能基础工作先进企业授予实行内部节能目标考评制度、设立能源管理工作机构、执行节能法规制度好的企业。
获得上述三个单项奖的县(市、区)和企业,必须是完成否决性指标,且节能目标责任制考核结果为基本完成以上等次的单位。
5、对节能先进个人的奖励办法
设立节能先进工作者奖项,每年评选75名左右,授予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县两级职能部门和企业中节能工作成绩突出的个人,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设立节能技术进步先进个人,每年评选10—15名,授予在节能技术研发、新技术新工艺应用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具备示范及推广意义,为实现本单位、本企业节能目标做出重大贡献的个人,授予荣誉称号并颁发奖金每人5000元。
6、补充规定
符合节能奖评选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单位、企业和个人少于本办法规定的奖励名额时,可以部分或全部空缺。
节能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拨付。
(三)奖励程序
1、市节能奖评选工作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市节能领导组负责具体组织。
2、具备评选条件的企业和个人,省营驻市企业和市属国有企业直接向市节能领导组办公室提出申报,其他企业奖励项目由属地县级人民政府推荐,节能先进工作者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县级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单位推荐。申报的企业和节能先进工作者提交吕梁市节能奖申报表,申报的企业和节能技术改造先进个人要同时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等有关材料。各推荐单位将推荐材料报市节能领导组办公室。推荐单位对推荐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县级政府、节能先进单位候选名单由市节能领导组办公室按节能目标责任评价和考核结果遴选提出。
3、市节能领导组办公室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奖项候选名单报市节能领导组审定。审定后的奖项候选名单在市级新闻媒体上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4、严格评选纪律,对参评单位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参加评奖的资格;已经获奖的,撤销已获奖项,5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评选。推荐单位参与骗取节能奖励的,市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评审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本办法由市节能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评价考核计分表
2、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目标评价考核计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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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评价考核计分表
考核指标类 型 | 序号 | 考核内容 | 分值 | 评 分 标 准 |
节能目标 (50分) | 1 | 万元GDP能耗降低率 | 30 | 完成年度计划目标得30分,完成目标的90%得27分,完成80%得24分,依次类推。本指标为否决性指标,只要未达到目标值即为未完成等级。 |
2 | 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能耗降低率 | 20 | 完成年度计划目标得20分,完成90%得18分,80%得16分,依次类推。 | |
节能 措施 (50分) | 3 | 淘汰落后产能目标责任制完成 | 10 | 完成年度签订目标责任书计划得10分,完成目标的90%得9分,完成80%得8分,依次类推。 |
4 | 建立节能工作协调机制和节能管理机构 | 2 | 1、建立节能工作协调机构,设立专门的节能管理机构, 明确职责分工1分; 2、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工作1分。 | |
5 | 分解和落实节能目标 | 3 | 1、目标分解到各用能单位1分; 2、与用能单位签订节能责任书,对节能目标完成情况 有检查、有考核2分。 | |
6 | 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情况 | 6 | 1、服务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上升2分; 2、高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上升1分; 3、执行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项目个数增加3分。 | |
7 | 落实节能专项资金建立节能奖励制度 | 7 | 1、建立节能专项资金2分; 2、节能专项资金占财政预算比重提高2分; 3、制定奖励办法1分; 4、配套节能奖励资金1分; 5、实施节能奖励制度1分。 | |
8 | 节能技术进步 | 6 | 1、组织实施“十大重点节能工程”4分; 2、把节能技术研发列入年度科技计划1分; 3、组织实施节能标准1分。 | |
9 | 开展节能监察执法和监督检查 | 2 | 1、开展日常节能执法监察1分 2、定期开展专项能源监督检查、计量监督检查1分。 | |
10 | 执行国家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情况 | 2 | 1、转发国家节能法律法规政策,并制定实施方案、 报告实施效果1分; 2、监督相关部门执行国家节能法律法规政策等1分。 | |
11 | 节能基础工作落实情况 | 5 | 1、成立节能监察大队,加强节能监督队伍、节能监察机 构能力建设2分; 2、增加能源统计投入,完善能源统计制度1分; 3、开展经常性的节能宣传、教育活动1分; 4、定期组织开展节能培训1分。 | |
12 | 完善节能相关制度 | 5 | 1、建立能耗公布制度1分; 2、建立逐级评价考核制度2分,包括制度考核办法1 分、开展节能目标完成情况检查和考核1分; 3、实施重点用能单位监管制度2分。 | |
13 | 新建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执行率 | 2 | 完成年度计划目标得2分,完成80%得1分。 | |
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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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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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目标评价考核计分表
考核指标类 型 | 序号 | 考核内容 | 分值 | 评 分 标 准 |
节能目标 (50分) | 1 | 节能量 | 20 | 完成年度计划目标得20分,完成目标的90%得15分,80%得12分,70%得10分,60%得8分,50%得6分,40%得4分。30%得3分,20%得2分,10%得1分。每超额完成10%加2分,最多加6分。本指标为否决性指标,只要未达到目标值即为未完成等级。 |
2 | 主要产品单位能耗(有主产品的企业) | 20 | 完成年度计划目标得20分,完成90%得16分,80%得13分,70%得10分,60%得8分,50%得6分,40%得4分,30%得3分,依此类推。单位产品能耗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和国际先进水平,分别加2分和3分。 | |
3 | 万元增加值能耗或万元产值能耗 | 10 | 完成年度计划目标得10分,完成90%得9分,80%得8分,70%得7分,依此类推。 | |
节能 措施 (50分) | 4 | 节能降耗指标分解及节能目标考评制度实施 | 9 | 1、节能目标分解到车间、个人各1分; 2、建立、开展节能目标落实情况检查2分; 3、制定考评办法1分; 4、开展考评活动2分; 5、定期报告能源利用状况,包括定期编写报告1分, 采取改进措施1分。 |
5 | 进行节能技术改造 | 12 | 1、按规定淘汰落后耗能工艺、设备和产品5分; 2、安排节能技术研发专项资金2分; 3、安排节能技术改造专项资金3分; 4、新、改、扩建项目按节能设计规范和用能标准建设2分。 | |
6 | 设立能源管理机构和节能工作领导机构 | 4 | 1、建立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挂帅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1分;2、设立节能管理专门机构1分; 3、健全能源管理岗位职责,包括建立能源岗位制度1 分,制定能源岗位职责1分。 | |
7 | 节能法规制度执行情况 | 11 | 1、实施主要耗能设备管理制度3分,包括制定管理办法 1分、明确管理责任人1分、定期进行维护1分; 2、执行节能设计规范和能效标准,包括执行节能设计规 范1分,制定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1分,按照标准组 织生产、经营和管理1分; 3、实施能耗定额管理制度和对标工作,依法遵守单位产 品能源定额和限额2分;建立定额管理制度,开展定 额管理1分,能耗定额开展对标管理2分。 | |
8 | 节能管理工作执行情况 | 14 | 1、编制中期节能规划并组织实施1分、编制年度节能计 划并组织实施2分; 2、按照国家标准合理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和仪表、定期对 计量器具进行检定、校准各2分; 3、经常性地开展节能宣传活动定期组织节能技术培训1分; 4、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能源审计、切实执行节能改进措施 各1分; 5、设立专职能源统计人员,建立能源统计台帐各1分; 按时保质报送各种能源统计报表2分。“双百家”企 业未进行网上直报的-2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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